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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小学学校章程

浏览:38012021-12-27

  亭隆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政府举办的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适应新时代要求,学校从三年级起教学英语,条件成熟后实行“双语”教学。

  第六条 “崇德尚美、务实创新”为校风;“博学精业、平等挚爱为教风;“善思乐学、和谐发展”为学风。

  第七条 校歌待定。

  第八条 每年7月27日为学校纪念日。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学校行政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东亭街道、锡山区教育局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年级组等工作机构。各处室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年级组设年级组长一名,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任命任期目标责任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绩效工资制。

  第十三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形式任命学校中层管理行政干部;有权按教代会通过的聘任方案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教育教学用品1000元以上的实行统一采购。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招生权。按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并按上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治校、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充分发挥校务委员和教代会的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奋斗。

  (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教师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六)按照现代化规范小学装备标准,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

  (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校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校内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清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二)对学校的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工作安排中涉及方针、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管改》方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三)民主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参与民主推荐学校中层行政领导人选,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校内师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二~三人、人事秘书一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行政方面的工作,人事秘书协助校长管理人事劳资工作,对校长负责。

  教导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主要协助校长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总务处。设总务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要协助校长领导学校的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新课程标准,开展课程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更新教育观念,促进教师教学方式的变化,不断提高教师的科学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扎实开展课题研究,吸取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开发校本课程。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注重发现和培养特长学生。

  (四)激发学生主动探索、研究实际问题的兴趣,为学生潜能的发挥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营造支持、鼓励与开放的环境,促进学生的发展。

  (五)把对学生的评价与对学生的指导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评价激励学生发挥自己的个性特色,施展才能,学会尊重和欣赏他们,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擅自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中心校长决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的需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非经教育局批准的各类学习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严禁利用课余、晚上、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四条 改革考试制度,实行每学年度一次规范考试制度,废除百分制,全面实施等级制记分,学校取消留级。

  第二十五条 依据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每年开一次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与社会劳动实践,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认真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培养学生兴趣,展开有益丰富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二十八条 认真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运用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改革,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每位教师每学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其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重视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改进德育工作,认真贯彻有关的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目标、有制度、有队伍、有措施、有实效。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创良好师德形象。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知书达礼,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家庭讲孝心,树立健康向上的学生形象。

  (三)强化全员德育意识,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丰富少先队的活动;加强班集体建设,提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育人水平,培养良好的班风。

  (四)建立健全的班级、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和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等严格手续程序,实行一支笔审批,并在校务公开栏公示。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

  第三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意发挥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及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期确定一天为全校教学开放日。

  第四章 后勤工作

  第三十五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六条 依据区教育局《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经费开支实施民主管理,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并按规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教育局教育用品统一采购制度。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健全赔偿制度,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依法开展勤工俭学,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校办企业的上交款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电、防盗、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食堂确保饮食安全。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安全卫生包干区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文明卫生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章 人事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教师必须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履行师德承诺。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校行政对教工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教师参加进修或接受培训。进修根据学校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五十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学校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的处罚不服,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工作

  第五十四条 根据学籍规定被招收的儿童入学本校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

  (一)参与班级管理、评议班级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实行班级干部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三)对教育奖励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四)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资源。

  (五)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享受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在校园内吃零食、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公物和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和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准予跳级学习,同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等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防止未受满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辍学,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及时家访,教育其回校,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六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希望工程”、“手拉手”活动提供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锡山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2:小学校园广播站工作章程

  小学校园广播站工作章程

  “百灵之声”红领巾广播站是百灵小学校园里一道亮丽动人的风景线、是全体少先队员展示自我的舞台。广播站是学校大队部统领下的宣传机构之一,是学校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基地,是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与队员发挥个性能力的窗口。

  校园广播站全体工作人员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具有合作精神并富有创造力,能充分把握机会、积极进取,展现自己的才华。全体工作人员应秉承“团结、奉献、严谨、活跃”的办站理念,严守“宣传时政方针、传播校园新闻、建设优秀校园文化”的办站宗旨,本着办“少先队员最喜爱的校园广播”为创作准则,每周二至周五中午午自习前十分钟向全校师生播出,节目内容涵盖文学、生活、音乐、英语、安全、新闻、队史介绍等诸多方面。

  广播站全体成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努力使广播站成为学校和学生们喜欢的文化阵地,弘扬校园文化和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成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阵地,传播知识的殿堂,师生沟通的桥梁,学生自我教育的课堂,满腔热忱讴歌学校的好人、好事、新风貌。反映蓬勃向上的校园新学风,积极宣传师生的先进事迹,为完成学校少先队大队部办站的根本目标做出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篇3:市南城小学学校章程

  市南城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形成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现代化学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建家长满意学校、做学生满意教师”为根本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全面育人,发展特色的办学思想,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

  第三条 贯彻生命教育理念,积极探索四季生命教育模式,体现小班化教育的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办学品位。通过“四季文化”建设,实现“青青校园、绿色课堂、阳光教师、绿鹰少年”的目标,成为z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小班化教育优质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小学制学校,学制六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

  第七条 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坚持依法办学,遵守学校章程,维护学校利益。

  三、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和及时总结工作,并负责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四、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经营管理学校,对学校教育服务质量提升全面负责。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第九条: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对中层干部有提名报审权,对学校内部基层干部有任免权。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一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工会、团队等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事、档案和课时津贴等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体艺、卫生、团队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工会负责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开展教职工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事,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落实减负措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师德教育。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培养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学术带头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完善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奉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德育大纲》及有关法规文件,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学校各门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树立起新时代学生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建立德育领导小组,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办好家长学校,组织学生定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队,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任何教师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擅自调课。

  第十八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加强以课堂教学为中心的教学过程管理,提倡集体备课,开展听课、评课活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第二十条 不断探索改革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

  第二十一条 依照学校《卫生、体育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上好“两操”和活动课。每学年举行校田径运动会一次,并选拔、组建校运动队。建好卫生室,配备好专职健康保健人员,开设健康教育课,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和防病治病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有偿补课,不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第二十四条 教导处认真组织管理和积极使用理化生实验室、电教室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办好师生食堂,改善师生伙食,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及时检查学校的各种设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学校财务纳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结算。财会人员岗位变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移接交手续。

  第六章 教师和学生管理

  教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提倡教师修身、敬业、爱生。做到“五要”:要弘扬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要增强教育现代化观念和技能;要培养扎实、深厚、广博的专业知识;要具有强烈的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要练就较高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

  第三十一条 教师工作的岗位、任务由学校安排。教师必须服从校长领导,遵循教育规律,勤恳工作,教书育人。

  第三十二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工作进行学年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提拔、晋升职称、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宴请,不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民主选举,学校政教处及团委、少先队负责学生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评选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并进行表彰,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增强自我教育意识,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做四有新人。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破坏公物,不讲粗话脏话,节约用电、用水,善于、敢于同一切不文明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章 学校安全卫生

  第四十一条 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责任网络。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节课的任课教师是该节课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每学期组织全校性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与自我防范能力。政教处具体落实学校安全教育计划,组织相应活动,对学生每天上学、放学,在校期间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各班主任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安全教育课等各种有利时机,对学生进行水、电、火、煤气、雷雨天、交通、饮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外出活动等方面的安全常识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 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经常对直饮水检查、消毒。

  第四十八条 值班保卫制度

  1、值班领导对值班工作要认真负责。

  2、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第四十九条 门卫管理制度

  1 、做好外来人员、车辆入校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准入校。无特殊情况,不准外来人员在上课期间进校找老师或学生。

  2 、上课期间,不准学生出校门。如学生有特殊情况要出校门的,必须凭班主任出具的“出校证明单”。

  3 、做好学校安排的安全保卫等其它工作。

  第五十条 总务处要加强“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十一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校内禁止流动吸烟,逐步创建无烟学校。

  第五十二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摩托车应按指定地点摆放,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严禁设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江干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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