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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21392024-09-27

  设计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加强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产学研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导、初审、立项答辩和推荐工作;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中期检查,学术交流、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面向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学生需组成团队申报项目,鼓励学科专业交叉和年级交叉组成团队,申报“创新训练项目”的团队一般不超过3人,申报“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需配备1-2名校内导师,其中“创业实践项目”还需聘请1名企业导师。

  第六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基于浓厚的兴趣爱好,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选题。选题应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原则上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统一向学校推荐申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组织集中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行导师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指导教师应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管,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训练结果。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九条 项目启动。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实施、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情况和体会,做好有关记录,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

  第十条 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交中期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项目到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结项材料包括总结报告,支撑材料包括论文、设计作品、专利等,学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结题证书。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进行中,原则上不准许变更,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情况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账户。项目经费由教育部拨款、学校配套经费和社会捐助组成。除教育部拨款和社会捐助外,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为国家级5000元/项,省级2000元/项,校级1000元/项。

  第十四条 经费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实验耗材、实验用品、样品测试、制作费、资料费、文印费、调研、学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社会实践活动相关的差旅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学院为各项目免费提供实验场地、设备、技术指导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室按需面向项目组开放。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可申请课外学分认定和学年综合测评奖励加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成果属于XX设计工程学院所有,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涉及经营方面的行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文件

  XX院〔2019〕2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

  为了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学校“第二课堂”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了《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

  2019年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印发: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XX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

  XX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的开展,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江苏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包括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学习中的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改革,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

  (二)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

  (三)创业实践项目。由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招就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大创项目的工作开展。其中,教务处负责“创新训练项目”;招就处负责“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大创项目的申报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总结和推广、材料存档等过程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创项目的资助范围:

  (一)学生承担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

  (二)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

  (三)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

  (四)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

  (五)社会调查项目。

  (六)其他有研究与实践创新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 学生可结合所学专业知识自主选题、自拟方案、自由申报大创项目;也可由教师结合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实际,提出综合性、训练性、设计性的项目,供学生选择。

  第六条 项目以学生个人或团队形式申请,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团队所有成员不少于3人。有项目尚未结题的学生不得申报;已在其它各级各类学生科研项目中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成员同时参与其它项目的申报不超过2项。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限为 1~2 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基本学制年限前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事先提出申请,可在基本学制年限后两年内结项。

  第八条 每个项目配备1-2名校内指导教师,省级以上的项目对指导教师的要求按照江苏省教育厅相关通知和文件执行。

  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超过两项。可以聘任校外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须聘请企业导师共同指导。

  第九条 立项原则

  (一)结合学校专业学科结构优化调整;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联合申报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

  (二)鼓励学生结合专业学科,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主动探索,积极参与实验实践活动。

  第十条 项目申报每年一次。每年4月,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教务处和招就处通知按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组织立项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立项申报,由申请项目第一主持人填写《立项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申报,申报者限报一项作为主持人的项目。

  (二)评审。各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学校规定开展立项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分别报送学校教务处和招就处。

  (三)复审。学校教务处、招就处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项目进行复审,确定最终立项项目,予以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主持人、成员或推迟结项时间等,需先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学校教务处或招就处备案。

  第十三条 每年4月,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要求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按照优秀、通过、不通过三个等级进行结项验收工作。其中,优秀等级控制在20%左右。验收结果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学校教务处或招就处复审。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学校按上级相关文件统一规划资助,项目经费采用项目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项目经费独立开设账户,报销前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指导教师特殊原因不能审核签字的,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由指导教师委托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经费使用范围原则上为图书资料费、实验耗材费、制作加工费、打字复印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数据采集费、版面费等与学生开展科研实践创新训练工作密切相关的支出。具体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申请报销如涉及相关实物,要提供实物清单。

  (四)经费使用和报销手续参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并要遵守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

  (一)学校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包括依托各学院建设的各级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和创新平台等均应向承担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所、实验仪器设备和可重复使用的实验用品。

  (二)因学校条件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确需借助校外条件的,项目所在学院与指导教师应积极协助联系。

  (三)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教师库,供学生申报项目时选择。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定期为指导教师开设培训班,定期开展交流等。

  第十六条 激励机制

  (一)省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和校企合作基金项目验收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组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省级以上项目按期验收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凭相关证明可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不计入总学分,但可冲抵选修课学分。

  (三)教师指导大创项目结项验收合格以后,在结项年度按照每个项目计算教师工作量,纳入教师工作量考核范围。其中,省级重点项目20课时,一般项目和校企合作基金项目15课时,指导项目10课时。

  (四)教师指导大创项目验收优秀等第,按照每个项目给予指导教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二级学院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XX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南晓院〔2012〕054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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