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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77712024-09-28

  设计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承担的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范围。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般每年立项一次。申请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项目应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二)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具有一定应用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据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研究实践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并遵循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教书育人。

  (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不具备该条件的教师或管理人员申报教研项目,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予以推荐。

  (三)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四)教研项目一般由集体申报,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鼓励合作申报项目,但项目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项目主持人)。

  (五)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研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工作。

  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等全面负责。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国家级项目每项按1:1资助,省(部)级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一般分三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进展检查通过后再拨付经费的40%。学校对每个项目预留20%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九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实行年报制度,项目组应按要求每年十二月份向所在单位及教务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国家级、省(部)级立项项目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按有关要求汇总后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书,并向教务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结题验收方式可采取通讯评审、现场考察、专家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审专家小组一般由项目研究领域内的3-5名专家组成,对所评审项目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若确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成果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申报教学成果奖,并对项目进行奖励,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设计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创作、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实验(实训)室“共建、共享、共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及实验(实训)室评估标准合理定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实验(实训)室建设必须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批次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教务处发挥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的职能,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的管理和设备与耗材的采购,各二级单位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规划及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为保障实验(实训)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申请制度,新建、升级改造实验(实训)室都必须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条件建设立项申请书》,教务处负责申请书的审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范围包括实验(实训)室新建、扩建、改建,或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各类软件、教学管理平台的购置,确保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及平台等与教学、科研、创作紧密相关。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申报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评定,并对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请进行排序,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定拟立项项目,提请分管学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七条 公共机房和多媒体教室的建设与更新项目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求提出计划,提请分管学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责任。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学校批准;若因更换项目负责人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项目重大失误,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实施方案。确实需要对项目方案加以修改时,需要由项目所在单位进行认真深入的论证,然后向教务处提交新方案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变更原因、建设目标、预期效益、实施方案、单位意见。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计划实行招标采购,必须签订详细的购销合同,应明确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及付款方式,交货时间、方式及质量标准,技术指标要求、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售后服务、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整个过程接受各方监督。未按有关规定擅自购置仪器设备或签订合同,不予办理借款报账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由相应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按照立项申请书,由二级单位在建设截止日期之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同报教务处进行审查。对经费投入较大的建设项目,教务处按立项申请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主要从项目实施基本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验收,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从设备型号与数量与合同的一致性、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大型设备培训记录等方面验收。

  第十三条 未如期完成建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作出书面解释,否则学校视为无法完成,对该项目予以冻结、调整或取消,追究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暂缓对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一年后,项目所在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至教务处。效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验项目的新开或改造情况、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与科研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等。

  第十五条 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对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对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将核减该单位次年的条件建设经费。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在项目中期做专项检查。必要时,学校对项目经费做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设计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加强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产学研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导、初审、立项答辩和推荐工作;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中期检查,学术交流、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面向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学生需组成团队申报项目,鼓励学科专业交叉和年级交叉组成团队,申报“创新训练项目”的团队一般不超过3人,申报“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需配备1-2名校内导师,其中“创业实践项目”还需聘请1名企业导师。

  第六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基于浓厚的兴趣爱好,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选题。选题应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原则上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统一向学校推荐申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组织集中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行导师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指导教师应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管,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训练结果。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九条 项目启动。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实施、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情况和体会,做好有关记录,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

  第十条 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交中期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项目到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结项材料包括总结报告,支撑材料包括论文、设计作品、专利等,学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结题证书。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进行中,原则上不准许变更,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情况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账户。项目经费由教育部拨款、学校配套经费和社会捐助组成。除教育部拨款和社会捐助外,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为国家级5000元/项,省级2000元/项,校级1000元/项。

  第十四条 经费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实验耗材、实验用品、样品测试、制作费、资料费、文印费、调研、学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社会实践活动相关的差旅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学院为各项目免费提供实验场地、设备、技术指导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室按需面向项目组开放。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可申请课外学分认定和学年综合测评奖励加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成果属于XX设计工程学院所有,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涉及经营方面的行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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