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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安全与环保建设

浏览:76482024-08-18

  实验教学中心安全与环保建设

  根据南华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系列规章制度,中心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中心实验室基本安全手册》、《中心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措施》、《中心实验室“三废”处理措施》、《中心剧毒药品、病菌管理和领用办法》、《中心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实验室意外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每位实验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上述规章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措施如下:

  (1)中心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有专职安全员巡视各实验室,且学院和中心定期进行卫生环境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2)实验室安全责任到人,中心主任对学院签定了安全责任状,实验室每位老师对中心主任签定了安全责任状。

  (3)各实验室均安装了自动火灾报警系统、防盗报警器和安全摄像头等智能设备、消防设施,并有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实验室放置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地方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并有各种紧急情况发生后的应急设施和处理措施,且制成展板安放在相应实验室走廊里。

  (4)药品库房易燃、易爆、剧毒、强氧化剂药品分类存放,并有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危险药品、易制毒药品和剧毒药品存放在保险柜中,有三人保管,领用时(中心主任保存密码,其余两人一人保管一把保险柜钥匙)须三人同时到场才能取用,并严格登记制度;实验室高压气瓶分类分处保管,按高压气瓶安全使用规则固定在可靠的支架上,远离热源,与明火相距不小于10米,与暖气片距离不小于1米,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以免引起钢瓶爆炸;氧气瓶与可燃气瓶部存放于同一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严格的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以减少或避免实验室内外环境的污染。

  (5)2004年学校拨款120万元,2014年再次拨款100万元对中心实验室屋顶、实验室的通风、照明、环境、噪音以及水电、气管等进行了达标改造,防止屋顶漏水和因管线老化产生的漏电现象,近两年学校拨款改建了8个实验教学用房设施,包括实验室的实验台桌、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设施等,改建后的实验室整洁、明亮、美观、无危漏、无安全隐患,达到国内同类院校的先进水平,得到同行专家的充分肯定。

  (6)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存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畅通,同时安装安全摄像头,确保安全。

  (7)定期对师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通过安全知识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篇2: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和落实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配备、使用、保养、维修以及相关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和存储等管理工作;

  3.协助教务主管部门和开课单位做好相关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工作的安排;

  4.根据教学计划,做好相关公共基础实验教学的准备及辅助工作;

  5.按时开放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XX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X农大发[2008]23号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育人水平,努力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根据《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X农大发[2003]129号),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日常工作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原则上只设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实验教学中心。

  (四)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明确的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和稳定、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能承担对外开放教学任务。

  (二)有切实可行的实验中心建设规划。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

  (四)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六)有规范完备的管理制度。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由学院根据学院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设规划,经设备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经学校组织验收。学校验收合格后公布实验中心建制。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人选,报设备处审核,学校研究,校长聘任。

  (三)因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院提出申请,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学校负责统一调配。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按《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建立院级资产帐。

  五、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因工作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学院批准,设备处备案后,可设立若干院级实验教学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院级实验教学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办法授权设备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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