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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溪小学章程

浏览:51632022-03-03

  溪鹅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溪小学

  学校地址: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村向阳路10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深圳市龙岗区公办小学。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六年。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建设一所校风好、学风正、环境美、设备先进、师资精良、质量上乘、管理一流的等级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方针,切实打好基础,争创一流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求知、善于创新。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主义公德的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理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适应环境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学校校训:和谐 文明 团结 奋进。

  学校校风:美 严 勤 实。

  学校教风:守法、垂范 严谨、创新。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教导处、总务处等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党小组,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党小组有组长、组员、团员等人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党小组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的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适应gg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要求,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保证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3、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推荐副校长及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4、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及其他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2、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3、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搞以权谋私。

  4、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素质,率先垂范,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5、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代会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议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十五条 教导处工作内容:

  1、负责填好学校的有关表册及整理归档工作,记好行政会记录,记好大事记,安排下发月、周安排。

  2、负责学校课外、校外教育,制定学校教育教学、校外教育发展规划。

  3、负责质量的监督评估,制定相关制度。

  4、组织学校会议的召开,做好会议记录。

  5、负责检查学校各部门档案工作,要求各部门各种资料归档及时、规范。

  6、处理好学生、家长及教师之间的突发纠纷,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7、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体检,定期召开运动会。

  第十六条 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

  1、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利用德育基地、歌曲、影视、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国旗制度。

  2、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礼仪常规》,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班主任进行培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

  4、搞好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的德育功能,定期召开少代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5、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严禁发生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6、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班集体、优秀中队的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一人,全面主持本处工作。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工作。

  2、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3、定期对学舍、电路等进行检修和维护,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管理好学生营养餐工作,做好师生饮水、取暖等工作。

  6、搞好门卫管理,制定门卫管理制度。

  7、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学校报帐工作。

  8、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相应制度。

  第十八条 教科室负责教育科研常规管理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成果管理,为教育教学提供有力保障。教科室设主任一人,全面主持本室工作。

  1、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科研指导管理,组织课题论证、申报运作工作。

  2、加强对教学流程的关注,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引领教职工整体进步。

  3、对学校师生取得的教学成果进行收集、归档和宣传。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使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方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加强德育队伍的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培养教职工高尚的师德。

  (二)对学生进行“五爱”教育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及传统美德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四)学校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学校不以考试成绩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惟一标准。

  (五)学校每年度评选表彰奖励一批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召开一次德育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在对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教学功能。

  (四)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智力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五)学样每年举办一至二次教学竞赛、教学经验论文交流活动,对参赛教师予以鼓励,对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组织好考试,认真做好学生考试的分析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月18日为全校教学开放日。

  第二十四条 坚持领导听课制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副校长不少于40节,正副主任不少于60节,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上级工作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历。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听课的,一天以上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内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超过7小时。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时间适合,减轻学生负担,保证学生的休息。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规定,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春秋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内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抓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开始爱劳动的习惯,树立劳动观念和劳动人民的感情。

  第三十三条 指导好学生课外、校外活动,与学生家庭、图书馆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差生,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第四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收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外地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未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三十七条 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进行两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五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有专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条 不断改善学生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校医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一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治安、消防、交通、卫生、建筑和集体活动等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定期检查总结。

  第四十二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外出报请市(县)教育批准。

  第六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四十三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的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四十四条 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

  (一)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

  (二)成立家长学校,以教学年级为单位,成立家长教学班,采取六年制方式,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每学期至少开两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学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三)每常年开展一次家长教育经验活动,评选一次“好家长”。

  (四)办好“家长小报”,建立“家长--学校”联系卡,及时沟通信息。

  (五)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六章 教师和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者;管理工作突出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的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我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发展个性特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活动。

  第五十五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在对学生进行相关处分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已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有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鹅溪小学。

篇2:北京小学章程

  京北小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称为京北小学;

  (二)京北小学的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槐柏树街九号。

  (三)分校称为京北小学广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中街35号。

  (五)走读部称为京北小学走读部;

  (六)走读部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北线阁12号。

  第三条 京北小学是京北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京北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三所学校的服务功能实行寄宿、走读和二者并存的办学形式。其中本部实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条 京北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寄宿部、服务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 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寄宿部是负责学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寄宿部应当以“四自”教育为主线,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师教养水平为依托,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生生活、活动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址每年按实际容纳量,向社会招收住宿生,实施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公办寄宿学校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每学年末组织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考核,第一学期末由年级组或班级组织随堂考查。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体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三十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做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设立教师的三级骨干奖、职工考核评优奖、突出贡献奖和文明班组奖。学校鼓励教师业务及相关学历进修,对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老教协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京北小学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京北小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

篇3: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宗旨

  为进一步实践学校生态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与家长、社会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各方面信息,反映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并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和监督作用,配合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同心协力推进生态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共同为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特成立深圳小学家长委员会。为规范家长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性质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民间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活动的范围限定在为学校管理、教学、活动等提供意见与建议、督导与帮助、配合与参与等方面,不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经济活动。

  第三条 组织形式

  (一)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三级。其中:班级家长委员会由3-5名家长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协商、通过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该年级各班班级家长委员会推举1名委员组成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和社区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至6名。

  (二)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后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配合学校教育。这是家长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动员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热心支持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动员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活动和家长培训,协助学校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宣传与协助解释学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家校矛盾的调解工作等等。

  (二)发挥沟通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广泛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问题,代表广大家长客观、公正地向学校反映有关情况,以利于学校不断改进管理,办好教育,回报人民。

  (三)发挥参谋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研讨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为学校的工作及发展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共同为学校发展出谋献策。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活动

  1、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校长根据实际情况召集。

  2、家长委员会委员通过不定期来校听课、参观、笔谈、访谈等相互沟通的形式参加学校活动,了解学校教育情况,发挥自身作用。

  第六条 附则

  本章程经学校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个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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