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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的意见

浏览:63902024-08-23

  XX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的意见

  实验教学队伍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力量。我校作为一所以工程类学科为主,以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为目标的教学型高校,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十分重要。为加强我校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调动实验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确立实验教学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将实验教学队伍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统一规划;科学定编、合理设岗, 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断充实、稳定实验教学队伍,全面提高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实验教学队伍。

  二、实验教学队伍构成及建设目标

  (一)实验教学队伍构成

  实验教学队伍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以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维修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

  1、实验教师

  实验教师包括专职实验教师和兼职实验教师。专职实验教师是指以实验教学为主要工作,并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兼职实验教师是指部分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安排其所授课程的实验现场教学。实验教师在做好实验教学工作的同时参与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展实验技术改革和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等实验研究。实验教师是实验教学的主体,是学校专任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实验室管理人员

  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建设、常规运行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等。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3、实验技术人员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从事实验准备,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排出新实验计划,配合实验教师完成实验课的准备和实验课的开设;按教学计划开放实验室;排除在学生实验教学中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维修、维护实验仪器设备等。实验技术人员是实验室良好运行的保障。

  (二)建设目标

  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通过充实、稳定、提高,造就一支具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的实验教师队伍和实验室管理、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实验教学队伍的层次、结构、数量科学合理,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需要。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达到教师队伍总数的10%左右,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包括高级实验师或高级工程师)达到30%左右。

  三、建设措施

  1、加强领导

  学校成立实验教学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领导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各学院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学院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工作,制定符合本学院专业、学科发展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具体目标及计划、措施。

  2、科学定编、合理设岗, 明确岗位职责

  (1)实验教师的定编纳入学校专任教师队伍编制中整体考虑,按照学校教务处制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核算编制。

  (2)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量,实验室开放运行工作量以及实验室类型等方面综合量化确定。具体定编定岗方法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详见附件《XX工程学院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方法》。

  (3)进一步明确实验室主任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校级实验中心主任由相关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或博士学位人员担任(或兼任)。有条件的学院,应在具有副高以上职务、从事实验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师或具有副高以上职务、从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中选拔。专业实验室主任可由学科带头人来担任(或兼任)。鼓励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的热爱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担任实验室(中心)主任。规模较大的校级实验中心可配备一名副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和运行,做好工作计划与安排。实验室副主任可由实验技术队伍中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来兼任。

  (4)各部门不得把实验室编制移做他用。各学院在实验室工作量增大等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增加机动编制,以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

  (5)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校级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至少有一人实行坐班制。

  3、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新机制,不断充实实验教学队伍

  (1)鼓励实验教学主要由教师负责,课程内安排实验项目的理论课教师,必须能够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并将此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职称评定时,要求理工科各专业的教师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实验教学工作。

  (2)鼓励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的教师为学生开出具有创新内容的特色实验课或指导学生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并形成相应的规章制度。鼓励具备上述条件的优秀教师充实到专职实验教师队伍或实验室管理队伍中。

  (3)要求理工科及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经、管、文专业新引进的教师(特别是当年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先到实验室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工作一年,以便全面了解本专业实验室管理规定,熟悉仪器设备使用方法,掌握实验教学的全部过程。实验教学、实验室工作经历作为当年考核的重要依据。

  (4)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按照岗位需求,在校内选择或面向社会招聘补充实验技术人员,将技术职务聘任和技术岗位聘任结合起来,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以岗定酬,做到责权利统一,严格聘后考核。同时可聘用高年级本科生做助教、助管,作为实验技术人员的有效补充。

  4、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稳定实验教学队伍

  (1)实验教师与理论课教师待遇相同,可直接参与教师岗位的评聘。对于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实行与教学系列同级别同标准。

  (2)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够胜任的实验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方面实行鼓励政策,根据岗位设置单独下达评审指标,非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占用该指标。同等条件下,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实验教师,在校内职称评定时,要充分考虑实验教学特点,予以适当倾斜。

  (3)定期开展实验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开展实验精品课程建设工作, 对获奖的实验教师给予相应奖励, 以激发广大实验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两年开展一次实验教学改革立项和实验教学成果奖评选, 针对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教师开展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工作,重点鼓励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研制、功能的拓展、实验项目的开发及实验技术手段的改进。

  (4)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考核,定期检查、总结,开展评比活动。设立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表彰在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奖每两年进行一次。

  5、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实验教学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1)通过各种途径, 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改善实验教学队伍的学历、职称结构。学校在师资培训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实验技术人员在职进修学历、攻读学位。各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队伍情况做出实验技术人员特别是青年技术人员的学历提升计划。

  (2)加强实践能力培训,不断推进“双师”素质实验教师的培养。35岁以下,没有实践经验的理工科专业青年教师,原则上应到对口企业、行业进行为期一年左右的锻炼(可累计),以便了解所从事专业目前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实验教学中及时补充反映生产现场的新技术、新工艺。每年到企业锻炼的人数应达到各学院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10%。青年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学院要进行检查;锻炼结束后,由人事处和学院对实践锻炼情况做出鉴定,并存入个人业务档案。青年骨干教师选拔时,有行业锻炼背景者优先考虑。青年教师下派企业工作作为学院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

  (3)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及责任感。对于新上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进行实验室业务知识及安全知识的岗前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

  (4)实行实验技术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更新拓展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定期组织校外考查,分批、轮流选派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其他学校的先进经验及管理模式。定期组织有实验室管理经验的专家进行讲座。定期开展实验课观摩教学以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定期组织校内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会及研讨会,促进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相互学习。

篇2: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和落实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配备、使用、保养、维修以及相关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和存储等管理工作;

  3.协助教务主管部门和开课单位做好相关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工作的安排;

  4.根据教学计划,做好相关公共基础实验教学的准备及辅助工作;

  5.按时开放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XX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管理办法

  X农大发[2008]23号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育人水平,努力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根据《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X农大发[2003]129号),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日常工作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原则上只设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实验教学中心。

  (四)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明确的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和稳定、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能承担对外开放教学任务。

  (二)有切实可行的实验中心建设规划。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

  (四)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六)有规范完备的管理制度。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由学院根据学院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设规划,经设备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经学校组织验收。学校验收合格后公布实验中心建制。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人选,报设备处审核,学校研究,校长聘任。

  (三)因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院提出申请,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学校负责统一调配。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按《XX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建立院级资产帐。

  五、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因工作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学院批准,设备处备案后,可设立若干院级实验教学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院级实验教学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办法授权设备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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