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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第一中学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

浏览:28102024-09-09

  【教学管理】LY第一中学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实验教学是全面实施理科教学大纲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实践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科教学都必须努力完成教学大纲和教材中规定的实验。

  二、教师应认真做好演示试验教学:

  1.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精心设计实验步骤和教学方法,做好试验准备。

  2.实验前要使学生明确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和对观察现象的要求,实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演示试验的特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注意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师生共同研讨,揭示现象的本质。

  3.试验过程中,教师要做到操作规范熟练、形象鲜明、安全。

  三、采取措施,提高学生分析实验的结果:

  1.实验教学要提前做好仪器、药品和材料的准确工作,教师上课前应试做,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2.教师应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在学生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骤和方法后,方可动手进行操作。

  3.学生第一次接受的实验,教师应先做示范;装置复杂、难度大的实验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分步完成。

  4.实验教师要求学生按课本规定的实验步骤进行操作,仔细观察、分析思考,得出结论。

  5.在实验课上,教师、实验教师要巡回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普遍性的问题,在实验课结束后,要作全班讲解,对失败的实验,要分析原因,有条件时应允许学生重作。

  6.指导学生根据实验报告项目,做好实验记录,要求课后写出实验报告。

  四、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边讲边实验的方式,使学生在教师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验技能的训练,获取新知识,要采用常规实验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验教学,帮助学生观察、理解问题。

  五、要坚持实验考察制度,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中学理科的考试应包括实验内容,着重考查实验原理和操作技能。

篇2: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和落实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配备、使用、保养、维修以及相关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和存储等管理工作;

  3.协助教务主管部门和开课单位做好相关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工作的安排;

  4.根据教学计划,做好相关公共基础实验教学的准备及辅助工作;

  5.按时开放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XX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X农大发[2008]23号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育人水平,努力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根据《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X农大发[2003]129号),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日常工作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原则上只设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实验教学中心。

  (四)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明确的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和稳定、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能承担对外开放教学任务。

  (二)有切实可行的实验中心建设规划。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

  (四)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六)有规范完备的管理制度。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由学院根据学院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设规划,经设备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经学校组织验收。学校验收合格后公布实验中心建制。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人选,报设备处审核,学校研究,校长聘任。

  (三)因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院提出申请,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学校负责统一调配。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按《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建立院级资产帐。

  五、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因工作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学院批准,设备处备案后,可设立若干院级实验教学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院级实验教学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办法授权设备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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