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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浏览:90562024-09-17

  希望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和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4.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6.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7.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大队部和家长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大队辅导员担任,成员有大队委、家长代表、法制副校长组成。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大队部。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件,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篇2: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实施办法

  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议异,向学院及校学工处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及校学工处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期间,如果学生中有认为经民主评议符合建档条件的学生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异议,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工处提出。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单位为校学工处奖贷助勤中心。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情况;

  2.申诉的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检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备;材料不齐备,当即告知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受理部门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校学工处和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认定结果正确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2.原认定结果不当的,做出变更认定结果的决定或建议;

  3.申诉委员会变更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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