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列表 导航

XX学院本科生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浏览:75162024-08-15

  XX学院文件

  XX院教字〔2019〕25号

  签发人:XX

XX学院本科生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学生自主性学习、校际交流和教育国际化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XX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在读本科生,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已签署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境)外、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转校、辅修终止、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课程,以及退役复学学生相关课程等均须认定。

  第二条 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

  原则上所认定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实际成绩和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记入。但国(境)外交流学习、转专业和退役复学除外。

  学时对应关系:原则上12-16学时对应1学分。

  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但课程代码不同的课程可互相替代;课程名称相同、学分不同的课程,高学分课程可替代低学分课程;不同层次的课程,高层次、高学分课程可替代低层次、低学分课程。

  第三条 根据学校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学生取得国(境)外合作高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视同取得原学院专业同一时间段内开设课程的学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生境内交流修读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与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似的,根据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在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列出的其他课程,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第五条 根据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等同转入学院该专业前一学年开设全部课程的学分,转入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学生转校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根据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在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列出的其他课程,可以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第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因故终止辅修,已辅修课程与现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根据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已辅修的其他课程可以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第八条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后续不再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修读相近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可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多门课程,如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认定;如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照修读最高学分的课程认定。

  第十条 申请课程认定必须有交流学校或转出学校等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其中应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课程认定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1.如成绩记载方式为“A+、A、A-”等,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成绩转换:

  A+,A —95分; A- —90分; B+,B —85分; B- —80分;C+,C —75分; C- —70分; D+,D —65分; D- —60分。

  2.如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成绩转换:

  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3.如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成绩转换:

  如取得“通过”或“合格”两级成绩记载的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该专业考查课程,成绩记入“合格”,不作为平均绩点计算范围内课程。否则,成绩记入“不及格”。

  4.如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予以直接记载成绩。

  第十二条 课程与学分认定程序

  1.校际交流和转学的学生应在到校后一个月内,其他类型学生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特殊情形,时间不受限制。

  2.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学院程序规定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教务处办理学生退选课手续,负责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按照培养方案中的实际课程输入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校际交流、转校、转专业等,在交流学校或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学分、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并存档。

  第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等课程与学分认定依据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XX学院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南晓院教字[2016]17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XX学院教务处

  20**年11月20日

篇2:浮云中学学生学分认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国民素质,使学生在学业、综合实践活动、体育和艺术、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丰富的学习经历,全面而有个性化的发展,向高等院校选送高质量的人才,奠定每个学生终生发展良好的基础,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培养目标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则

  1、学校以学分制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管理。以学分来计算学生的学习量,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两部分,获得课程规定的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

  2、将终结性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认定学生的学分。强化过程性评价,淡化分数与评比,充分发挥学分的激励、诊断和发展功能。

  3、对学分进行程序化和量化的认定和管理。体现认定和管理的科学性、原则性、灵活性、公平性、公开性和操作性。

  学分认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1、学年学分制管理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课程由必修和选修两部分构成,并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普通高中实行的是学年学分制,学年学分制是通过学分的认定对学生的学习过程与成果进行管理,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所选模块的学习,修够一定的学分,并要求每学年要在所有领域里获得一定学分。它有修业年限、最低毕业学分及必须参加修习的课程和活动的规定,学生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方能准予毕业。

  2、普通高中毕业的学分要求

  (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要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必修学分修习的规定:学生在高中三年必须获得所有学习领域的全部必修模块的116必修学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的23学分)。

  (3)在选修II中至少获得6学分。

  (4)总学分达到144学分。

  完成高中阶段学习的基本学分,是对高中学生的学分最低要求,是所有高中学生“共同基础”学习的反映。

  浮云中学是省一级学校,也是浮云城区的一所窗口学校。她一项重要任务是向高等院校输送高质量的人才。因此,学生不仅要完成144学分的学习任务,还要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修到180学分以上,以达到高考的较高要求。

  3、构成学分认定的充要条件:

  (1)必修模块:

  ① 纸笔测验成绩,占60%

  ②课堂学习过程评价,占40%

  (2)选修模块(包含选修I和选修II):

  ① 纸笔测验成绩,占60%

  ②课堂学习过程评价,占40%

  (3)综合实践活动

  ① 原始材料(记录)和结果展示评价,占60%

  ② 《学生学习过程评价表(自评)》,占20%

  ③ 《指导教师评价表》,20%

  说明:

  (1)以上各项为独立评价单元,每项都要合格,不作相加。

  (2)评价以等级制进行,分为优异、优、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等6个等级。其换算分值为:优异:100%、优:90%、良好:80%、一般:70%、合格:60%、不合格为40-50%

  (3)学科模块成绩构成:学分+等级。学科模块等级为:A、B、C、D、E、F六等。学科模块等级记录的是学科笔纸测验的分数。A:90%(含90%)以上;B:89-80%(含80%);C:79-70%(含70%);D:69-60%(含60%);E:59-40%(含40%);F:40%以下。

  5、学分认定的程序

  (1)获得纸笔测验成绩。原则上,每学完1个模块,学校组织统一考试,考卷统一使用百分制,学生参加考试即可获得纸笔测验成绩。学生如果对第一次考试成绩结果不满意,可向学分认定委员会申请重考1次,重考成绩即为学科模块考试的最终成绩。重考安排在考试周后的第二个星期的周末。考虑到操作的需要,学科模块学分认定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可安排在学期考试结束有进行。

  (2)综合实践活动成果展示每学期进行一次。展示由学分认定委员会组织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和指导教师进行评价,将所得成绩公示,即为该领域的学科(模块)成绩。

  (3)获得纸笔测验成绩后,科任教师将《课堂学习过程评价表》收集、整理和进行总评,上交给校学分认定委员会;综合实践活动的《学生学习过程评价表(自评)》和《指导教师评价表》由指导教师收集、整理、进行总评,上交给校学分认定委员会。

  (4)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根据以上学生的个人资料,对学生的学习作出认定学分、补考、重修等决定。认定后将结果输入学校学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将结果给予公示。

  (5)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学分委员会确认认定结果,并将结果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中。如有异议,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分认定仲裁小组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向仲裁小组提供学分重新认定的材料,交由学分认定仲裁小组进行学分重新认定,学分认定仲裁小组的认定为最终认定结果。由学分仲裁小组通知学生本人。

  学校对学生个人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由教学处负责。

  6、补考、重修和重选

  以下情况之一出现,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方能获得学分:

  (1)参加学习的学时不足模块学时要求的5/6者。

  (2)纸笔测验成绩为F级者。

  (3)构成学分认定的评价中有一项不合格者。

  学生如遇到上述情况,也可选择重修或重选。

  以下情况之一出现,学生必须重修或重选。

  (1)参加学习的学时不足模块学时要求的3/4者。

  (2)构成学分认定的评价中有二项不合格者。

  (3)纸笔测验成绩为F级+构成学分认定的评价中有一项不合格(或参加学习的学时不足模块学时要求的5/6)。

  (4)参加补考不及格者。

  学生如遇到上述情况,也可选择重选。

  重选模块必须在同一领域内进行。

  在高中三年学习期间,学校允许学生有一次重修机会、一次重选机会和一次重考机会、一次补考机会。

  毕业、肄业

  1、学生在高中三年修满课程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和成长记录(个人档案)合格者,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浮云中学高中毕业证书》。

  2、学生在高中三年未能修满课程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所得学分在116-144之间,成长记录(个人档案)合格者,或在高中三年修满课程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成长记录(个人档案)不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3、未能修满学分的肄业生,可在离校两年内可申请重修或补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成长记录不合格的肄业生,可在两年后由用人单位提供评价文件,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篇3:XX学院本科生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XX学院文件

  XX院教字〔2019〕25号

  签发人:XX

XX学院本科生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学生自主性学习、校际交流和教育国际化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XX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在读本科生,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已签署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境)外、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转校、辅修终止、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课程,以及退役复学学生相关课程等均须认定。

  第二条 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

  原则上所认定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实际成绩和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记入。但国(境)外交流学习、转专业和退役复学除外。

  学时对应关系:原则上12-16学时对应1学分。

  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但课程代码不同的课程可互相替代;课程名称相同、学分不同的课程,高学分课程可替代低学分课程;不同层次的课程,高层次、高学分课程可替代低层次、低学分课程。

  第三条 根据学校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学生取得国(境)外合作高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视同取得原学院专业同一时间段内开设课程的学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生境内交流修读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与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似的,根据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在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列出的其他课程,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第五条 根据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等同转入学院该专业前一学年开设全部课程的学分,转入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学生转校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根据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在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列出的其他课程,可以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第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因故终止辅修,已辅修课程与现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根据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已辅修的其他课程可以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第八条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后续不再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修读相近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可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多门课程,如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认定;如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照修读最高学分的课程认定。

  第十条 申请课程认定必须有交流学校或转出学校等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其中应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课程认定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1.如成绩记载方式为“A+、A、A-”等,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成绩转换:

  A+,A —95分; A- —90分; B+,B —85分; B- —80分;C+,C —75分; C- —70分; D+,D —65分; D- —60分。

  2.如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成绩转换:

  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3.如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进行成绩转换:

  如取得“通过”或“合格”两级成绩记载的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该专业考查课程,成绩记入“合格”,不作为平均绩点计算范围内课程。否则,成绩记入“不及格”。

  4.如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予以直接记载成绩。

  第十二条 课程与学分认定程序

  1.校际交流和转学的学生应在到校后一个月内,其他类型学生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特殊情形,时间不受限制。

  2.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学院程序规定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教务处办理学生退选课手续,负责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按照培养方案中的实际课程输入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校际交流、转校、转专业等,在交流学校或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学分、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并存档。

  第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等课程与学分认定依据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XX学院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南晓院教字[2016]17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XX学院教务处

  20**年11月20日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