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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97292024-09-28

  XX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XX理工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大工办发〔2013〕89号)(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暂行规定》)、《XX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相关规定,新入校的引进人才可以申请科研启动项目。自20**年起,科研启动项目参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启动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符合《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经学校批准享受引进人才相应资助政策的新入校人员。

  二、项目实施

  1、科研启动项目起始时间为正式来校报到时间,结束时间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行设定,资助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应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编制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并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整改,整改达标后,拨付下一年度款项。

  3、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实施,人事处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项目负责人发生调离等重要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5、项目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撰写结题报告,经所在学部(学院)审核后提交人事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并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须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三、经费管理

  1、科研启动项目经费按零余额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执行期和研究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经费拨款计划,当年拨款须在年底前支出完毕,年度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2、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使用严格按照《XX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及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四、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1、使用科研启动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2、加强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形成的成果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3、鼓励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与审计

  1、对不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材料或信息,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不当,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学校其他科研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2、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学校其他科研项目的资格。

  3、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部(学院)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XX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XX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篇2:设计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承担的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范围。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般每年立项一次。申请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项目应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二)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具有一定应用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据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研究实践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并遵循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教书育人。

  (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不具备该条件的教师或管理人员申报教研项目,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予以推荐。

  (三)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四)教研项目一般由集体申报,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鼓励合作申报项目,但项目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项目主持人)。

  (五)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研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工作。

  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等全面负责。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国家级项目每项按1:1资助,省(部)级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一般分三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进展检查通过后再拨付经费的40%。学校对每个项目预留20%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九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实行年报制度,项目组应按要求每年十二月份向所在单位及教务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国家级、省(部)级立项项目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按有关要求汇总后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书,并向教务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结题验收方式可采取通讯评审、现场考察、专家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审专家小组一般由项目研究领域内的3-5名专家组成,对所评审项目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若确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成果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申报教学成果奖,并对项目进行奖励,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设计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创作、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实验(实训)室“共建、共享、共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及实验(实训)室评估标准合理定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实验(实训)室建设必须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批次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教务处发挥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的职能,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的管理和设备与耗材的采购,各二级单位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规划及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为保障实验(实训)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申请制度,新建、升级改造实验(实训)室都必须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条件建设立项申请书》,教务处负责申请书的审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范围包括实验(实训)室新建、扩建、改建,或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各类软件、教学管理平台的购置,确保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及平台等与教学、科研、创作紧密相关。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申报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评定,并对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请进行排序,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定拟立项项目,提请分管学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七条 公共机房和多媒体教室的建设与更新项目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求提出计划,提请分管学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责任。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学校批准;若因更换项目负责人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项目重大失误,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实施方案。确实需要对项目方案加以修改时,需要由项目所在单位进行认真深入的论证,然后向教务处提交新方案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变更原因、建设目标、预期效益、实施方案、单位意见。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计划实行招标采购,必须签订详细的购销合同,应明确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及付款方式,交货时间、方式及质量标准,技术指标要求、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售后服务、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整个过程接受各方监督。未按有关规定擅自购置仪器设备或签订合同,不予办理借款报账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由相应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按照立项申请书,由二级单位在建设截止日期之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同报教务处进行审查。对经费投入较大的建设项目,教务处按立项申请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主要从项目实施基本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验收,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从设备型号与数量与合同的一致性、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大型设备培训记录等方面验收。

  第十三条 未如期完成建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作出书面解释,否则学校视为无法完成,对该项目予以冻结、调整或取消,追究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暂缓对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一年后,项目所在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至教务处。效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验项目的新开或改造情况、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与科研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等。

  第十五条 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对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对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将核减该单位次年的条件建设经费。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在项目中期做专项检查。必要时,学校对项目经费做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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