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导航

苏州实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浏览:68902023-08-08

  州苏实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德育处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德育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通知校申诉委员会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解释。

  州苏实验中学(第一届)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名单

  姓名 身份单; 联系电话

篇2:红岭中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 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科研室、电教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委,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 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条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并相应的处理。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

篇3:埭头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头埭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常州市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溧阳市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溧阳市头埭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常州市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溧阳市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我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我校有规定获得奖学奖、助学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 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已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我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a href=http://www234fw8.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事迹⒏嬷簧晁呷恕?/p>

  第五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制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