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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波小学学校章程

浏览:96512021-10-29

  华波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施学校内部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制定本章程,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

  第二条、学校名称:z市华波小学

  学校地址:z市皂角开发区光明路118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z市教育局下属公办全日制小学

  第四条、学校规模:18个教学班。

  第五条、办学思路:根植传统,放飞梦想,以师生发展为本,以质量、特色立校兴校。

  第六条、办学特色:以爱心教育为核心,形成德育为首导向,扎实双基固本,发展能力为重,关注情感态度,和谐发展学生身心,扬学生特长,创一流的规范化小学。

  第七条、办学总体目标:建成一所管理科学、民主、规范,拥有一支教育理论水平高、具有一定教育科研能力,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学基本功,一流的教育教学水平、师德高尚的“科研型”、“专家型”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具有一流教育设施的现代化学校。以爱心教育为核心,把学生培养成为适应社会发展、人的发展需要的、全面发展有特长、品行规范有进取精神的学生。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规范化小学。

  第八条、校风:同德 同心 同济 和谐 创新。

  第九条、教风:厚德严谨 博学善导。

  第十条、学风:感恩 自信有志 进取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按上级批复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总辅导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设置教导处、总务处、科研室、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党支部,设书记及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党支部职责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做好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3、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4、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5、对学校的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方案、重要工作及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参与决策,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

  6、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控作用,讨论校长对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或竞聘人员任命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女工委员会及民主党派,并开展好各项工作。

  8、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做好一年一度的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10、规范有序地建好党务档案。

  第十四条、党支部工作准则

  1、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责任制度及联系群众制度。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干部、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腐败现象,依据章程、党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行政、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及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2、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策权。

  3、人事权。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或采用竞聘方法;根据学校实际,有权对教职工聘任、解聘、分工与管理。

  4、财务权。对国家拨给的办公经费等,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使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校长工作准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让党组织参与决策,自觉接受监督。

  2、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同意见,正确处理,不打击报复。

  3、清政廉洁,不以权谋私。

  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深入实际,总结经验。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代会由工会组织负责。

  2、教代会由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党政工团队代表不超过50%。

  3、教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每学年至少开一次,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可生效,教代会选举和做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教代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5、教代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缺额可及时增补。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6、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教导处。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由教导主任具体负责,副教导主任协助执行。

  1、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加强对教学的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评价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主要有教学计划、开发利用课程资源、课堂设计、课堂教学、作业与辅导、密切家校联系、教育教学评价、教学研究工作、关于教学质量检测监控、复习计划等。

  3、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学期一次,并认真贯彻执行。

  4、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学校各年级课程表,并认真贯彻实施。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学观念,转变教学行为;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不断总结教师的教学经验并及时推广。

  6、建立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加强教学档案管理。

  7、按照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学生的学业考核、质量综合评价及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招生、编班、升留级、转学工作。

  8、负责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保证做到组织、计划、内容、时间、地点落实,不断提高综合实践活动质量。

  9、负责教材分配工作;负责学校的电教工作。

  第二十条、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范围是学校的德育、少先队工作及安全防护、家校配合、共建共育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规程》、《*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常规管理要求》,形成良好校风。

  2、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

  3、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加强德育队伍培训,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转变教育行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提高德育工作者的素质及水平,不断总结德育经验并及时推广。

  4、组织教师制定各项德育计划,并进行检查评价,如班队工作计划等。

  5、加强德育主渠道研究,充分发挥德育主渠道的育人功能。

  6、建立班主任德育工作档案,并加强德育档案管理;加强对班队会的组织指导,提高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家长会。

  7、深入研究家校协同教育及社区教育,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学生实施品德教育。

  8、建立评价系统和评价机制,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集体等评价工作,并指导班主任、中队辅导员做好评价工作。

  9、做好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的教育职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定期召开少代会,抓好少先队基地建设。

  10、加强校园的文化建设,创设优良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的育人功能。

  11、及时处理学生的偶发事件,协调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2、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我保护等教育,严防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及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1、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2、建立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评价系统及运行机制,制定学校的科研计划。

  3、领导学校的课题组。

  4、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并负责学校科研档案及科研资料室工作。

  5、审查教师的科研计划,并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咨询、培训工作。

  7、负责学校期刊及教师的科研经验汇总工作。

  8、负责组织论文或实验报告的评定,定期召开研讨会,并对科研成果进行总结推广。

  9、加强对教师队伍的业务理论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及科研能力。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下设报帐员财产管理一人。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各种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学校维修的各种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工作。

  2、加强对学校的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监管师生使用学校设施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定期对校舍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严防事故发生。

  4、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5、做好临时工的职数定编、定岗位、用工待遇及对临时工的管理、教育。

  6、按国家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做好后勤各类人员的定编、定岗、定工作量工作。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由教导处责成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收服务区域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招生;非服务区域范围的转学生、借读生一律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教学采取班级授课制,每班设正、副班主任各一名,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全面教育;教学班学生一般不超过45人(目前超额班级要逐年减少)。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修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市级医院)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学历,编入相应年级,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二十七条、转学生按上级主管部门转学要求,由家长申请,学校申报,上级审批决定,由教导处安排班级就读。

  第二十八条、学年末学科考试不及格者,准许补考。学校一般实行不留级制度,有特殊情况,由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后安排留级就读。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但可联系家长、上级有关部门加强教育,必要时停课进行专门教育。

  第三十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学生,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严格学籍管理,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建立好学籍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小学是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参与教育,充分发挥学科课、综合实践课的整体功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四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思想,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五条、坚持领导听课制度,每位教学行政管理人员至少每学年听课40节,并进行评课、议课。坚持教师互相听课制度,每学年不少于三十节。

  第三十六条、每学期学校根据上级指示,制定校历;不得随意停课,特殊情况,停课一天以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学生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小时;此外的时间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三十八条、教师要认真研究课后作业,坚决杜绝重复性作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根据不同学生难易要适度,数量要恰当;原则上一、二年级不留书写的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作业量控制在30分钟左右,五、六年级控制在一个小时左右。

  第三十九条、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含教辅材料、地方教材);自编教材的使用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可让学生购买其他教材或辅助材料。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法规,认真上好体育课、眼保健操、早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锻炼时间,开好学生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重视美育教育;各学科都要重视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学校每年举办一次艺术活动和体育竞赛。

  第四十二条、指导好学生的课内外、校内外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意义的社区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科任教师要按学校规定组织实践活动;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有关教师要做好组织、辅导工作;除此以外的竞赛活动要经学校请示上级方可参加。

  第五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没有校长的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四十四条、严格按照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代收费要由上级审批,学校公示后方可收费。

  第四十五条、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学校一切财务都要自觉接受教职工和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六条、任何人损坏或丢失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七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纪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专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根据上级规定,为学生进行防病治疗。

  第四十八条、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校医要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防病知识,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要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控制。

  第四十九条、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切实做好安全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保证师生安全;班级或年级外出要经学校批准,学校组织外出要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有一名校级领导带队。

  第七章教师和学生

  第五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予以回报。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和学期奖励制度,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校长有一票否决权,如:严重违反教育教学原则,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工作损失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违反计生规定;所带班级学生出现重大伤害事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每学年对优秀学生或在某方面获得优秀业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报z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篇2:北京小学章程

  京北小学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称为京北小学;

  (二)京北小学的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槐柏树街九号。

  (三)分校称为京北小学广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中街35号。

  (五)走读部称为京北小学走读部;

  (六)走读部校址为京北市宣武区北线阁12号。

  第三条 京北小学是京北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京北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三所学校的服务功能实行寄宿、走读和二者并存的办学形式。其中本部实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条 京北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寄宿部、服务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 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寄宿部是负责学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寄宿部应当以“四自”教育为主线,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师教养水平为依托,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生生活、活动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址每年按实际容纳量,向社会招收住宿生,实施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公办寄宿学校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每学年末组织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考核,第一学期末由年级组或班级组织随堂考查。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体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九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三十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做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设立教师的三级骨干奖、职工考核评优奖、突出贡献奖和文明班组奖。学校鼓励教师业务及相关学历进修,对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老教协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京北小学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京北小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

篇3: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宗旨

  为进一步实践学校生态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与家长、社会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各方面信息,反映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并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和监督作用,配合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同心协力推进生态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共同为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特成立深圳小学家长委员会。为规范家长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性质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民间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活动的范围限定在为学校管理、教学、活动等提供意见与建议、督导与帮助、配合与参与等方面,不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民事、经济活动。

  第三条 组织形式

  (一)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三级。其中:班级家长委员会由3-5名家长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协商、通过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该年级各班班级家长委员会推举1名委员组成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和社区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至6名。

  (二)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后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配合学校教育。这是家长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职责。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动员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热心支持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动员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活动和家长培训,协助学校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积极宣传与协助解释学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家校矛盾的调解工作等等。

  (二)发挥沟通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广泛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问题,代表广大家长客观、公正地向学校反映有关情况,以利于学校不断改进管理,办好教育,回报人民。

  (三)发挥参谋作用。家长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研讨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为学校的工作及发展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共同为学校发展出谋献策。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活动

  1、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校长根据实际情况召集。

  2、家长委员会委员通过不定期来校听课、参观、笔谈、访谈等相互沟通的形式参加学校活动,了解学校教育情况,发挥自身作用。

  第六条 附则

  本章程经学校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个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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