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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浏览:40682024-09-29

  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面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学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应当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其他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建设与评估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职能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后,至少提前2天报学校办公室汇总。学校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审定,确定是否上会。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提出部门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材料应文字简练、条理清楚、观点明确、切实可行。经确定后的会议议题的相关书面材料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汇总、印制,提前1-2天送达与会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改动议题。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岐,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学校建立健全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发布会议决议,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职院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篇2:职业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XX职业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委、行政的领导作用,履行党委、行政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和行政班子成员(校级领导)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和必要时可以事先留下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一般由党(校)办、组织、宣传、纪检、工会、教务、学生、科研、总务、财务等部门的领导参加。

  第七条 会议召集者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在会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中的涉密事项按规定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条 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及决定事项的催、督办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贯彻上级的决定、决议,并讨论决定学校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决议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研究和解决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

  3、讨论决定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讨论决定党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励和处分。

  4、审议职工工资调整、晋级等重大问题。

  5、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财务决策。

  6、审议批准学校的主要规章制度。

  7、审议通过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请示、重要报告等。

  8、审议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提出部门经主管的校领导签批后至少提前2天报“两办”汇总。“两办”汇总后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确定是否上会。

  第十三条 涉及多部门的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由议题提出部门按讨论意见确定议题内容。

  第十四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提出部门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材料应文字简练、条理清楚、观点明确、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经确定后的会议议题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两办”统一汇总、印制,提前1-2天送达与会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章 议事程序与决策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为: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主管领导或提出议题的部门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总结后,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在遇有分歧的情况下,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都必须如实记录。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党委书记或校长在会后向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结果由“两办”负责形成“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经党委书记或校长签批后,下发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两办”对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定事项进行督查、督办,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按学校有关公开制度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试行)由“两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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