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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26962024-08-23

  XX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是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对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学校“四大观”办学理念,推进大学生素养提升“五个一”工程深入开展,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分级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包括:各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学科竞赛、创业大赛等竞赛活动。

  第三条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竞赛排名、行业背景和高校参与情况,将竞赛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其中Ⅰ、Ⅱ级竞赛由高到低细分为A、B、C三个等次,Ⅲ级竞赛不分等次。学校对Ⅰ、Ⅱ级竞赛项目实行年度复审、动态调整和更新。具体分级如下:

  1.Ⅰ级竞赛

  由国家部委及其司局主办,权威性高、影响力广,且有利于提升学校知名度、影响力及相关排名的大型综合性及基础性竞赛可认定为Ⅰ级A等竞赛。由国家部委司局发文主办或资助,或具有明显行业特色且业内认可度高、对学生培养具有明显积极作用的竞赛可认定为Ⅰ级B等、C等竞赛。Ⅰ级竞赛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2.Ⅱ级竞赛

  除Ⅰ级竞赛外。由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等政府部门和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主办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大学生竞赛,可认定为Ⅱ级A等竞赛。由教育部委托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竞赛,可认定为Ⅱ级B等竞赛。由省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竞赛、国家级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竞赛由省教育厅委托各学科省级学会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竞赛其他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范围的大学生竞赛国家级社会力量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竞赛,可认定为Ⅱ级C等竞赛。其中,Ⅰ级A等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均认定为Ⅱ级A等竞赛;Ⅰ级B等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均认定为Ⅱ级B等竞赛;Ⅰ级C等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均认定为Ⅱ级C等竞赛。其它Ⅱ级竞赛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3.Ⅲ级竞赛

  由市级部门或国内高校组织的校际竞赛,可认定为Ⅲ级竞赛。经学校批准开展的,面向全校学生的校内竞赛均认定为Ⅲ级竞赛。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四条Ⅰ、Ⅱ级竞赛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相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Ⅲ级竞赛由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自行组织管理并负责具体实施。Ⅰ、Ⅱ、Ⅲ级竞赛均纳入学校教学工作目标考核评估体系。

  1.相关部门职责

  (1)负责竞赛信息收集、通知发布、校内协调、过程监控等工作;

  (2)负责年度竞赛项目审定及资助经费审核工作;

  (3)负责竞赛获奖项目的奖励认定工作;

  (4)组织竞赛的总结、宣传与交流工作。

  2.相关学院职责

  (1)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培训方案;

  (2)做好学生动员、报名、选拔、培训及参赛工作,组建竞赛指导教师团队,指定竞赛项目教师负责人,组织竞赛并按时收送竞赛作品等;

  (3)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保障学生竞赛取得好成绩;

  (4)做好竞赛的报备、证书等资料整理归档以及竞赛总结工作。

  3.竞赛工作机构

  根据竞赛具体情况,可成立竞赛工作组。竞赛工作组由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相关学院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竞赛工作组负责制定竞赛计划,组建指导教师队伍,组织开展报名、选拔、培训、参赛等,并指定一名教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组负责人。

  第四章竞赛资助

  第五条学校对I级竞赛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Ⅱ级竞赛项目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费和差旅费。Ⅲ级竞赛原则上不给予经费资助,对于涉及学院较多,参赛学生面较广的校级竞赛(主要指英语、高等数学、物理等),可由相关学院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学校对入选I级A等和I级B等竞赛项目的国赛、省赛及校级选拔赛,给予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补贴。具体标准为:校级选拔赛获奖的给予30个工作量/项;省赛未获奖的给予40个工作量/项,获奖的给予50个工作量/项;国赛项目的给予60个工作量/项。同一项目多个级别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

  第七条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承办I、Ⅱ级竞赛,承办I级竞赛可向学校申请经费支持,学校酌情给予经费补贴。

  第五章竞赛奖励

  第八条学校对获奖的竞赛项目实行奖励。

  1.奖励原则

  学校对I、Ⅱ级竞赛按照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参见附件3和附件4。同一竞赛项目获不同层次奖项的,以最高奖项标准进行奖励;对Ⅲ级竞赛不进行物质奖励。

  2.奖励形式

  (1)I级竞赛项目奖励由师生奖励、项目后续培育两部分组成。师生奖励部分用于奖励在最终决赛中获奖的师生,其中学生奖励不低于30%;项目后续培育部分用于竞赛项目培育建设及其它各类经费支出。师生奖励部分由学校以奖金形式发放给获奖学院或部门,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项目后续培育部分以单列账户形式划拨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两部分的分配比例见下表:

  I级竞赛项目奖金结构表

  竞赛类别

  师生奖励

  项目后续培育

  Ⅰ级A等

  50%

  指导教师团队建设20%

  成果孵化30%

  Ⅰ级B等、C等

  70%

  30%

  说明:项目后续培育部分指导教师团队建设费主要用于教师讲课、讲座、培训、指导及外聘专家评审费等;成果孵化费主要用于参赛宣传、组织、会议及软硬件平台建设、资料与相关设备购置、实验耗材费等。

  (2)Ⅱ级竞赛项目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至获奖学院或部门,用于奖励在最终决赛中获奖的师生,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其中学生奖励不低于30%。

  第九条学生在各类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三等奖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创新创业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以冲抵部分选修课学分。学校及学院制定的奖学金评定及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中,要将学生参赛成绩作为重要加分项目。在各类学生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获得 I 级学科竞赛奖项的学生。

  第十条对于指导学生参加I级竞赛项目获奖的教师,学校在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其中,教师指导学生在I级竞赛项目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省级前两个等级奖项的,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可视同在中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不享受相关科研奖励)。教师指导学生获多个奖项的,仅按照最高获奖等级计算一次。

  第六章竞赛成果

  第十一条学校资助参加的竞赛,其作品所有权归属学校,其它竞赛作品所有权归属指导教师或参赛学生。为营造良好的竞赛文化,激发学生参加竞赛的热情,学校鼓励学院部门以合适的形式公开展示优秀竞赛作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XX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徐工院行教[2016]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篇2: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文件

  XX院教字〔2019〕11号

  签发人:XX

  XX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大学生学科竞赛旨在促进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专业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引导教师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团队协作精神、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全面提高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条 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行业背景、高校参与情况,以及我校学生参与度、受益面和综合性等因素,将竞赛项目分为三类。

  学校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每年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结果”,结合学校专业学科建设特点、学科竞赛实际情况等因素,对竞赛项目类别实行动态调整,由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必要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科竞赛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统筹协调,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经费预算、统筹协调和服务;竞赛项目的遴选、培育、淘汰、结项考核;负责学校主办或承办的竞赛项目;协调二级学院参加或承办的竞赛项目等工作。

  学校团委负责“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以及江苏省大学生艺术展演等。

  学校教务处或团委等部门主办或承办的竞赛项目可以委托相关二级学院具体承办。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参加或承办的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实行学科竞赛项目制。跨单位联合申报竞赛项目,按照校内项目负责人隶属关系归口管理。

  项目负责人负责竞赛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指导教师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选拔、培训和辅导参赛学生。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学院聘请校外专家、行业精英和校内教师共同担任竞赛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校外专家和行业精英不能单独作为竞赛项目负责人。竞赛项目负责人最多不超过2人。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度广、受益面大、综合性强的学科竞赛;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分类目录中高质量竞赛项目;鼓励和支持跨学院、跨专业、跨学校、跨行业组成参赛队。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的竞赛项目实行专项经费制,由学校根据归口管理分别划入教务处或团委等部门或受委托承办学院专用账户。

  各二级学院承办或参加的竞赛项目经费,每年度由学校综合各种因素统筹配套纳入二级学院教学业务经费中。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和团委等部门或受委托承办学院根据分工归口负责学校主办或承办的竞赛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承办或参加的竞赛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经费使用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八条 实行竞赛项目淘汰制。对于连续3年未获得奖项的竞赛项目、组织不力、缺乏特色的竞赛项目以及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缺乏关联度并对学科专业建设意义不大的竞赛项目等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

  第九条 每学期期末,由学校教务处或团委等对各自归口管理的竞赛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结项验收。项目评估验收合格后,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纳入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范围,按工作量课时费统一结算,从教学工作量专项中列支。

  指导教师工作量课时计算由各参加或承办学院或部门具体负责,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学校对于学科竞赛组织优秀的二级学院,在下年度追加20%的竞赛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奖竞赛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等予以奖励,项目组成员奖励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予以奖励,具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有分段比赛的竞赛,按学生在整个竞赛中所获最高奖项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竞赛项目获奖学生除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申请第二课堂实践学时学分认定外,也可申请替代相关环节课程设计或免修相应课程(由二级学院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但两者只能取其一。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显著成绩的指导教师,学校在晋升、职称、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获奖学生在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是由学校立项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成果)由竞赛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竞赛所获荣誉归属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归口管理单位和学校共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XX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办法》( 南晓院[2013 ]1号)和《XX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南晓院[2013 ]2号)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附件:XX学院学科竞赛分类目录

  XX学院教务处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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