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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浏览:66072024-09-30

  职业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二、受理申诉的处理程序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立即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听取申诉人、学生辅导员、关系人及相关证人等各方意见,根据需要调查证据或召开听证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4、申诉案的处理以公开方式为原则,但若当事人要求不公开方式者,应尊重当事人意见。

  5、申诉人在案件开始评议前,可以申请对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对申诉案件自认有利害关系时,亦得申请回避。申请同意与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会议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处理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其他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即可。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根据申诉案件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7、申诉委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并提交校务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8、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9、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10、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11、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12、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篇2:希望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希望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和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4.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6.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7.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大队部和家长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大队辅导员担任,成员有大队委、家长代表、法制副校长组成。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大队部。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件,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篇3:希望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希望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为切实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我校教育执法和管理的规范,现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我校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

  2、教师申诉的校内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有关职能机构。

  3、教师申诉的校外被申诉人主要是侵犯其权益的教育机构或部门。

  教师申诉的范围:

  1、 认为学校及其有教育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教师申诉受理机构:

  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请。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及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集申诉对象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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