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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浏览:88652024-08-12

  XX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实现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含实践性教学)的考核且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形式,须安排固定的考场和监考人员;考查可采用论文、设计、练习、讨论、操作等形式,也可多种形式相结合,不安排固定的考场和监考人员。

  考核的实施

  第四条 组织领导

  1.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配合落实,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协助检查与督导。

  2.课程考核期间,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务处、教学质量与评估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检查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各教学单位的组织工作,监督考风考纪,处理突发事件。

  3.各教学单位成立由本单位党政领导、教务员、教研室主任、学工干部等共同参与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课程考核工作。主要职责为:根据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考核方式,组织试卷命题,落实监考人员,做好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做好试卷的保密、评阅、成绩报送及相关考核材料的存档等。

  第五条 考核原则

  1.凡教学计划内独立开设的一门课程授课达16学时以上(含)或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达1周以上(含1周)的,都必须进行单独考核、单独报送成绩。如一门课程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践教学,其实践教学环节只作为该课程的一部分内容进行考核,不单独报送成绩。

  2.凡同一教学大纲、同一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教学要求的课程,应采用同一试卷进行考核;对名称相同,但学分、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应采用不同的试卷进行考核。

  3.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后,除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外,都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考核,因病、因事等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按《XX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六条 考核安排

  1.教务处每学期安排两个批次集中考试,即提前考试批次和期末考试批次。提前考试批次一般安排在第13-14周,期末考试批次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两周。所有课程考核原则上都必须安排在这两个考试批次时间范围内。

  2.公共课、基础课和部分涉及范围较广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考试周统一考试,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考核方式等均由开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备案。

  3.除教学计划规定有特殊的实习等教学安排外,每个班级在学校规定的期末考试周内,安排考试的课程不少于2门。

  4.任课老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里自行申请考核,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申请考核的情况,积极配合教务处做好考核安排工作。

  5.考核安排结束后,教务处将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师生发布考核安排信息,同时,各学院应将考核安排通知到本单位每一位师生,师生也应及时了解或上网查看与本人有关的考核安排,未及时查看考务通知而没有参加考核的学生,视为缺考。

  6.任课老师应认真组织学生复习迎考,辅导答疑,但不得划范围、圈重点,对学生提出的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或问题应予以拒绝。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与报送

  1.课程总评成绩由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2.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70-8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3.课程考核结束后5天内,任课老师必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课程总评成绩,同时还应分班级、按学号顺序填写《课程考核成绩呈报表》(一式三份)送交本单位教务员。其中,一份由本单位存档、一份报学生所在单位教务员汇总存档、一份报教务处存档。

  第八条 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1.平时成绩的组成

  学生课程平时成绩由课堂学习成绩、作业成绩等组成。专业主干课程平时成绩由课堂学习成绩、作业成绩和随堂测试成绩三部分组成。其中,作业成绩又包括个人作业成绩和小组作业成绩。

  2.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依据

  2.1课堂学习成绩

  2.1.1遵守课堂纪律获得的成绩。

  2.1.2通过课堂考勤获得的成绩。

  2.1.3通过课堂回答问题获得的成绩。

  2.2 作业成绩

  2.2.1个人作业成绩: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实习或课程论文成绩;平时单元测验、技能测试、面试或其它平时考核成绩。

  2.2.2小组作业成绩:参加小组讨论、作业、实验、课程实习或课程论文成绩;参加小组的技能测试、面试或其它平时考核成绩。

  2.3随堂测试成绩

  由任课老师在上课期间随堂测试的考试成绩,测试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由任课老师根据教学进度自行安排。专业主干课程应在一个学期内至少安排一次随堂测试。

  3.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方法

  3.1一般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均按20分计算(实行四级记分制的课程按20%的比例掌握),专业主干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按课堂学习成绩10分、作业成绩10分和随堂测试成绩20分(合计40分)计算,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经开课单位申请、教务处批准,其平时成绩比重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0分。

  3.2学生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老师评定,但必须在该课程的第一堂课当众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的组成和评定方法,在最后一堂课当众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的记录格式必须严格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记载(详见附件4,可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直接打印),并在课程结束考试之前将平时成绩报送给课程所在单位。

  3.3 学生课程平时成绩低于平时成绩满分60%的,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课程考核(即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本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计。

  第三章 课程补考、缓考、补修、重修

  第九条 补考的范围

  (一)新开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除外)。

  (二)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的课程。

  (三)转专业、转学学生须补修的课程。

  第十条 补考的安排

  课程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

  (一)每学期放假1周后,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不合格应补考的课程。

  (二)开学前,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管理系统上公布的补考课程及需要补考的学生人数组织教师出好补考试卷,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补考安排。

  (三)教务处在开学第一周将补考安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发布给学生和监考教师,并组织考试。各学院应督促监考教师和学生按时参加。

  (四)缓考课程和补修课程的补考随各学期的补考工作同时进行。学生进行课程补修后,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参加毕业前任一学期的补修课程考试。

  (五)期末考试尚未使用的备用试卷可用于下学期开学初的课程补考(含补修、缓考),也可另行出卷,但与期末考试的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30%。

  (六)课程补考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参加补考的学生名单(考生签名登记表)由开课单位负责发放到相应考场,并负责回收及存档。补考结束后3天内各教学单位必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补考成绩。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学生补考、缓考、补修、重修考试成绩以考试实得成绩记载,并记入学籍档案。补考、缓考、补修、重修考试旷考者,其相应课程按“零分”或“不及格”记,并记入留级课程课程门次。

  (二)新开课程考核不及格、办理了课程缓考手续、申请课程补修考试的学生必须分别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课程补考、缓考课程考试、补修课程考试,否则以旷考论处。

  (三)一学年内凡未按要求参加补考(含缓考、补修考试)、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考试违纪(含缓考、补修考试违纪)或补考不及格(含缓考、补修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达到3门及以下的学生,每门课最多可申请2次重修的机会。申请重修的时间为第4学年和第5学年的上学期开学初,若未申请则默认为自动放弃。重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学生需至少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方可参加当学年3月份左右的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与补考考试同步安排。

  (四)若因特殊情况补考工作须提前或延期进行的,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协商后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试卷的命题

  (一)课程考核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内容应覆盖整个教学大纲,做到既不降低教学要求,又不超出教学大纲范围。试题既要考查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查学生运用知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还应考查学生的技能和技巧。

  (二)试题难易要适度,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试题内容、份量和考核时间要吻合(每场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一般应包括三部分:①“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部分,占60%左右;②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③要求较高、具有相当难度的,占10%左右。考核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

  (三)试题的题型应灵活多样,一般应包括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简答题、综合分析题(或论述题、计算题)等,题意要明确,表述要规范,用语要准确,分值要清楚,同一试卷中的每道试题都要有相对的独立性,试题之间答案不能重复,试题及其答案之间不能有提示性内容,避免相互提供正确答案的线索。

  (四)开卷考核的命题,应以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所命试题不能让学生直接从教材、资料、笔记中抄录到现成答案。开卷考试命题审批程序为:课程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备案。

  (五)在公共课与基础课的考核中应尽可能做到教、考分离。命题工作由开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任课老师或教研室负责命题,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把关。

  (六)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负责随机抽取2份重复率不超过30%的试卷,经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后选定其中一份为考核试卷,另一份为备用试卷。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按要求完成难易度相当、题型和分值一致的A、B两卷,经教研室主任和本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后,选定其中一份为考核试卷,另一份为备用试卷

  (七)命题教师在命题时必须同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所有课程考试试卷的命题必须按《XX农业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审批表》的要求,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签字方可用于考核。

  第十三条 试卷的格式

  (一)考试试卷应统一用计算机打印,格式规范、印制清晰,两页以上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册。

  (二)试卷统一采用8开横排,分两栏,页边距分别为:上下2cm,左右2.5cm。考试科目名称用华文宋体小2号加粗,正文用宋体小4号,1.5倍行距,页面左侧设置装订线,距纸张左边界5厘米,并于装订线的左侧注明学生的姓名、学号、班级、学院,以便考试结束后装订。

  第十四条 试卷的评阅

  (一)在阅卷工作未全部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只有当评卷全部完毕,登记学生考核成绩时方可拆封。

  (二)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的课程应由开课单位组织教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

  (三)阅卷教师应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公正、科学合理地评阅试卷,不得偏严与偏宽,不得降低要求,课程成绩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严禁教师“送人情分”和学生“跑分、要分”等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评分字迹必须规范、清楚。阅卷必须采用正分制。

  (五)阅卷完毕后应进行复核,检查有无错阅、漏阅、宽严不一以及记分错误等现象,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确保阅卷质量。复查中,如有纠正之处,复查人应签名。

  (六)阅卷结束后,须由阅卷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指定的教师对试卷的难度、知识覆盖面、学生成绩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卷组其它人员应予以协助,并填写《XX农业大学课程考试试卷质量分析表》。

  (七)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审查《XX农业大学课程考试试卷质量分析表》,并对试卷质量和课程教学的改进提出具体意见,报本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

  (八)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在考核结束后的五天内将本单位所有《课程考试试卷质量分析表》进行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试卷的保管

  (一)各单位从确定考试命题时起,即应对试题进行严格保密,做好试卷命题、制卷、保存等环节的保密工作。试卷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试卷一旦泄密,要严格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试卷是重要的教学文件材料,课程考核阅卷、评分完毕后,任课老师应及时封闭试卷归档。

  (三)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补考工作开始后的1周内将所有补考试卷及上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试卷(A、B卷各1份,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

  第十六条 试卷的查阅

  (一)学生如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1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方可由任课老师(或阅卷教师)查阅。

  (二)经查阅试卷,若确有差错须对学生成绩进行变更,应由任课老师(或阅卷教师)说明原委,附上试卷复印件,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才能进行更改。

  (三)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做好命题、印卷、阅卷、成绩报送等考核工作的过程管理,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将不定期对各教学单位所开课程的试卷等考核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校通报。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十七条 考场纪律

  (一)考生应按规定考核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核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以外,考生不准携带书籍、电子辞典、笔记本、作业本、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如若带入,必须将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否则按考核违纪论处。

  (二)考生参加考核,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其它指定证件进入考场(无身份证与学生证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学院领导审核,加盖学院公章方可进入考场),放置于课桌左上角备查。学校将在考场配备身份证识别仪器,对携带假证或证件不全者,监考人员不得发给其考核材料,并取消其考核资格,令其离开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在监考人员的统一指挥下,按学号顺序,尽最大平均隔离宽度,依次隔开就坐,前后对齐,或按监考人员随机规定的座位就坐。违者,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其座位,对不服从调动者,监考人员可取消其考核资格,令其离开考场。

  (四)考生就坐后应仔细清理本人座位上和抽屉内的所有物品。开考后,如发现仍留有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物品者,按考核违纪论处。

  (五)开考后10分钟内,考生必须用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不能用铅笔)在答卷上考生姓名及学号(或准考证号码)等信息填写栏中,如实填写本人姓名及学号(或准考证号码)等规定填写的信息。

  (六)考生不准擅自借用他人的考核用品,如确需借用的,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借用。

  (七)考核时,考生只能对试卷印刷不清楚的地方,举手示意,征得监考人员的同意后方可询问。

  (八)考核过程中,考生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经监考人员同意中途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返回考场(特殊情况除外),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回其试卷等考核材料。该课程成绩按已答试题部分计分(考核违纪者的成绩无效)。

  (九)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应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核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叠好,书写面朝下放在座位上,根据监考人员的要求立即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考生不交或少交试卷和答卷等考核材料,考生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

  第十八条 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落实。每个考场必须配备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二)监考人员必须佩戴学校教务处规定的监考证或人事处制作的在职人员工作证(上岗证)参加监考。

  (三)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规模较大、统一安排了领交卷地点的考试,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认真清理考场,检查、核实考生证件,要求考生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到指定地方并按规定就坐。

  (四)监考人员不得提前发卷。未经开课单位主考(一般为本单位行政一把手或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延长考核时间。

  (五)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谈笑、看书报杂志、擅自离岗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六)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七)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私下对话,不得对试题内容做出任何解释,对试卷印刷不清楚的问题须当众予以说明。

  (八)监考人员一旦发现考生考核违规,须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对不立即改正者,须终止其考核,令其离开考场,并在其考卷上注明“考核违规”字样并签名。对考核作弊,不姑息、不迁就,须立即终止其考核,令其离开考场,并在其考卷上注明“考核作弊”字样并签名。对考核违规或考核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取证,将考核违规及考核作弊的事实详细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连同相关物证在24小时内交考生所在学院。

  (九)监考人员应确保有序收卷,防止考生乘机作弊。

  (十)监考人员收卷后,必须按要求整理、清点试卷,确保考核材料不丢失,并按要求装袋,填写试卷袋上所有项目并移交试卷。不按此规定产生的后果由监考人员负责。

  (十一)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交至考生所在学院。若本考场有考核违规、考核作弊等违纪情况,违纪考生所在学院须同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报送学工处和教务处备案。考核违规或考核作弊原则上以监考人员认定为准。

  第十九条 巡考职责

  (一)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学院及学工处等部门应根据考试要求组织人员对考试情况进行巡查,指导、监督考务工作,巡查时应佩带教务处规定的证件。

  (二)巡查人员应认真检查监考人员到位情况、考生到位情况、试卷到位情况、考场纪律情况,指导、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发现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守则,应及时批评纠正。如发现考场有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经请示主考后可暂停考试。

  第六章 考核违纪与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考核违纪分为考核违规和考核作弊两类。考生必须遵守考核规定及考场纪律,严禁任何形式的考核违纪行为,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核规定和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核违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即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且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

  3.考核结束时间已到继续答题的;

  4.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不论试卷更改与否)、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核材料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

  9.在试卷和答卷上,不按规定书写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他人考核用品及提供考核用品的;

  11.拒绝、阻碍监考人员执行考场纪律和相关规定或恶语伤人的;

  1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自带答题纸(卡)或草稿纸者;

  13.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核相关的内容(若工具书上有关内容在开考前经监考人员确认已作清理且不影响考核公平公正者除外);

  14.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考核违规者的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XX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考核违规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可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核作弊:

  1.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在身体上书写、做标记)参加考核的(开卷考核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除外);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偷盗试卷、抢夺他人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销毁试卷、答卷等考核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在考核期间,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8.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发现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替他人参加考核的,请他人代替考核的;

  10.组织作弊的;

  11.在考核过程期间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12.其他作弊行为。

  考核作弊者的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XX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考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CCT)、专业英语等级考试(TEM)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考生守则”、“操作规程”和“考场指令”,其他事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课程考核试卷、成绩呈报表等材料的保存,均按照《XX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XX农业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审批表

  开课单位(公章): 20 —20 学年第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拟考试时间

  任课教师

  命题教师

  考试班级

  与人数

  教研室主任审核意见

  (1)试卷命题质量:□优 □良 □中 □差

  (2)总体评价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试卷校对

  负责人

  试卷印制

  数量

  试卷印制

  负责人

  注:

  1. 开课单位必须在考试前一周按此表所规定的程序对试卷命题进行严格审核;

  2. 课程类别指“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限选课”、“公选课”等;

  3. 考试方式指“闭卷”、“开卷”、“口试”等;

  4. 开课单位教研室负责人和分管教学领导在签署意见时必须明确该试卷是否可以用于课程考试。

篇2: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冲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安排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查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期末考试的具体安排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具体安排。

  第三条 考试课程考核时要求使用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

  (一)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要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符,难易程度适当,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二)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试卷必须在库中提取;尚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期末应拟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

  (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同一学科的不同班级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时,必须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中的考试课程纳入学院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既可以安排集中考核,也可以安排课上测验。

  第六条 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70%计算

  (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以依据平时成绩 (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 加权平均后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成绩。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七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见习、实习课程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

  第八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含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成绩不合格,可以安排补做;见习、实习成绩不合格,应当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应当重做。补做、重修(重做)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一般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参加答辩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的成绩评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统考、抽考由教务处负责确定考试科目、时间,并作出整体考试安排,由各系协助组织实施;其他课程考核由学生所在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和校历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免修:

  (1)优秀学生(各学期平均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规定的技能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就业指导课、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见习、实习、毕业考试除外)。免修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开课前),成绩达到85分以上,视为考核通过,期末成绩记“免修”,学期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2)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不能申请免修。

  (3)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4)学生每学期的免修课程不应超过两门。

  (二)免考:

  (1)学生因已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技能(指英语、计算机等应用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凭相应证书向所在系申请免考,经系、教务处逐级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考相应课程,该课程期末成绩记“免考”,学期成绩记“80”分。获准免考的学生,可以免修该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考课程的书面申请。

  (三)缓考: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由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除补考外),可以办理缓考,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缓考”。

  (1)办理缓考需本人事先持有关证明(疾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 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统一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做缓考处理。

  (2)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评定及记载与补考相同。每科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

  (四)停考:

  (1)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可以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2)一学期内无故缺交作业超过某门课程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作业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教务处长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五)旷考:

  (1)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学期补考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旷考”,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2)应补考学生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记“旷考”。

  (六)违纪、作弊: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违纪”,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作弊”,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后,由学生所在系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由学生本人在下学期开学十日内(非期末的结课考试在成绩公布十日内)向所在系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共同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凭本人学生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成绩无效,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故意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或其明知考试用桌面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而不报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修订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

篇3: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课程考核,准确、真实的评价教学效果,创建优良的学风,培养高技能人才,根据教学管理要求和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课程考核,促进与帮助学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提高解决问题与实际应用能力,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业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考核依据

  课程考核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一般是平时所学、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范围,考核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的技术与能力,突出技能考核。

  三、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要在课程标准中加以明确。所有课程都必须有考核,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班级大小和人数多少等情况,可分别采取笔试(闭卷、开卷、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面试、答辩、设计或现场操作、技能测试等方式。

  四、考核时间

  选修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本课程授课时间之内进行,其他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学院统一安排的考核周内进行,在学期中结束的课程,需在课程结束一周内完成考核。

  五、考核安排

  课程考核分院考核课程和系考核课程,公共课等院考核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系考核课程由教学系组织,但在考前1周要将考核安排上报教务处和督导处。

  六、考核命题和组织

  1.命题原则

  (1)要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应以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技能为重点,体现高职特点,注意对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2)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试题应基本覆盖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3)要合理地选择考核方式和题型。

  (4)要恰当地控制考核的难度。各门课程最后总评成绩原则上优秀率(85分及以上)和不及格率(60分以下)均不超过20%。

  (5)要倡导和推行教考分离,建立试题库。

  2.考核组织

  (1)不论是否教考分离,命题一律拟A、B卷,并拟定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份用于期末考试,另一份用于补考。

  (2)同一层次同一课程如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教师任课,原则上考试应采用同一套试卷。试卷应在教研室集体讨论后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负责命题。

  (3)试卷严格按教务处制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字迹、图表工整,内容准确无误,文字简练通顺。

  (4)命题教师要认真填写相关的审批表,按院系两级管理的规定经教研室、系(部)或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方为有效。院考核课程由教务处长审批,系考核课程由系(部)主任审批。

  七、成绩评定

  1.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对学生一视同仁。

  (2)开拓思维,鼓励创新。评分标准既要看答案的正确与否,也要看答卷中的思维过程,更要看学生有无创新意识。只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都要给予鼓励。

  (3)整个教学班的考核成绩应示正态分布。

  2.基本要求

  (1)各教学班的正考试卷和补考试卷由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批阅,提倡流水作业。如遇外聘兼职教师只聘一学期,而其担任的课程有不及格学生,则该门课程的补考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本院相关老师批阅。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拟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2)课程的总评成绩必须包含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总评,可根据学生完成实训、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平时测验以及出勤情况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若未能完成实训、实习、作业、小测验者,任课教师应及时查明原因,酌情评分直至不给成绩。任课教师应进行平时成绩的记载。课程设计、毕业综合实践、顶岗实习以及不便采用百分制考核的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

  (3)实践性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书面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的考核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但是需要有客观的评分依据。

  八、成绩统计、上报

  1.各类课程成绩评阅结束后,老师应填录“学生成绩登记表”,并进行考核分析,认真填制“考核分析表”,经教师所在系(部)主任签核,跨系上课的考核课程要转交学生所在系(部)汇总存档。

  2.各科成绩均要求老师在考后三天内上报,并在一周内输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上报时要求附上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

  3.教师提交的学生成绩登记表必须字迹清楚,一般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章。上报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4.教师评阅后的期末考试试卷,随“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考核分析表”上交,交学生所在系保存。学生考试试卷应保存,学制三年的专业,完成学制后再保存三年、学制两年的专业,再保存两年,过期销毁。

  5.学生要求查看试卷,须提出申请,经系部或教务处同意,由任课教师在指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

  九、补考管理

  1.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旷考论处。

  2.缓考课程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学分,同一门课程一般不能连续缓考两次。

  3.补考由教务处和系(部)统一组织进行。未经教务处或系(部)同意,凡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的补考一律无效。

  十、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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