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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艺术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浏览:61682022-04-09

  州苏艺术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管辖的学校的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受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六)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需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可由学校校长、法制副校长、工会主席、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a href=http://www234fw8.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事迹⒏嬷簧晁呷恕?/p>

  第六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加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苏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

篇2:长郡中学《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成立方案

  宗旨:为了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主人翁的责任感,为了更民主的处理学生的违纪事件,特成立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

  性质:以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委员为主体,结合教育处、团委、学生会等多个部门,参与学校部分事务总结和管理的独立机构

  成员选拔:在高一、高二学生干部中各选四人,在高一、高二学生代表(非干部)中各选两人(学生代表自愿报名,由高一、高二年级组各初选四名候选人,由学校组织公开竞选)

  条件:

  1、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正义感。

  2、有较强的议事论事能力,做事公正严明。

  3、熟悉校纪校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职责:

  1、及时组织会议讨论教育处等其他部门提交的违纪事件。

  2、公平公正的对学生的违纪事件作出仲裁,并作好记录。在次日内将结果上交教育处。

  3、被处分学生不服提出申诉,需在一周内处理完毕,作出裁决。

  4、进行仲裁时应自觉回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同学。

  5、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校规校纪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仲裁流程:

  1、教育处等部门了解学生的违纪情况后,收集、整理书面材料。

  2、根据教育处等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组织仲裁、申诉委员会议,各成员开展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记录员记录。

  3、举手表决(参与表决的仲裁、申诉委员会成员需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形成处分决定(超过有效票数一半),并将结果反馈教育处。

  4、教育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

  5、学生本人如对该决议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向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

  6、两日内学生本人对该决议没有提出申诉,经教育主任签字即生效。记大过以上处分报学校行政会研究通过后生效。

  申诉流程:

  1、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接到申诉后三天内要联系申诉人、仲裁委员会成员、相关老师,确定申诉会议的时间、地点。

  2、申诉人在申诉会议召开前要准备好申诉材料及申诉发言。

  3、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于接到申诉一周内召开申诉会议。

  4、申诉人陈诉理由,例举证据。

  5、仲裁委员会代表陈述理由,例举证据。

  6、学生会、团委会主要干部及仲裁、申诉委员会主席参与最后的仲裁。

  7、如有争议或无法当庭裁决的提交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撤消处分流程:

  1、处分生效后有明显进步,一学期后本人可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需注明处分的时间、原因、处分类型),由班级召开座谈会讨论通过并有超过班级半数同学签字、班主任同意并签字、年级组长审核并签字。

  2、申请人将申请投入《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信箱(设传达室)。

  3、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于一周内处理完毕并将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意见报教育处。

  郡长中学教育处

篇3:埭头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头埭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常州市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溧阳市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溧阳市头埭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常州市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溧阳市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我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我校有规定获得奖学奖、助学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 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已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我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a href=http://www234fw8.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事迹⒏嬷簧晁呷恕?/p>

  第五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制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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