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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浏览:43422024-07-23

XX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X农大发[2008]23号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育人水平,努力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根据《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X农大发[2003]129号),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日常工作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原则上只设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实验教学中心。

  (四)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明确的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和稳定、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能承担对外开放教学任务。

  (二)有切实可行的实验中心建设规划。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

  (四)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六)有规范完备的管理制度。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由学院根据学院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设规划,经设备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经学校组织验收。学校验收合格后公布实验中心建制。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人选,报设备处审核,学校研究,校长聘任。

  (三)因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院提出申请,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学校负责统一调配。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按《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建立院级资产帐。

  五、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因工作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学院批准,设备处备案后,可设立若干院级实验教学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院级实验教学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办法授权设备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2: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和落实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配备、使用、保养、维修以及相关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和存储等管理工作;

  3.协助教务主管部门和开课单位做好相关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工作的安排;

  4.根据教学计划,做好相关公共基础实验教学的准备及辅助工作;

  5.按时开放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XX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X农大发[2008]23号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育人水平,努力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根据《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X农大发[2003]129号),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日常工作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原则上只设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实验教学中心。

  (四)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明确的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和稳定、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能承担对外开放教学任务。

  (二)有切实可行的实验中心建设规划。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

  (四)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六)有规范完备的管理制度。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由学院根据学院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设规划,经设备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经学校组织验收。学校验收合格后公布实验中心建制。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人选,报设备处审核,学校研究,校长聘任。

  (三)因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院提出申请,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学校负责统一调配。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按《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建立院级资产帐。

  五、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因工作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学院批准,设备处备案后,可设立若干院级实验教学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院级实验教学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办法授权设备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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