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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7中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

浏览:20502022-03-11

  京南27中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定位

  京南市第二十七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二)主要职能

  1、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工作原则

  1、依法治校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学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民主集中原则。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4、沟通协调原则。校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二、组织

  (一)校务委员会委员构成

  1、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2、学校领导主要包括校长、书记、副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选举(推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民主选举或者推选,每一个年级(或年级段)至少要有一名家长代表,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根据所处社区实际情况进行聘任。

  3、校务委员会人员总数为单数,一般在二十一人左右,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学校方面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4、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到二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一名家长委员担任副主任。校务委员任期由学校确定,一般两到三年。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

  (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的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重要决策。

  (2)参与权。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章程》的前提下,提出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

  (4)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2、义务

  (1)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2)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3)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4)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有关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5)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1、学校加强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他们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2、学校每年度对校务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者补聘:

  (1)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2)冒用校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3)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行为;

  (4)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三、工作方法

  (一)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二)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到三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

  (三)校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当加强同学校的联系,了解教育教学实际,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四)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校务委员会主任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通报学校重要工作和重大决策。

  (五)学校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有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四、议事规则

  (一)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

  (二)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

  (三)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议案、决议需半数以上校务委员赞成方能通过执行。

  (四)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校长应当尊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一般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五、附则

  学校对京南市第二十七中学《学校章程》已作修改,增加有关校务委员会的内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然后付诸执行,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篇2:晶华学校校务委员会暂行条例

  华晶学校校务委员会暂行条例

  一、校务委员会是由校长主持的对学校工作的参议机构。在校长的主持下,校务委员会对学校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改革方案、人事安排意见、经费预决算、对教职工的奖惩等重大校政问题进行审议,发挥咨询和参谋作用。

  二、校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校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校务委员会不实行表决制,也不形成决议。

  三、校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

  四、校务委员由全体教职工推荐,经民主协商,由校长聘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

  五、校务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政治修养;

  2、有较高的政治、文化、专业知识素养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3、有较丰富的学校领导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4、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

  5、责任心强,勤于思考,勇于发表意见。

  六、校务委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管理学校的能力;校务委员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如实反映群众要求,积极向校务委员会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建议。

  七、校务委员要坚持原则,议事坦诚,遵守会议纪律,并按要求保守会议秘密。

  八、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开会1-2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校长在会前应作充分准备,拟好中心议题和议案,并提前通知校务委员。

  九、本项条例所列条款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3:JL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龙九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定位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条 性质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决定、咨询、建议、宣传和协调,以此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

  第三条 宗旨 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条 组成

  1. 由学校的校长、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人数为11-15人。

  2.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两位副主任委员,一位由校党支部书记担任,一位由家长代表担任。

  3. 实行聘任制,校务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由校长聘任,并报区社会事业局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视履职情况可以连任。

  第五条 职责

  1. 论证与决定。对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发展、学生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决定。

  2. 咨询与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方面的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 宣传与协调。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制度

  1.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并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或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2. 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 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适时依舆情召开。

  5. 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立会。

  第七条 机构 校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办(常务负责:校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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