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导航

棉阳小学章程

浏览:76722022-01-01

  圃棉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校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大丰市圃棉小学”,校址为大丰市棉花原种场内。

  第三条:学校直属大丰市教育局。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学校校训为:力学、律己、和美、上进。

  校风为:和谐、守信、乐学、创新。

  教风为:严谨、博爱、合作、竞争。

  学风为:文明、健美、自主、争先。

  校歌为:《飞翔》

  校报为:《小荷》

  校树为:龙柏

  校花为:桂花

  校徽为:双手托起花蕾。寓意:同学们在老师的培育下茁壮成长。

  校本课程为:《礼仪修养篇》

  领导班子工作作风为:团结、奋进、务实、求精。

  第五条:学校建校纪念日:8月28日;每年3月份为校科技节;6月份为校艺术节;10月份为校体育节;12月份为校英语节;班级评选“每周一星”;学校每月评选“校园之星”。

  第六条:学校近期办学目标为: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科研为先导,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教学过程、育人环境、管理体制、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设施硬、队伍优、质量高、信誉好、有特色的全市一流小学。

  第七条:学校的发展策略为:以德治校,依法治校,向管理要质量,靠科研创一流,以艺术教育为特色,负重争先,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大丰市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第九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开拓进取,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以德治校,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七)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工俭学的原则,搞好校园建设,添置教学设施,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八)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注意劳逸结合,努力改善体育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和审美能力。

  (九)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一)廉洁勤政,为人师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十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实施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责任追究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和聘用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决定学校内部设备设施建设,学校的财务和校舍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副校长由市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设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三个职能部门,其各自职责为:

  (一)校长室负责协调联络各部门工作和检查落实校长分给各部门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务工作,学生德育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领导人由校长聘任并报请市教育局批准。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二)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审议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七)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四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分、免职等,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能级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组织与途径,工会必须做好教职工和学校的思想沟通,并采取多种形式关心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十七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工作群众性组织,保证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教师进行职称评定工作。对于已取得职称的教师,根据其德、能、勤、绩情况,实行评、聘分开,可以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八条: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校内绩效工资制。教师的绩效工资除基本工资、教龄津贴部分固定外,其余部分均为浮动部分。不断完善、逐步实施《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职务和业务能力、工作年限、责任大小、工作业绩及工作态度,按优质厚酬、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来分配。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定编定岗,因事设人;任人唯贤,择优聘任;合理组合,适人适位;地位平等,双向选择。”的原则,对教职工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每学年,学校将对教师进行全面的评价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三)坚持正面教育,实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歧视潜能生。

  (四)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教育主旋律。

  (五)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教育委员会,营建“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五条:把“以学为主,教学相长;以研促教、开发潜能。”作为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组织开展教科研课题研究。

  第二十八条: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抓实教学“五认真”的过程管理,深入推进“四课两查”的教学管理方式,改革教学评估方式。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规定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条:认真做好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转化工作,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要注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要面向全体学生,建立健全转化工作档案。

  第三十一条:坚持普通话教学,学校一律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二条:改革考试制度,施行学生《素质教育报告书》制度,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严格遵循科学的评价制度,公正、全面、科学地评价每一位学生。采用平日测查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口头测查、动手操作测查与书面测查相结合,集体测查与小组测查相结合等形式,允许学生第二次考试。废除百分制,实行等级制评价制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加强艺术特色教育,形成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规模的艺术特色系列。

  第三十五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严明学生请假制度,防止学生流失、辍学,创建无流生学校。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贯彻“一费制”,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和校舍校产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校园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审美特点的校园环境。

  第四十二条:学校、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发挥其育人功能,激发学生心理潜能,培养学生审美情趣和活动能力。

  第四十三条: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教职工的身教水准。

  第四十四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建设“六有工程”,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五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六条:未达法定年龄不允许骑自行车,校园内一律不准骑车,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不得乘坐无牌无证和超载的接送车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十七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四十八条: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投身新课程实验,做到人人拥有课题,个个参与研究。对取得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用,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十四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按市教育局规定的师德“十不准”的要求去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陶冶思想品德。

  (三)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四)尊师、守纪、勤学、善思,争做校园小主人。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校园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如当事学生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2:北京小学章程

  京北小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称为京北小学;

  (二)京北小学的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槐柏树街九号。

  (三)分校称为京北小学广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中街35号。

  (五)走读部称为京北小学走读部;

  (六)走读部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北线阁12号。

  第三条 京北小学是京北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京北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三所学校的服务功能实行寄宿、走读和二者并存的办学形式。其中本部实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条 京北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寄宿部、服务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 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寄宿部是负责学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寄宿部应当以“四自”教育为主线,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师教养水平为依托,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生生活、活动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址每年按实际容纳量,向社会招收住宿生,实施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公办寄宿学校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每学年末组织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考核,第一学期末由年级组或班级组织随堂考查。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体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三十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做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设立教师的三级骨干奖、职工考核评优奖、突出贡献奖和文明班组奖。学校鼓励教师业务及相关学历进修,对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老教协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京北小学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京北小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

篇3: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宗旨

  为进一步实践学校生态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与家长、社会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各方面信息,反映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并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和监督作用,配合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同心协力推进生态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共同为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特成立深圳小学家长委员会。为规范家长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性质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民间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活动的范围限定在为学校管理、教学、活动等提供意见与建议、督导与帮助、配合与参与等方面,不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经济活动。

  第三条 组织形式

  (一)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三级。其中:班级家长委员会由3-5名家长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协商、通过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该年级各班班级家长委员会推举1名委员组成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和社区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至6名。

  (二)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后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配合学校教育。这是家长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动员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热心支持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动员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活动和家长培训,协助学校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宣传与协助解释学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家校矛盾的调解工作等等。

  (二)发挥沟通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广泛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问题,代表广大家长客观、公正地向学校反映有关情况,以利于学校不断改进管理,办好教育,回报人民。

  (三)发挥参谋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研讨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为学校的工作及发展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共同为学校发展出谋献策。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活动

  1、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校长根据实际情况召集。

  2、家长委员会委员通过不定期来校听课、参观、笔谈、访谈等相互沟通的形式参加学校活动,了解学校教育情况,发挥自身作用。

  第六条 附则

  本章程经学校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个学年。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