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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塘高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浏览:68542022-01-25

  桥塘高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秩序,加强教育管理有效防止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档次,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增强法规意识,依法治校,依法从教;

  2.课堂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阵地,教师要守好这块阵地;

  3.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又要严格要求学生,确保健康发展;4.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客观环境与主观努力的关系;

  5.树立学校品牌经营的理念,强化服务的意识。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对教学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轻微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一)轻微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微教学事故:

  1.上课时所携手机发出声音讯号或接听电话的。

  2.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早退的。

  3.由于监考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但能及时追回的。

  4.试卷命题有差错,未能及时纠正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交试卷,但经催促后能及时更正和上交的。

  5.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材料,但经催促后能上报的。

  6.批改试卷或结分不认真,出现差错,但经指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7.监考时翻阅书报,不认真监考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

  (二)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的;

  2.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的或成绩公布后又随意更改成绩的或丢失考试成绩的;

  3.监考时迟到的;

  4.擅自帮学生订资料的;

  5.不服从不配合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或不接受开课任务的;

  6.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的;

  7.随意把学生赶出教室、不让学生进教室等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9.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

  10.不及时上交相关材料,影响学校整体工作,造成后果的;

  11.出现二次以上轻微教学事故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并扣除当月结构工资20%。

  (三)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教师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2.不认真执行教学七认真,导致教学质量大幅度滑坡的;

  3.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又没有足够理由说明情况造成班上无人上课现象;

  4.没有及时按要求完成试卷命题任务的,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的,或考前给学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的;

  5.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的;

  6. 经查验备课笔记,证实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的;

  7.学生在上课、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的;

  8.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9.私自乱收费,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10.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三年内不能参加评优评先,或晋升高一级职称,全额扣除事发当月结构工资,扣除当年岗位奖30%,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聘处理。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相关教研组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调查核实后,教学事故鉴定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校长室。

  4.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审查同意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教研组,相关教研组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附则

  1.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教研组或行政人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等处理。

  2.相关教研组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等处理。

  3.若对处理意见有争议,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长办公室申诉,校长办公室在接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仲裁小组人员裁定。

  4.本办法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在校长室。

  五、教学事故鉴定小组成员:

  组长:z

  成员:z

  六、事故争议仲裁小组成员:

  组长:z

  成员:

篇2: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与管理各个岗位的各类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六类。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二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与等级的界定

  第三条 课堂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提前一周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4、在课堂上体罚学生;

  5、无论何种原因,教师酒后上课;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二)一般事故

  1、未经系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2、未经系部同意,由他人代课;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4、上课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

  5、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导致无人上课;

  6、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7、教师在上课时打手机或发出信号;

  8、教师上课抽烟。

  第四条 作业、辅导与答疑

  (一)严重事故

  1、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2、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学生的作业;

  (二)一般事故

  1、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

  2、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第五条 实践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实验准备未做好,致使实验无法完成;

  2、实习准备未做好,致使实习工作无法正常安排;

  (二)一般事故

  1、未严格按实验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项目;

  2、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

  3、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六条 考试

  (一)严重事故

  1、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师监考旷监;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5、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6、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

  (二)一般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含无故中途擅自离开)在5分钟以内;

  2、事先未通知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A、B卷和标准答案;

  4、试卷或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监考教师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出现考场监考不力;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一些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7、没有按规定填写考场记事单。

  第七条 成绩管理

  (一)严重事故

  1、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考试者;

  4、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不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丢失整班试卷。

  (二)一般事故

  1、成绩单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折算学生成绩;

  2、成绩单与试卷成绩不符;

  3、上报成绩后,对个别成绩进行更改;

  4、丢失个别试卷。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严重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3、整班丢失学生成绩单;

  4、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隐瞒教学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财产损失或教学秩序混乱;

  7、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一般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4、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5、没有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监考人员迟到;

  6、没有及时转发或布置宣传上级教学文件,给局部工作造成影响的。

  7、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致使个别课程漏开;

  8、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9、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督导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其中关于教学工作的教学事故报教务处,关于行政后勤的教学事故报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十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教务处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有:1、批评教育;2、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资格;5、扣发部分或全部课时津贴;6、其他。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纪检监察审计室或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纪检监宗审计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教务处、有关人员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认定,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一个学期内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及相关部门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上报。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后,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常设机构为纪检监察审计室。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3: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健全中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类--教学组织事故;B类--教学管理事故;C类--教学考核事故;D类--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 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Ⅱ级-- 较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中学部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委托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2),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应在受委托后一周内作出处理意见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二条 成立有分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决定即认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仲裁。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元/次。严重情况,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取消特级教师、优教工程等的评选资格;扣除年终奖金的10%-20%。责任人必须在学校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扣除年终奖金的30%-50%,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第。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校长室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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