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导航

王屋小学章程

浏览:85432021-12-30

  秀王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办学原则,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是公立全日制小学。

  第四条 学校以“勤奋向上、团结活泼”为校风,以“热忱严谨、踏实创新”为教风,以“勤学好问、刻苦认真”为学风。

  第五条 学校高举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的旗帜,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培养特长,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把学校办成育人环境优美,教师队伍优秀,办学条件优良,教育质量优异的现代化农村小学为目标。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由太仓市教育局主管。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由市教育局任命。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学生得到全面、生动、活泼的发展。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上级的指示,对上级负责。

  (三)主持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

  (四)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召集行政办公会议,领导行政班子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体育卫生工作、教育信息化工作、财务后勤工作等。

  (五)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努力增收节支,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

  (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学校管理。

  (八)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积极争取社区、家庭的支持。

  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学校的权限内,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聘用、调整干部、教职工,安排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发展学校各项事业。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副校长由市教育局考察并任命,或由市教育局规定的其他办法产生,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具有负责学校行政等某方面的工作。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及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一般设主任一人,视需要设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干部的任免根据党组织考察和群众评议,按上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不推诿,敢于负责。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学校工作目标,研究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对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进行部署,组织实施。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成员为全体校级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吸收有关成员参加会议。

  行政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校长工作会议是学校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内容为提出学校工作意见,对重大工作、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校长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邀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纲要、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注重个性,着眼发展,促使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十六条 学校以德育工作为首,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健全德育工作运作机制,通过班队活动、学科教学、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渠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特色。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学校德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真心诚意推进素质教育,坚持科研兴教,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益。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成立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部署学校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小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搞好教学“六认真”工作,开展教科研活动,并参与教学管理、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和评估,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辅导、考试考查和组织课外活动六个方面的工作以及教师的师德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联系的责任。学校每学期进行校级优秀班集体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关注心理健康。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创文明礼仪特色校园为抓手,开展礼仪、礼貌、礼节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文明礼仪素质。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兼顾发展学校事业和改善教职工待遇,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建立学校电教器材室,妥善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器材设备、图书资料等,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建立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制订校园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和谐优美的文明校园。

  第五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卫生室。保健教师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负责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并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等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学校制订的重要规章制度,并在学校能级范围内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上级有关的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政策、规定;学校重要的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社会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校务公开的方式主要为会议通报和上墙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

  第七章 教职工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必须以国家颁发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规范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治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制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考评奖励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考勤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全员聘任制,凡受聘的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对口的进修或培训,以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方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科研、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贡献突出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师德规范》等教育法规,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对其中错误严重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当事者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逐级提出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此打击报复。校内申诉由学校党支部、工会、团组织联合设立的调解小组进行调处。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上级规定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有关法规,招收本施教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家长对此应予以遵守和配合。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须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根据《小学管理规程》,小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良好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学校和家长要根据上述目标,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若干问题的学生或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帮教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与家庭要建立联系,加强沟通。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接待来访等方式向家长通报学校情况;学校采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帮助家庭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秀王小学校长室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本章程于20**年11月18日九届六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篇2:北京小学章程

  京北小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称为京北小学;

  (二)京北小学的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槐柏树街九号。

  (三)分校称为京北小学广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中街35号。

  (五)走读部称为京北小学走读部;

  (六)走读部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北线阁12号。

  第三条 京北小学是京北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京北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三所学校的服务功能实行寄宿、走读和二者并存的办学形式。其中本部实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条 京北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寄宿部、服务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 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寄宿部是负责学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寄宿部应当以“四自”教育为主线,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师教养水平为依托,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生生活、活动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址每年按实际容纳量,向社会招收住宿生,实施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公办寄宿学校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每学年末组织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考核,第一学期末由年级组或班级组织随堂考查。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体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三十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做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设立教师的三级骨干奖、职工考核评优奖、突出贡献奖和文明班组奖。学校鼓励教师业务及相关学历进修,对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老教协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京北小学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京北小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

篇3: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宗旨

  为进一步实践学校生态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与家长、社会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各方面信息,反映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并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和监督作用,配合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同心协力推进生态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共同为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特成立深圳小学家长委员会。为规范家长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性质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民间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活动的范围限定在为学校管理、教学、活动等提供意见与建议、督导与帮助、配合与参与等方面,不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经济活动。

  第三条 组织形式

  (一)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三级。其中:班级家长委员会由3-5名家长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协商、通过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该年级各班班级家长委员会推举1名委员组成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和社区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至6名。

  (二)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后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配合学校教育。这是家长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动员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热心支持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动员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活动和家长培训,协助学校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宣传与协助解释学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家校矛盾的调解工作等等。

  (二)发挥沟通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广泛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问题,代表广大家长客观、公正地向学校反映有关情况,以利于学校不断改进管理,办好教育,回报人民。

  (三)发挥参谋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研讨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为学校的工作及发展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共同为学校发展出谋献策。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活动

  1、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校长根据实际情况召集。

  2、家长委员会委员通过不定期来校听课、参观、笔谈、访谈等相互沟通的形式参加学校活动,了解学校教育情况,发挥自身作用。

  第六条 附则

  本章程经学校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个学年。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