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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浏览:15062024-09-27

  设计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根本性的人才培养战略任务,是学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专业建设水平和建设成效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特色。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本科专业规模、结构、质量综合协调发展,提高办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思想

  (一)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行业和地方产业发展为导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注重专业协调发展,彰显学校办学特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为基本方针,动态调整已有专业,合理布局新兴专业,强化优势与特色专业建设。

  第四条 专业建设原则

  (一)需求导向、动态调整原则。专业设置、建设、结构调整与发展均需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为导向,发展具有较强适应性的专业。通过实施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布局。

  (二)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围绕学校办学特色,对传统专业进行改造升级优化;对新专业加强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和资源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发展潜力、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扶持,发挥其引领作用,带动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内涵建设、持续发展原则。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通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资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在稳定办学规模的基础上做好存量调整、增量优化,建立专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交叉融合、合理布局原则。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科专业整体实力。同时考虑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专业建设内容

  (一)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每个专业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要充分做好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调研工作,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课程体系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力度要强。

  (三)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应围绕专业课程体系,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教学团队,注重选拔和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健全中青年教师培养机制。

  (四)课程。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综合素质的载体。课程建设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具体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五)教材。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鼓励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做好自编教材。

  (六)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研究和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围绕教育思想及观念、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思政、课程体系、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技术、教学管理、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教学能力等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

  (七)实践教学条件。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实验室建设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每个专业都要建设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高质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章 专业负责人

  第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教务处统筹协调、专业所在学院直接管理下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师风;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教学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基础好,有改革创新精神。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专业建设规划;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负责组织、推进与本专业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四)负责组织申报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

  (五)负责专业认证、评估、检查、建设等材料的组织撰写;

  (六)负责与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每个专业设专业负责人1名,由专业所在学院选聘和考核。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工作量减免标准按《XX设计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专业新增

  (一)新增专业范围

  1.支持设置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

  2.支持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就业前景好的专业;

  3.支持设置新兴学科或学科交叉专业;

  4.支持设置填补省内空白专业。

  (二)新增专业基本要求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专业预警与退出

  学校制订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结果作为专业预警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专业建设质量标准与评估办法见《XX设计工程学院本科专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专业设置四年适应期,适应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设计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

  设计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系统、综合的研究、训练和创作活动,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本科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论文(设计)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和毕业展演,重点检验并评价学生对知识综合运用和技能掌握的程度。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和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校、院、系(教研室)三级管理,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统一进行,教务处、学院、系(教研室)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主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

  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3.对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条件保障;

  4.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及评分等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

  5.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主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3.审查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征题、审题及选题工作;

  4.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和质量,加强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成立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委员会,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评分工作,向学校推荐优秀论文(设计)参加有关奖项评审;

  6.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系(教研室)作为直接组织与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基层教学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2.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审查工作;

  3.为师生提供适当的资料、实验条件、调研途径等;

  4.检查、督促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与管理,把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5.组织安排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资格审查、论文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独立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但可协助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开展指导工作。

  第九条 指导教师在论文(设计)选题、文献查阅、研究方案设计、论文(或报告)撰写等方面要对学生切实加以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选题,对所指导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提供基本条件,明确具体要求;

  2.指导学生完成开题报告和外文翻译(工、农、文、经、管学生需完成);

  3.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及时给予指导和答疑;

  4.指导过程中注重启发引导,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研究和创作能力;

  5.教学育人,对学生高标准严要求,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研究和创作态度,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责任感;

  6.加强对学生安全纪律教育,在科研实验、外出调研等环节中确保人身安全;

  7.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撰写毕业论文(或报告)、绘制设计图纸及制作设计作品;

  8.负责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资格审查,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9.根据学院安排担任其他学生的论文(设计)评阅教师,参加答辩工作。

  第十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应视其科研和教学能力适当分配,原则上工、农科类不得超过8人,文、经、管、艺术等科类不得超过10人。鼓励有科研课题的教师适当多带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共同承担指导任务。指导小组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可适当接纳初级职称教师参与,指导学生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可聘请所在单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同时学院为其指定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共同承担指导及管理工作,校内指导教师为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责任人。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坚守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做实做细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进修、培训、出差超过四周时,必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委派符合条件的教师暂代指导。

  第四章 选题与开题

  第十四条 科学、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提,选题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2.体现时代特点,符合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选题避免过大过小、空泛单一,应结合科学研究、社会生产和工程实际,反映解决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

  3.选题难度、工作量适中,深度与广度兼顾,综合训练强,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题任务;

  4.提倡各专业互相结合,鼓励不同专业师生协同完成跨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开阔师生眼界,促进专业间的相互融合;

  5.允许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就业需要自拟题目,但须经指导教师审定,且满足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并由指导教师按审题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选题实行征题、审题制度,由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论文(设计)候选课题,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申报表》。学院提供给学生的选题数量应为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1倍,每位指导教师申报的选题数量由学院分配。

  第十六条 系(教研室)从候选课题来源、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审题,审题通过后报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供学生选择。对审核不通过的选题,指导教师应重新申报选题,并经相同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选题分配采取“师生互选,学院调整”的方式进行,由学院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在指定时间内师生双向选择,学院根据教师指导人数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确定每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及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备案。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指导教师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变更申请表》,学院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般包括目的及意义、基本内容和实施方案、文献综述、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开题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原则上一生一题,确需一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课题,须明确每名学生独立的工作内容,并独立撰写论文(或报告)。

  第五章 实施及撰写论文(报告)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施要求

  1.毕业论文(含调研报告)。实验设计合理,研究方法正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对问题研究深入全面。调研报告必须是本人直接参加的调研成果;调研重点反映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问题;反映问题客观,数据真实,资料翔实,调研过程清楚,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

  2.毕业设计(含软件开发设计)。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文档齐全;专业术语、符号运用准确,编号齐全,图纸完备,图表精确清晰;信息和数据丰富,计算准确;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软件开发设计应需求明确,专业结合度高;设计思路合理,选用开发工具恰当;功能模块规划合理、层次清晰,符合软件工程规范;开发系统运行正常,功能达到需求,界面设计友好;开发说明书简明、准确;多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应有明确分工和贡献。毕业设计需完成设计作品和设计报告(或论文);

  3.毕业创作。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工艺美术等专业学生可以用影视作品、工艺美术品、动漫作品等形式呈现其成果,创作作品、节目等应符合相应学术规范,体现相应专业水准。毕业创作需完成创作作品和创作报告(或论文);

  4.毕业展演。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表演等专业学生可基于现有作品或创编作品进行综合艺术实践与训练,以专场演出的形式呈现其成果,展演内容应符合相关学术规范,体现相应专业水准。毕业展演需完成专场演出和展演报告(或论文);

  5.园林、风景园林和广告学等专业的学生,可以按艺术类专业学生的要求完成毕业创作或展演。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要求

  为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在毕业设计(论文)实施期间,由各学院组织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学生基本工作状况(出勤情况、完成进度、调查研究、方案制定、文献资料检索、开题报告撰写质量、实验数据记录、设计图纸、论文(设计)提纲等)以及指导教师到位情况。中期检查结束后,学院应对毕业设计(论文)实施情况进行阶段小结,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报告)撰写要求

  1.撰写毕业论文(含调研报告)的学生,需查阅15篇以上的文献资料(其中近五年文献不低于50%,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撰写符合规范要求的论文(理工类专业论文不少于5000字、文科类专业论文不少于10000字、外语类专业不少于30000字符),翻译一篇不少于6000个印刷符号的与课题相关的外文文献;

  2.撰写毕业设计报告、创作报告、展演报告的学生,应查阅15篇以上的文献资料(其中近五年文献不低于50%),撰写不少于4000字的毕业设计(创作、展演)报告。

  第六章 评审、答辩及评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委员会,评审与答辩委员会一般5-7人,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本学院毕业设计(创作、展演)评审和毕业论文(报告)答辩工作,聘请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小组成员,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评语。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与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专业、选题方向等因素,分设若干个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小组。评审与答辩小组一般由3-5名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组成,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评审与答辩小组主要职责是: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组织毕业设计(创作、展演)评审和毕业论文(报告)答辩工作,对学生论文(设计)进行评价及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与答辩资格审查要求:

  指导教师为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第一责任人。答辩前一周,学生须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提交论文(设计)全套材料,由指导教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指导教师评阅通过后交由评阅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后未通过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理。

  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合格后,提交学院查重,查重内容包括论文(报告)摘要和正文,不包括扉页、原创性声明、目录、研究(实验)材料与方法、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重复率工、农类低于20%(含20%),文、经、管、艺类低于30%(含30%),方可参加答辩。否则指导教师应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进行论文(报告)修改,修改后的论文(报告)须进行复检,复检符合要求者,视为通过检测,可参加答辩。复检仍未通过者,由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论文(报告)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创作)作品展演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一般在毕业报告(或论文)答辩前进行。当年参与毕业设计(创作、展演)的所有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设计(创作)展演,学院分专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定毕业设计(创作)展演成绩。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将评阅通过后的论文(报告)交给学生所在答辩小组组长,由答辩组长组织评阅教师评阅,评阅通过后可进行答辩。评审与答辩委员会应提前将答辩安排告知学生,并在答辩过程中做好详细的答辩记录,答辩结束后进行综合评议,写出答辩评语,评定论文(报告)成绩。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按照结构评分进行综合评定,以毕业论文作为唯一成果的,毕业论文评分按指导教师评阅成绩的30%、评阅教师评阅成绩的20%、答辩成绩的50%综合构成。毕业设计(创作、展演)总成绩按指导教师评阅成绩的30%、毕业展演成绩的40%、毕业报告(或论文)答辩成绩的30%综合构成。综合成绩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优秀比例原则控制在10%以内,良好比例控制在60%以内,其余为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因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评阅后未获得答辩资格的学生,以及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在对原毕业论文(设计)修改补充后,可以申请二次答辩,二次答辩由各学院评审与答辩委员会集中组织实施,成绩以二次答辩成绩为准。

  第三十条 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已获得学位者,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①购买、出售毕业论文(报告)或作品者;②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报告)或作品者;③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④编造数据、情报、信息者;⑤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者。

  第七章 资料管理与总结

  第三十一条 设计(创作、展演)评审和论文(报告)答辩结束后,学生应结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设计)进行修改,按照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装订,向学院提交全套材料电子及纸质文档,包括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外文翻译(工、农、文、经、管学生提供)、毕业论文(报告)(2本)、答辩修改审核表等。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包括原始数据、实验记录、上机程序、图纸、照片、图片、音像资料、样品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有关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寄出发表,如需发表,必须经指导教师推荐,报主管院长批准。需要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向教务处提交学院总结报告和学生论文(设计)成绩,同时做好优秀论文(设计)成果的推荐评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设院2019(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标准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设计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设计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五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本科学制4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或者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二年制为4年,四年制为6年。学生参军入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二年制为6年,四年制为8年。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3.0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三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预计毕业当年5月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应当附有关说明材料。请假3天以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3天至2周由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2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由学院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报到,逾期2周以上(含2周)未返校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学校真实、完整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等级制分为合格、不合格;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A、A-、B+、B、B-、C+、C、C-、D、F等。课程成绩在60分或者等级为D以上者,视为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一律记载为60分或者D。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结业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2周内进行,结业考核成绩为0分的,不予评定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成绩。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保健课,应当有校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开课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评审与答辩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无效: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的;实验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三)未上交作业、实验(设计)报告累计达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缓考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根据学校或者学院的缓考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缓考成绩采取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无故缺考、参加考试不交答卷的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相应课程补考资格:

  (一)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或者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

  (三)旷考的;

  (四)学期结束时,已达到留级或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六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以下

不及格

F

0.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六章 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或者选修、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时,可以申请自修。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设计工程学院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或者选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同类的其他课程。已及格课程可以自愿申请重修,1门课程原则上限重修2次。因教育教学计划调整而无法重修的课程,经学校审批学生可以选修相关课程进行认定。

  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据实记载并予以标注。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的GPA计算。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符合学校发布的转专业相关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前四项所列情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五项情形的,由学校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学院审核,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若拟转入专业需补修(含重修)课程学分达20个及以上时,应当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获批后2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已取得的学分按学校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予以办理。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拟转入学生信息公示5日,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因创业、社会实践、国(境)内外游学需要休学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可在此基础上延长2年。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发生违纪,应当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有违纪行为的,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五)休学学生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学生应当按其入学当年相关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原则上按编入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

  (一)每学期结束时,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40学分的;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学学生的财务结算,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二)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承认。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少数课程(一般为1-2门)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的。

  第五十二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结业后在1年内,若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获取时间按换发日期如实填写。学生结业1年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返校修读课程若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符合《**设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学位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或证明。证明书(或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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