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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75032024-10-07

  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范学校信息化管理,统筹学校信息化资源,形成学校信息数据有效共享、高效利用和智能服务的信息化体系,避免学校信息化软、硬件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保证信息化有序健康发展,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效益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学校全资或合资建设接入校园网或互联网,以学校师生员工为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兼顾社会公众,以信息通信技术(ICT)为支撑,为其提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方面信息数据的各类软件开发与服务、硬件新建或升级、网络工程与改造、运行维护与外包等项目。内容主要包括由我校经费投入的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资源开发项目等。校外资源资金投入在本校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须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信息化标准。

  第三条立项范围

  (一)主要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具有共性和综合性的问题的信息化支撑项目。

  (二)管理与服务流程及手段信息化改革与实践。主要改进学校相关管理和服务流程、方法和手段,全面提供学校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教学科研支撑体系信息化探索与实践,包括科研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学与教信息化软件和硬件平台搭建等。

  第四条相关机构

  (一)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评估、成果鉴定和奖励等工作。

  (二) 学校信息化处是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由信息化处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全校信息化项目及经费统筹、立项管理、参与项目建设方案制订、网络接入管理等,提供公共技术支持,如学校统一的信息标准、网络技术规范等,支持协助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三) 立项申报单位是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建设方案制订、招标文件起草、项目建设实施与管理等。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须常设信息化联络员1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化推进及与信息化处联系工作。

  第五条管理规范

  (一)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要按照IT服务管理(ITSM)规范进行,在系统建设的“设计、建设、集成、管理、提升”周期内,建立产品库,保存所有历史文档和程序,所有修改过的不同版本文档和程序都保存在产品库中,以便随时调阅。

  (二) 学校各单位拟建设的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系统都必须执行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纳入学校信息化总体框架,以使各个系统都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业务协同。

  第六条管理流程

  (一) 项目申报:学校各单位按照本部门工作计划于每年10-11月份提出下一年大宗物资采购计划时一并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填写《XX**职业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学校信息化处受理立项申请。项目单位做好拟申请项目的需求调研,提出明确的需求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财务分析,形成项目需求报告书报信息化处,软件建设项目需求提交主要技术文档。

  (二) 项目评审:由信息化处召开项目可行性评审会,评审会成员由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评审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风险估算和风险控制,提出最佳可行方案。

  (三) 项目审批:信息化处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对涉及全校综合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统一平台开发建设、升级与购买模式,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需要,经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提请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确定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对于专门用途的信息化项目(如信息化实验室、实训室),信息化处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签署意见,报请主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须申报而未申报或未经学校批准的信息化项目如申报单位擅自实施,产生的后果(财务处一律不予支付相关经费、系统不予入网、法律纠纷等)由申报单位负责,同时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四) 信息化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审批是作为申报下一年度大宗物资设备建设项目必须的前置条件。批准的项目纳入学校下一年度整体预算。

  (五) 建设方式确定:项目立项后,责任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招标文件(开发计划)。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外包等方式进行建设开发。学校支持并鼓励本校教师团队参与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研发。需招标采购的,由招标办牵头按学校招标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

  (六) 项目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重大项目和复杂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项目实施的监理单位,明确项目责任人和相关管理实施人员。项目负责人应是信息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在职人员,具体落实该项目的建设任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以及学校信息化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信息化软件系统要采用标准化接口、减少子系统之间的耦合。

  (七) 项目验收和评估: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填写《XX**职业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由项目验收小组验收,项目验收小组由信息化处、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如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则按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执行)。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的结论。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学校将定期对项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责任单位后续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

  (八) 项目成果管理: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根据需要集成到学校的数据共享平台内,按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管理,项目的主要使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

  (九) 项目资料归档: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等)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备案归档。项目责任单位、信息化处、资产管理处各保留一套。

  第七条项目经费

  (一) 学校在每年财务预算中设立满足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专项经费。

  (二) 学校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费预算应将维持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常性开支纳入基本支出预算。软硬件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所涉及的各类软件费用和信息化硬件设备费用,专项经费按年度申报预算。

  (三)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包括耗材采购、维修费用、升级和服务费用、互联网接入费用、项目调研与建设方案论证费用等)、技术人员培训费作为常规经费在学校当年预算中列支,不在专项中列支。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信息化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有效!

篇2: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

  XX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XX理工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大工办发〔2013〕89号)(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暂行规定》)、《XX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相关规定,新入校的引进人才可以申请科研启动项目。自20**年起,科研启动项目参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启动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符合《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经学校批准享受引进人才相应资助政策的新入校人员。

  二、项目实施

  1、科研启动项目起始时间为正式来校报到时间,结束时间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行设定,资助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应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编制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并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整改,整改达标后,拨付下一年度款项。

  3、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实施,人事处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项目负责人发生调离等重要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5、项目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撰写结题报告,经所在学部(学院)审核后提交人事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并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须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三、经费管理

  1、科研启动项目经费按零余额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执行期和研究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经费拨款计划,当年拨款须在年底前支出完毕,年度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2、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使用严格按照《XX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及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四、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1、使用科研启动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2、加强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形成的成果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3、鼓励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与审计

  1、对不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材料或信息,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不当,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学校其他科研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2、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学校其他科研项目的资格。

  3、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部(学院)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XX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XX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篇3:设计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承担的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范围。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般每年立项一次。申请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项目应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二)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具有一定应用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据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研究实践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并遵循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教书育人。

  (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不具备该条件的教师或管理人员申报教研项目,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予以推荐。

  (三)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四)教研项目一般由集体申报,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鼓励合作申报项目,但项目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项目主持人)。

  (五)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研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工作。

  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等全面负责。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国家级项目每项按1:1资助,省(部)级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一般分三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进展检查通过后再拨付经费的40%。学校对每个项目预留20%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九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实行年报制度,项目组应按要求每年十二月份向所在单位及教务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国家级、省(部)级立项项目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按有关要求汇总后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书,并向教务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结题验收方式可采取通讯评审、现场考察、专家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审专家小组一般由项目研究领域内的3-5名专家组成,对所评审项目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若确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成果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申报教学成果奖,并对项目进行奖励,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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