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导航

北龙港小学章程

浏览:52462022-04-06

  龙北港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的《小学管理规程》、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盐都区教育局,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学校承担着对学龄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而且承担着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研究,探索小学教育教学规律,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创造经验,发挥实验性、示范性的任务。

  第二章 校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课程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发展。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校以“活泼发展,幸福快乐”为校训,以“团结、勤奋、开拓、创新”为校风,以 “发愤、刻苦,友爱、向上”为学风,以“敬业、规范,严谨、求实”为教风,为每一个孩子的幸福人生奠基,师生共同创造幸福的教育生活。

  第六条 学校“十二五”目标:学校办学规范、管理精细、特色多元、质量一流;教师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一专多能、素质全面;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有所长,努力把学校建成人民满意、社会放心、全区一流的中心小学。

  第七条 传唱《北小成就我梦想》为学校校歌;确定《扬帆起航》为校徽。

  第八条 学校由盐都区教育局主管,下设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教技处、安保处、教代会、少先队。每职能机构配备1-2名主任或副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履行规定职责。实行学校中层职位“公推竞岗”制度和任期考核制。

  第九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坚持民主管理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党组织共同考察、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有权提名、任免中层干部。

  (三)教职工的聘用权。校长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四)教职工的奖惩权。校长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教职工重大奖励或处分需听取党组织和教代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

  (五)财务基建审批权。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对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抓好教育行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建设好德育工作领导队伍,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教好各门功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福利。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七)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的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共青团、妇代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培养“四有”新人的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开办好家长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有: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培养考察、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各种考核奖惩方案条例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四)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设立校务公开栏。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有《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相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师德建设,自觉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弘扬“敬业、修身、爱生、奉献”的师德风尚;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自觉做到:认真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辅导、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第十八条 教师能为人师表,衣着整洁、得体,举止、谈吐大方、文明。

  第十九条 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勤恳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严肃工作纪律,自觉执行学校的学习、工作、值班、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请假手续,有事要提前向校长书面请假。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按规定参加在职进修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全体教师要积极进行教研、科研工作。要苦练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自己的教学理论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快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实施“青蓝工程”、“名师工程”。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德育为先。开展民族精神教育、传统美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等有关教育文件,建设好德育机构和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二十七条 规范学生行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全员育人。抓好晨会、品德与生活(社会)、班队课等德育主阵地建设,发挥党团和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班集体的建设,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学校、家庭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校应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者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 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文明守纪。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道德修养。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同时对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学生给予照顾、帮助,对后进生做好思想转化或学习辅导工作。

  第五章 教学科研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的《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任何班级任何教师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改上其它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创造条件开设地方和校本课程。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的庆典、演出。上好艺术课、体育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五条 执行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不超过6小时;家庭作业量: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作业,三~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第三十六条 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三十七条 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实行等级记分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需努力;不为班级和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指标;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考核体系和办法,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十八条 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学科组和备课组建设,评选优秀学科组和备课组。教科室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加强对各类课题的过程管理,指导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对教师进行科研培训,鼓励教师对教育教学实践反思和总结,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案例、教学故事和教育日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的汉字。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选用和征订经审查通过的教科书。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用书、学习用品。

  第四十一条 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小学免试入学,不留级、不开除。健全学籍档案和特教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新生入学、毕业生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各项纪律制度,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有关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校根据自身教学特点,培育教学特色。

  第四十三条 电教组认真管理现代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开发教育软件,组织教师开展教育实验,负责教育技术的培训。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建立事故发生上报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第四十五条 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放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门卫管理,有关人员进入校园做好通报和登记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上学时间,不得让学生无故离开学校。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食堂要严格执行《饮食卫生管理条例》做好卫生工作,杜***物中毒。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优化育人环境。建设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出整体规划,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优美文明的校园;校园的画廊、板报、定期更换,宣传办学理念、百年传统及办学特色,展示师生作品,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彰显文化内涵,体现育人功能。

  第四十八条 净化校园环境。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校内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教室、办公室等物品摆放整齐。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创建整洁的学习环境。

  第四十九条 绿化校园环境。学校要因地制宜,见缝插绿,四季见绿,积极创建生态校园。

  第八章 后勤管理

  第五十条 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健全食堂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建立发生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应急机制,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一费制”。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不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建立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及时消除危房。图书、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计算机设备等分类登记造册,定期清查、检修、维护。

  第五十四条 后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有档案资料室,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学校行政、教育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财务、固定资产、荣誉实物等各类档案,保管好、使用好档案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室。

篇2:北京小学章程

  京北小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称为京北小学;

  (二)京北小学的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槐柏树街九号。

  (三)分校称为京北小学广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中街35号。

  (五)走读部称为京北小学走读部;

  (六)走读部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北线阁12号。

  第三条 京北小学是京北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京北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三所学校的服务功能实行寄宿、走读和二者并存的办学形式。其中本部实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条 京北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寄宿部、服务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 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寄宿部是负责学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寄宿部应当以“四自”教育为主线,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师教养水平为依托,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生生活、活动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址每年按实际容纳量,向社会招收住宿生,实施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公办寄宿学校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每学年末组织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考核,第一学期末由年级组或班级组织随堂考查。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体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三十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做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设立教师的三级骨干奖、职工考核评优奖、突出贡献奖和文明班组奖。学校鼓励教师业务及相关学历进修,对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老教协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京北小学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京北小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

篇3: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宗旨

  为进一步实践学校生态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与家长、社会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各方面信息,反映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并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和监督作用,配合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同心协力推进生态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共同为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特成立深圳小学家长委员会。为规范家长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性质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民间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活动的范围限定在为学校管理、教学、活动等提供意见与建议、督导与帮助、配合与参与等方面,不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经济活动。

  第三条 组织形式

  (一)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三级。其中:班级家长委员会由3-5名家长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协商、通过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该年级各班班级家长委员会推举1名委员组成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和社区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至6名。

  (二)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后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配合学校教育。这是家长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动员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热心支持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动员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活动和家长培训,协助学校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宣传与协助解释学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家校矛盾的调解工作等等。

  (二)发挥沟通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广泛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问题,代表广大家长客观、公正地向学校反映有关情况,以利于学校不断改进管理,办好教育,回报人民。

  (三)发挥参谋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研讨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为学校的工作及发展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共同为学校发展出谋献策。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活动

  1、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校长根据实际情况召集。

  2、家长委员会委员通过不定期来校听课、参观、笔谈、访谈等相互沟通的形式参加学校活动,了解学校教育情况,发挥自身作用。

  第六条 附则

  本章程经学校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个学年。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