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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岭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浏览:43672022-02-10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成立岭红中学校务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应对学校管理中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性质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制定实施方案。供校长在决策时参考,并对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方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2、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案,重点项目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并向校长提出建议。

  3、审定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管理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审议学校财务报告。

  5、审议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于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五)多元利益原则。在把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大方向的同时,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学校、社会、家长、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社区管理部门、人大政协代表、教职工代表、高中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书记等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年级家长理事会负责推选;社会知名人士由学校直接任命;上级部门代表由上级部门委派。

  第十条 校务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具有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决策的知情权。

  (二)具有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

  (三)具有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提案权。

  (四)具有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表决权。

  (五)具有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通过。校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校长办公室,依据校务委员会决议,统筹协调开展工作。每次开会前校长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会议期间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决议的起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校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应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2、校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副校长提交。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

  5、校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6、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草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岭红中学

篇2:JL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龙九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定位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条 性质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决定、咨询、建议、宣传和协调,以此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

  第三条 宗旨 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条 组成

  1. 由学校的校长、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人数为11-15人。

  2.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两位副主任委员,一位由校党支部书记担任,一位由家长代表担任。

  3. 实行聘任制,校务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由校长聘任,并报区社会事业局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视履职情况可以连任。

  第五条 职责

  1. 论证与决定。对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发展、学生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决定。

  2. 咨询与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方面的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 宣传与协调。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制度

  1.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并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或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2. 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 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适时依舆情召开。

  5. 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立会。

  第七条 机构 校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办(常务负责:校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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