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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州一中学校章程

浏览:52402021-12-24

  州苏一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州苏市第一中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州苏市第一中学校是z省公立全日制重点高级中学。学制为高中三年,教学班为24个。校址州苏市公园路16号。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实施校长负责、党总支监督保证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按照“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改革,注重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发挥重点中学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坚持发扬“自加压力,不畏艰难;自主办学,勇于争先;自我发展,永不满足:自我约束,依法治校”的办学精神;坚持发扬“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敬业、善教、爱生”的教风和“好学、多思、勤问”的学风。

  第六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每年的四月一日。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授权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学校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本章程是州苏市第一中学校自约章程,适用于本校的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须听取学生、家长、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决定、指令。完成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制订学校工作纲要和发展规划。实施学年、学期教育教学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学校各项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校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领导并实施学校的德育工作,配合党组织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维护教职工、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致力提高教师素质,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培训和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致力弘扬学校校风、教风和学风。

  为学生、教职工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对学校治安、安全和民事活动承担责任。

  保证不使学校资产流失,并使之逐年增值。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决策权:有对学校工作制订计划、决定实施的权力。有制订并实施校规、校纪的权力。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取得上级部门批准情况下,决定与社会企业、个人合作创办新的办学机构的权力。

  管理权:有对学校全面工作进行指挥管理的权力:有对学校教师、职工、学生进行管理,颁发在校学生情况的证书的权力;有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权力;有对学校经费进行管理的权力。

  人事权: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决定权。有聘用或不聘用教职工、干部的决定权。

  奖惩权:有对在校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有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财经权:在取得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后,有使用学校经费或贷款进行校园建设,购置重要设施设备的决定权。

  有设立校长基金的决定权。

  有依法接受社会、企业、个人捐资的权力。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为学校的教育改革保驾护航。在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外,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助校长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在实施改革方案、举措的过程中,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共建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作

  用,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行使其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以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教代会监督与校务公开制相结合。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四)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四条 学校以“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主要内容,进行所有权与办学权相分离的办学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由校长聘任,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德教处、教学处、教科处、体卫处、总务处,各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非决策性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校长室的重大决策做好顾问参谋、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生实施全日制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实施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坚定不移实施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注重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组织师生开展勤工俭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适龄、合格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障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教育团结学生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制定素质教育评估细则,全面评估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发挥学校、社区、家长的育人合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管理。

  第四章 总务、财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产、经费管理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学校校产、经费、设施、设备、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对校产管理、经费使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管理育人”原则,发挥总务、后勤工作和学校环境的重要育人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园长远发展规划,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和保护,强化校园文化氛围,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保证校园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安静。

  第三十四条 加强师生饮食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校园、师生安全。

  第五章 教师、职工

  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人才,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教师必须忠诚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工应当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代表学校与教师、职员、工人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聘教师、职员、工人应认真履行聘约,执行并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报酬和休假。学校致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教代会通过的结构工资制待遇,校长负责对结构工资制进行解释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教师进行教育科研。

  第四十三条 教师、职员、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创造发明、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工人由学校给予特殊奖励,并可按程序上报,提请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师、职员、工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记过等处分。对不称职的教师、职员、工人,学校依法依规定不聘、解聘。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四十五条 教师、职员、工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对所受处分不服的,认为是来自学校责任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学校成立离退休教职工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依法保障适龄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尊重教育规律,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对有特殊天赋、特长的学生,学校保护和发展其禀赋和潜能,并为其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组织校内学术文化团体的权利。学校支持、保障学生为繁荣校园文化而组织的学术文化团体活动。

  第五十二条 特困生、残疾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受到关心、爱护、帮助、教育,不得歧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尊重。学校或个人不得披露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除名等处分。

  第七章 分校 z实验中学

  第五十五条 州苏市第一中学分校是州苏市第一中学与州苏市三元中学于1995年经联合办学所创。州苏市第一中学分校和州苏市第一中学实行统一管理即党政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教师、职工干部统一福利待遇;教育资源统一使用;校办产业统一扎口。分校校址州苏市三元二村中区。分校章程另订。

  第五十六条 州苏市z实验中学为国有民办公助性质的完全中学。学校章程另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州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州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州苏市第一中学校。

  第六十条 本章程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小学校园广播站工作章程

  小学校园广播站工作章程

  “百灵之声”红领巾广播站是百灵小学校园里一道亮丽动人的风景线、是全体少先队员展示自我的舞台。广播站是学校大队部统领下的宣传机构之一,是学校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基地,是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与队员发挥个性能力的窗口。

  校园广播站全体工作人员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具有合作精神并富有创造力,能充分把握机会、积极进取,展现自己的才华。全体工作人员应秉承“团结、奉献、严谨、活跃”的办站理念,严守“宣传时政方针、传播校园新闻、建设优秀校园文化”的办站宗旨,本着办“少先队员最喜爱的校园广播”为创作准则,每周二至周五中午午自习前十分钟向全校师生播出,节目内容涵盖文学、生活、音乐、英语、安全、新闻、队史介绍等诸多方面。

  广播站全体成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努力使广播站成为学校和学生们喜欢的文化阵地,弘扬校园文化和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成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阵地,传播知识的殿堂,师生沟通的桥梁,学生自我教育的课堂,满腔热忱讴歌学校的好人、好事、新风貌。反映蓬勃向上的校园新学风,积极宣传师生的先进事迹,为完成学校少先队大队部办站的根本目标做出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篇3:市南城小学学校章程

  市南城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形成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现代化学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建家长满意学校、做学生满意教师”为根本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全面育人,发展特色的办学思想,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

  第三条 贯彻生命教育理念,积极探索四季生命教育模式,体现小班化教育的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办学品位。通过“四季文化”建设,实现“青青校园、绿色课堂、阳光教师、绿鹰少年”的目标,成为z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小班化教育优质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小学制学校,学制六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

  第七条 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坚持依法办学,遵守学校章程,维护学校利益。

  三、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和及时总结工作,并负责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四、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经营管理学校,对学校教育服务质量提升全面负责。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第九条: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对中层干部有提名报审权,对学校内部基层干部有任免权。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一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工会、团队等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事、档案和课时津贴等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体艺、卫生、团队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工会负责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开展教职工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事,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落实减负措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师德教育。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培养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学术带头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完善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奉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德育大纲》及有关法规文件,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学校各门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树立起新时代学生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建立德育领导小组,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办好家长学校,组织学生定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队,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任何教师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擅自调课。

  第十八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加强以课堂教学为中心的教学过程管理,提倡集体备课,开展听课、评课活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第二十条 不断探索改革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

  第二十一条 依照学校《卫生、体育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上好“两操”和活动课。每学年举行校田径运动会一次,并选拔、组建校运动队。建好卫生室,配备好专职健康保健人员,开设健康教育课,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和防病治病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有偿补课,不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第二十四条 教导处认真组织管理和积极使用理化生实验室、电教室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办好师生食堂,改善师生伙食,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及时检查学校的各种设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学校财务纳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结算。财会人员岗位变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移接交手续。

  第六章 教师和学生管理

  教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提倡教师修身、敬业、爱生。做到“五要”:要弘扬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要增强教育现代化观念和技能;要培养扎实、深厚、广博的专业知识;要具有强烈的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要练就较高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

  第三十一条 教师工作的岗位、任务由学校安排。教师必须服从校长领导,遵循教育规律,勤恳工作,教书育人。

  第三十二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工作进行学年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提拔、晋升职称、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宴请,不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民主选举,学校政教处及团委、少先队负责学生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评选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并进行表彰,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增强自我教育意识,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做四有新人。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破坏公物,不讲粗话脏话,节约用电、用水,善于、敢于同一切不文明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章 学校安全卫生

  第四十一条 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责任网络。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节课的任课教师是该节课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每学期组织全校性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与自我防范能力。政教处具体落实学校安全教育计划,组织相应活动,对学生每天上学、放学,在校期间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各班主任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安全教育课等各种有利时机,对学生进行水、电、火、煤气、雷雨天、交通、饮食、体育活动、劳动实践、外出活动等方面的安全常识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 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经常对直饮水检查、消毒。

  第四十八条 值班保卫制度

  1、值班领导对值班工作要认真负责。

  2、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第四十九条 门卫管理制度

  1 、做好外来人员、车辆入校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准入校。无特殊情况,不准外来人员在上课期间进校找老师或学生。

  2 、上课期间,不准学生出校门。如学生有特殊情况要出校门的,必须凭班主任出具的“出校证明单”。

  3 、做好学校安排的安全保卫等其它工作。

  第五十条 总务处要加强“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十一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校内禁止流动吸烟,逐步创建无烟学校。

  第五十二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摩托车应按指定地点摆放,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严禁设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江干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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