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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实施办法

浏览:87732024-08-22

  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议异,向学院及校学工处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及校学工处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期间,如果学生中有认为经民主评议符合建档条件的学生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异议,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工处提出。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单位为校学工处奖贷助勤中心。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情况;

  2.申诉的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检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备;材料不齐备,当即告知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受理部门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校学工处和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认定结果正确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2.原认定结果不当的,做出变更认定结果的决定或建议;

  3.申诉委员会变更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篇2: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是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规范相关工作制度与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与审核。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并持有家庭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整体统筹、从严掌握,原则上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25%。

  第六条持有《扶贫手册》,且有当年加盖县级以上扶贫办公章的系统截图建档立卡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三个档次。

  第八条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A档):

  1.孤儿,其他家属无资助能力;

  2.本人残疾,家庭无经济收入;

  3.单亲且家庭享受低保(需提供家庭低保证明);

  4.烈士子女;(需持有烈士证明书)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病例复印件),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较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6.家庭遭遇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且无经济资助的学生。

  第九条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困难(B档):

  1.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2.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3.家庭经济收入较少,仅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家庭所在地区遭受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C档):

  1.家庭中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2.父母均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4.其他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认定工作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担任组员。

  第十三条各班级成立认定工作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评议工作,由辅导员任组长,不少于班级人数4/5的学生参与其中。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于每年9月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本人在学工系统中提出申请,且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班级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结合本办法,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应档次,提交学院审核。原则上,以班级评议小组2/3以上人同意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江苏省资助业务管理系统中学生指标排名打分结果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评议,必要时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或者开展家庭访问进行信息核实。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由辅导员进入学工系统审核、确认认定档次,并陈述推荐理由。

  第十八条评议结束后报学院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登陆学工系统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工处。

  第十九条学工处汇总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批,确定最终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建档。

  第二十条如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根据《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办法》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档次调整

  第二十一条档次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开展,档次调整分为增补档次、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和撤销档次四种情况。各学院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后,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由全班学生对已建立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各学院需留存民主评议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经班级民主评议需要调整档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在学工系统填写材料,写明档次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报学工处审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要关心建档学生的成长,帮助他们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和诚信感恩的良好素养。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各学院对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追回所受资助,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学校资助工作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X工院行学[2009]13号)同时废除。

篇3: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实施办法

  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议异,向学院及校学工处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及校学工处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期间,如果学生中有认为经民主评议符合建档条件的学生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异议,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工处提出。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单位为校学工处奖贷助勤中心。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情况;

  2.申诉的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检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备;材料不齐备,当即告知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受理部门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校学工处和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认定结果正确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2.原认定结果不当的,做出变更认定结果的决定或建议;

  3.申诉委员会变更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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