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高中校务委员会章程
邺建高中校务委员会章程
南京市邺建高级中学校务委员会是由我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为了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学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校务委员会宗旨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与后盾。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校务委员会工作原则
校务委员会工作坚持的原则:有利于密切学校与家长的联系;有利于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校与家庭的合作,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第三章 校务委员会组织
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室指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由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通过加强家庭和学校之间、学生家长之间良性互动以促进学习型家庭的创建和学生健康成长的家长组织。
校务委员会由责任心强、热心教育事业、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愿意为学校教育献计献策的家长和社区代表组成,由班主任或学校推荐,学校德育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学校统一发给聘书。原则上一学年作一次调整。
校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按三级网络设置,班级校务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老师、任课老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3到5名家长组成;年级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年级长、各班班主任老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5到10名家长组成;学校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从各年级校务委员会中推举五名成员产生。由学校(班、年级)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章 校务委员会职责
各级校务委员会要发挥以下作用:
1.加强学校和家庭的沟通,密切保持学校和家庭、社区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一体化的形成。
2.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配合学校共同研讨教育、教学的相关问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4.保障家长对于学校教育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评价权和参与决策权。
第五章 校务委员会权利与义务
校务委员会有如下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有权作为其他家长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4.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校务委员会成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1.了解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听取学校工作情况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3.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4.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参与组织家长学校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长更有效地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6.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共同打造和谐校园。
7.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流程:一、宣布校务委员会成立大会开始
二、学校领导致欢迎词
三、宣读学校校务委员会章程并对相关内容作详细说明。
四。选举首届校务委员会成员。
五、学校领导为家长委员颁发聘书。
六、宣布会议结束。
篇2:JL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龙九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定位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条 性质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决定、咨询、建议、宣传和协调,以此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
第三条 宗旨 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条 组成
1. 由学校的校长、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人数为11-15人。
2.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两位副主任委员,一位由校党支部书记担任,一位由家长代表担任。
3. 实行聘任制,校务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由校长聘任,并报区社会事业局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视履职情况可以连任。
第五条 职责
1. 论证与决定。对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发展、学生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决定。
2. 咨询与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方面的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 宣传与协调。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制度
1.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并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或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2. 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 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适时依舆情召开。
5. 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立会。
第七条 机构 校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办(常务负责:校办主任)。
篇3:红岭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成立岭红中学校务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应对学校管理中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性质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制定实施方案。供校长在决策时参考,并对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方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2、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案,重点项目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并向校长提出建议。
3、审定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管理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审议学校财务报告。
5、审议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于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五)多元利益原则。在把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大方向的同时,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学校、社会、家长、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社区管理部门、人大政协代表、教职工代表、高中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书记等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年级家长理事会负责推选;社会知名人士由学校直接任命;上级部门代表由上级部门委派。
第十条 校务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具有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决策的知情权。
(二)具有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
(三)具有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提案权。
(四)具有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表决权。
(五)具有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通过。校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校长办公室,依据校务委员会决议,统筹协调开展工作。每次开会前校长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会议期间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决议的起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校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应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2、校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副校长提交。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
5、校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6、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草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岭红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