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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袁小学章程

浏览:83262022-02-13

  序言

  杭州市浦袁小学位于钱塘江、富春江和浦阳江三江汇合之滨,创建于1928年(民国17年),始称“普宁小学”。1955年改名为“新宁小学”,“***”期间又改称 “五一小学”,1978年正式命名为杭州市浦袁中心小学。1998年从浦袁街易地到兰溪口村1号新建。20**年进行了扩建和对各村小的撤并,20**年学校成为西湖区教育局直属学校,更名为杭州市浦袁小学。现占地面积40876平方米,建筑面积21400平方米,可以容纳浦袁地区近2000名的儿童入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杭州市浦袁小学,英文表述为 Hangzhou Yuanpu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 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兰溪口村1号,邮政编码为 310024;注册域名和官方网址*****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西湖区教育局划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6至12周岁义务教育小学阶段适龄儿童 。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4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160人。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学校办学理念:让每一位师生绽放生命的美丽。

  每一位孩子都有自己独有的潜能,教育正是激发学生这种潜能,让他们能绽放出自己生命的成长之美;而教师在这过程中体现了自身生命的价值和智慧之美;学校将以美善相谐,美人之美,各美其美贯穿教育的始终,彰显文化之美。

  第六条学生培养目标是:健康 乐学 宽容 博爱

  在学校接受完整的六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在达成国家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目标的基础上,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身心健康,个性发展,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上进的学生。

  第七条学校精神

  (一)学校以“至真 至善 至美”为校训,以“自主合作 勤问敏行”为学风,以“尊重赏识 勤业善教 ”为教风,以“务实 进取 团结”为工作作风。

  (二)学生誓词:我是浦袁小学的主人,我爱自己的学校。在此我宣誓:我铭记至真至善至美的校训。我要像小金鲤一样自强不息。我健康,我快乐,我勇敢,我创新,我是新时代最美的小学生。

  (三)教师誓词:我是浦袁小学的一员,我爱自己的学校。在此我宣誓:我铭记至真至善至美的校训。我愿把自己的一生贡献给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者的全部义务。我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利,平等对待所有学生。用欣赏的眼光相伴他们成长,激发他们的真、善、美。勤业善教,为每一位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

  第八条 学校以“浦袁”两字的首个拼音字母“Y、P”变形而成的浪花图案为校标,以图案加圆形中英校名围绕组成的图案为校徽,以小金鲤为学校吉祥物。校报:小金鲤。

  第九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浦袁小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浦袁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以及发展规划等学校重大规章。

  二审议和通过与全体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方案。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为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并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全员参与的一体化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德育为先的工作理念,构建至善至美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小组合作+竞争”的班级管理。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相信学生能行的理念。班级实行正副班主任管理模式,负责班级管理日常事务。班主任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家长会,每学年不少于一次的家访。

  开展以“小组合作+竞争”的班级管理,通过小组管理的形式,让学生在小组的合作与竞争中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形成优秀的班集体。

  第二十四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根据学校地域特色和师资能力建设有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教师是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和教师资源设立若干校内社团,社团活动既是校本课程的实施平台,也是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的重要途径。

  社团由学校教导处管理、考核,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社团展示,结合学校特色创建特色社团。学校鼓励志愿者或聘请专业人才来校担任社团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规范+特色”的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重视强化教师教学质量意识,树立以文化素质为核心的全面、和谐发展的教学质量观,团结协作,努力向教学有特色,学生发展有特长方向发展。

  学校不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学生。重视课程的过程管理和评价,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七条积极实践生本理念下的课堂教学,探索小组合作,分层指导,多元评价的课堂教学。促进每一个学生参与学习,实现学生学习能力的发展。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性学习等学习方式,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实施以激励性为核心的课堂学习评价,注重过程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保障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每月开展一次体育联赛。每年四月最后一周为学校体育节。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和卫生工作。

  学校建立资源教室和心理健康辅导室。开展心理健康个案辅导,完善心理健康值班制度。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教师应进行专门的培训,取得心理辅导C证以上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艺术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通过校园环境、日常艺术课、及业余艺术活动和学校艺术节,创造艺术教育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艺术素养。每年5月份的最后一周为学校艺术节。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科技教育的法律规章,通过校园环境、科学课程,每年9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科技节。

  劳动教育作为“学会自理和责任心”成长目标的课程,渗透到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建立劳动教育课程内容,教育学生尊重劳动成果,尊重学校的服务岗位的教师员工。人人有自己的劳动岗位。建立校外劳动教育基地,通过劳技课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

  第三十条学校成立信息技术发展指导小组,开展信息技术素养提升的培训研究,指导教师开展现代信息技术对提高教学效率的整合研究,实现校园环境宣传数字化,教师办公网络化,管理服务信息化。

  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整合,每学期开展对教师信息技术培训,不断提升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不断推进学校现代教育技术环境下的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十一条学校确立科研兴校的战略,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落实科研兴校战略,根据学校发展品牌定位,开展系统的课题研究。《绽放美丽》为教科研通讯,定期刊发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各项重要资讯、成果、心得。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西湖区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服务区内和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路途较远或家长无法白天照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营养午餐,餐费自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学生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将按照上级政策和学校实际,不断调整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六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走“学者型教师”的发展道路。逐步建立起了一支会研究、会操作、会评价的学习型教师团队,推动学生、教师和学校共成长。倡导教师积淀自己的教育教学思想、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个性、开创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成名成家。

  第四十八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设立学校先进个人、集体两个综合荣誉及优秀班主任、优秀干部、教学能手,科研能手,学生满意教师五类单项荣誉。原则上综合先进应在单项先进中产生。

  学校对违反师德、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待聘、转岗或解聘。

  第七章学校资产

  第五十二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叁百贰拾伍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西湖区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靠双浦镇人民政府、双浦派出所、浦袁区域内的村社、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境外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浦袁小学

篇2:北京小学章程

  京北小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称为京北小学;

  (二)京北小学的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槐柏树街九号。

  (三)分校称为京北小学广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中街35号。

  (五)走读部称为京北小学走读部;

  (六)走读部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北线阁12号。

  第三条 京北小学是京北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京北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三所学校的服务功能实行寄宿、走读和二者并存的办学形式。其中本部实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条 京北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寄宿部、服务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 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寄宿部是负责学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寄宿部应当以“四自”教育为主线,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师教养水平为依托,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生生活、活动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址每年按实际容纳量,向社会招收住宿生,实施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公办寄宿学校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每学年末组织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考核,第一学期末由年级组或班级组织随堂考查。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体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三十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做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设立教师的三级骨干奖、职工考核评优奖、突出贡献奖和文明班组奖。学校鼓励教师业务及相关学历进修,对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老教协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京北小学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京北小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

篇3: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宗旨

  为进一步实践学校生态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与家长、社会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各方面信息,反映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并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和监督作用,配合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同心协力推进生态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共同为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特成立深圳小学家长委员会。为规范家长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性质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民间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活动的范围限定在为学校管理、教学、活动等提供意见与建议、督导与帮助、配合与参与等方面,不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经济活动。

  第三条 组织形式

  (一)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三级。其中:班级家长委员会由3-5名家长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协商、通过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该年级各班班级家长委员会推举1名委员组成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和社区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至6名。

  (二)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后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配合学校教育。这是家长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动员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热心支持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动员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活动和家长培训,协助学校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宣传与协助解释学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家校矛盾的调解工作等等。

  (二)发挥沟通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广泛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问题,代表广大家长客观、公正地向学校反映有关情况,以利于学校不断改进管理,办好教育,回报人民。

  (三)发挥参谋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研讨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为学校的工作及发展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共同为学校发展出谋献策。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活动

  1、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校长根据实际情况召集。

  2、家长委员会委员通过不定期来校听课、参观、笔谈、访谈等相互沟通的形式参加学校活动,了解学校教育情况,发挥自身作用。

  第六条 附则

  本章程经学校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个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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