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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六中办学章程

浏览:43222022-0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在我校得到准确的贯彻落实,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运行,促进学校各项改革在法制化轨道上不断深化与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的性质:本校为国家开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隶属安徽省肥合市教育局。独立法人。

  第三条:本校的任务:为高等学校和社会各行各业输送高素质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四条:本校的办学宗旨:在肥合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下,接受符肥合合市教育局规定条件的学生进入本校学习。

  第五条: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政治监督保证、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的体制。校长为法人代表,全面管理和领导学校,对学校各项工作负完全责任。行政管理实行校长室、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团委、教研室、技术处、图书馆、总务处、财务科和保卫科以及年级组、教研组分层管理体制。各副校长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分管教学、教研、德育、后勤、财务、保障、安全等工作。办公室、财务科由校长直接领导。实行教职工双向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全员考核、择优上岗制。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的非税收入,原则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按一定比例用于人员部分的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制。

  第七条:学校设立行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负责行政日常事务及重大事宜的研究、审议和决定。由校长召集主持、提出议题事项,一般每周召开例会一次。校长对研究事项有最终决策权。党政联席会是校内外重大事宜的决策、批准机构,由书记、校长视情况适时召开,对研究事宜的最终决定由党政联席会议表决后决定。学校行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组成办法及议事规则另定。

  第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制度。教代会对学校工作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对学校各级行政领导依法行使民主监督、评议的权力。教代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代会的组成、代表的选举产生和工作规程依照《肥合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执行。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定期、适时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学校事务和教代会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以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和民主管理参与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发展。学校党政是校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学校工会和教代会对校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原则依照《肥合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执行。

  第九条:学校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在肥合市教育局党组直接领导下,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开展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直接负责学校的共青团、工会和老干部工作,联络和指导学校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依法开展活动。对学校行政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予以监督,支持学校行政工作正确决策,团结、教育、动员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工委员会。工会在学校党总支和肥合市教育工会的领导下,负责工会会员的教育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支持与配合学校行政方面实施各项工作规划,参与、监督学校校务公开的实施,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主体的教育科研指导委员会。教育科研指导委员会在校长室领导下,依据章程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和相关工作,为学校教科研决策提供咨询和依据,审议相关方案、规划,推广新课程改革,开发校本课程,指导科研选题,组织教师攻关,同时参与教师业务水平和能力的考核、评定,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的校内初评。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由学生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群众性组织,其工作任务是关心、支持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家庭、社会沟通和联系,优化教育环境,通过合法途径为学校争取更多办学资源,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支持。家长委员会由校长领导,学校教务处、德育处具体联系。家长委员会的产生和具体工作按其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学生会接受学校党总支和肥合市学联的领导,在学校德育部门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自身情况确立办学目标,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教学氛围,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师投身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指明方向。

  学校办学目标是:建设省内一流、国家知名的示范加特色学校,造就一流加专长教师,培养合格加特长学生

  学校的校风是: 继承、创造、友爱、健康

  学校的教风是: 进德、修业、求实、创新

  学校的学风是: 自立、自治、自学、自信

  学校的校训是: 少怀壮志锐意成才

  第十五条:学校在办学的过程中应逐步形成并巩固行之有效的工作理念,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以高效、有序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达成既定办学目标。

  学校工作理念是:积极主动、以终为始、知彼解己、双赢思维、统合综效、要事第一、不断更新

  学校工作作风是:团结协作、廉洁高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十六条:学校要加强法制建设,组织师生经常性地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学的水平。设立申诉、调解机构,受理师生申诉,调解教工间、师生与学校间发生的矛盾与纠纷,逐步把学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第十七条:学校隶属肥合市教育局,校长、副校长由教育局及上级组织部门任免,总支书记由教育局党组及上级党委任免。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由学校任免。学校办学经费、教职工工资由财政全额供给。学校各项工作接受肥合市教育局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党总支工作接受教育局党组及以上党的领导机关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教师

  第十八条:学校要不断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自觉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20**”和20**的思想,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发扬奉献精神。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三、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认真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勇于探索。

  四、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爱护学生身心健康,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六、衣着整洁,得体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十九条:本校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参与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管理指导和评价学生权,申报专业职称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学校依法保护教师上述权力。

  第二十条:本校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尊重、关心、热爱、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学校应为教师履行上述义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学历或其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国家考试取得高中教师资格,遵守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具有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都具备任职我校专任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校教师来源:根据国家《教师法》,经肥合市教育局、人事局招考聘用。

  第二十三条:本校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接受安徽省教育厅、肥合市教育局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制订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根据新时期对教师的要求,学校要加大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除了派出学习外,还要以请名师来校讲学、拜师结对等多种形式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学校在培训等方面应编制相应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据肥合市教育局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在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级、奖惩以及评优选模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五条:本校教师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社保、福利、医疗、住房、带薪休假等待遇。学校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力提高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尽力解决教师中存在的具体困难,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第二职业,体罚侮辱学生,私自办班、收费,私自订购学生复习资料,收受回扣,收取学生及学生家长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教师,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校学生要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遵守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真诚友爱,文明礼貌,尊师守纪,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勤劳俭朴,孝敬父母,遵守公德等,努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本校学生要养成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发愤学习,吃苦耐劳,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爱学校,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通过高中阶段的学习,把自己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九条:本校在读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学习权,人身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资料的使用权,对教师的评议权、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获得表彰奖励权,获得学业证书、退学、休学、转学权,对个人学业成绩操行表现的公平评价权和知情权,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等基本权力。学校有责任依法保护学生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本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服从学校的管理,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尊敬他人,尊敬师长,接受考评,关心集体,爱护学校财产,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基础依据,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条例、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政管理

  (一)综合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层次管理、岗位责任制。校长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各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分工内容,分别指导教务、德育、总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教育局对校长进行考评,校长对副校长进行考评,副校长对相应部门的中层干部进行考评,有关部门分别对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包括相当于教研组长职务的处室负责人)、班主任以及其他的教职员工进行考评。各层次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员工均应切实履行既定岗位职责,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学校有权予以调整;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制度管理。按照常规办事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班级管理、班主任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党群工作管理等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各类岗位职责。体现用制度管人管事,注重对遵守制度情况的考评,推进依法治校的步伐。

  第三十五条:加强常规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按国家教育部要求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按安徽省教育厅“教材办”要求选用教辅材料。以学校《教学教研常规》(简称: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教研五常规)为主要依据,建立并执行常规教学管理制度和全程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学校加强教研活动管理,加强现代教育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学校及教研组都要制定教研活动计划,通过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提高教师教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学校的现代化水平。

  (二)就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肥合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凭有关证明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开学两周后仍不能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新生入学后,进行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由学校统一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后,发给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应事先请假,逾期一个月不到校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接受学校考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做出客观的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毕业时做出毕业鉴定。对学生的评价应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学生管理人员的意见,力求使评价客观公正,评价结果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给学生家长。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按安徽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全省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后,达到144个学分,符合国家规定高考条件的学生,可以根据志愿报考高等学校。

  (三)后勤保障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后勤行政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后勤事务,建立并完善后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机制,并且在保证后勤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尝试。后勤工作要确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为学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十三条:本着“建设省内一流、国家知名的示范加特色学校”办学目标,按省示范高中的标准制订近期、远期规划,在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施等方面尽快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在重点提升实验室(技术处)、图书室(图书信息中心)设施水平的同时,加大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信息化带动学校现代化。

  第四十四条:加强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日常管理,落实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定期、及时检修维护各类设施设备,提高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更好地为师生服务 ;努力创造适合高中学生特点和需要的校园文化氛围,体现教育性、时代感,实现校园绿化、美化、香化、净化,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五条:加强学校各类设施、设备和财产的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资产账目。严格执行购置、出入库、使用、报损等各项制度。定期清库盘点,并将结果报告给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因渎职造成物品损失的管理者和责任人要给予处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浪费。

  (四)人事、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教职员工要本着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使用,在定编定岗的前提下实行双向聘任、竞争上岗,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进行调整。学校建立包括精神、物质奖励在内的激励机制,使教职员工都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严格遵守政府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切实执行政府采购规定,落实“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立项、大宗支出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决定)问题决策的要求,合理编制预算,平衡收支,有效安排、使用经费,注意勤俭节约,努力开源节流,保障教育教学及建设发展的需要。

  (五)体育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结合新课改,加强对体育课的管理和改革,切实上好“两课”、“两操”,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活动时间。组织好每年一次的新生军训,开好每年一次的体育运动会和“达标”运动会,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体育知识技能,养成良好的锻炼身体的习惯,具有健康的体魄,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同时造就一批体育拔尖人才。

  第四十九条: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重视医务室的建设,筹建心理咨询室,制定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通过相关课程渗透生理心理卫生知识,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卫生保健知识,使学生具有一定的生理自我保健能力,具有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及人口科学等意识,养成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良好习惯。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积极开展常见病的预防与矫治,降低学生常见病的发病率。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好师生膳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参加卫生环保公益劳动,强化卫生检查评比。

  (六)素质教育管理

  第五十条:结合新课改,加强美育教育,开好音乐、美术课,使学生掌握初步的美学知识和基本的审美技能,树立正确、健康的审美观。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表演活动和各类文体竞赛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社团开展有益的活动,在全面发展的同时,使学生的个性、特长得到完善、发展。办好一年一度的迎春文艺会演、科技文化艺术节和英语戏剧周。

  第五十一条:开发校本资源,按计划开好劳技课,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健康的职业意识和创业意识。 掌握一些服务性劳动、工农业劳动以及劳动组织管理等所需要的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必要的就业常识和一些职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术。

  第五十二条:确定和建立校外活动基地,建立共建关系。定期组织学生到活动基地接受劳动教育、传统教育、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提高综合素质。

  (七)安全保卫管理

  第五十三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安全工作组织和工作队伍,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预防突发事件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救灾培训、演练,加强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在防火、防毒、防盗、防意外伤害以及交通安全、用电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意识和自我救护能力。

  第五十四条:建立学校内部与学校外部安全工作网。设立学校保卫部门,校内各大门设门卫,在教学楼内、科技楼内设值班室,实行24小时有人值班值宿。校外与市公安局、驻地派出所建立长期的联系,校内设保卫值班室。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坚持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消除安全隐患。如发生事故,层层追究责任,并及时上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八)社会关系管理

  第五十五条:建立学校、家长、社会三结合网络,利用多方面的教育力量开展德育工作,在校内外形成德育工作网络,经常性地掌握学情,形成合力,消除死角,提高德育效果。建立家长学校,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家长的意见或建议,改进学校工作,有针对性地与家长共同研究教育原则和方法,提高家庭与学校的教育效果。

  第五十六条:关心离退休老同志,充分发挥“关工委”和“离退协”的作用,聘请老干部、老教师、先进模范人物担任校外辅导员,请他们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用他们的经历、感人事迹来教育感化学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第五十七条:学校将继续加强和扩大对外交流,与相关兄弟学校保持密切协作关系,通过政府部门、民间组织与国外同类学校或文化、教育机构建立联系,组织师生互访,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继续参加以教科研为主旨的各级、各类学术机构和文化团体的活动,并加入其组织,以促进学校教科研工作持续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中所列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肥合市教育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有相抵触之处的,一律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肥合市教育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制定权、修改权由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学校各项工作制度、要求都必须符合本章程的基本原则。

  肥合六中

篇2:大华中学办学章程

  华大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华大中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在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和大场镇人民政府教委的双重领导下实行教育工作。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办学宗旨]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终身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出人格健全、素质全面、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

  第四条 [办学理念]让每位学生扬起希望的风帆。

  第五条 [学校风气]逐步形成“进取、勤奋、朴实、严谨”的校风、“爱生、进取、敬业、严谨”的教风、“自强、明礼、勤奋、好学”的学风。

  第六条 [办学目标] 力争把学校办成教育思想先进、管理严格规范、办学特色鲜明、校园文化浓郁的让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七条 [办学特色]学校经过多年的努力,力争形成影评特色与小班教育特色。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四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宝山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三条在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作。

  第十四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在校长室领导下设立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室、人事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学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与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教处对学校的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应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学业考试和考察。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的要求,每三年制定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社会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校长主持由校长、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有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 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课时工资、考核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条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是区政府通过区教育局、大场镇教委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大场镇记帐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宝山区教育局和大场镇教委的审计。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校校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1391号。邮政编码为20**42。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篇3:浏阳一中青年党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阳浏一中青年党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接受学校党总支的直接领导,同时指导各年级党支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二条、青年党校的宗旨和任务:

  (一)向青年学生灌输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让青年学生了解共产党的发展史和共产党领导中华人民的革命斗争史。

  (二)引导青年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跟着共产党走,树立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

  (三)用科学的理论武装青年学生头脑,让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占领学生的思想阵地。

  (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年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

  (五)对经过培养,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申请人,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青年党校的一切活动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阳浏一中青年党校服从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德育处和团委负责。

  第二章 党校学员

  第五条、青年党校实行学员制,凡承认学校青年党校章程,思想要求进步,愿意参加青年党校学习的阳浏一中学生,均可成为青年党校学员。

  第六条、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加青年党校的学习。

  (2)有权参加青年党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3)对青年党校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4)要遵守青年党校章程,遵守青年党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青年党校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学员的来源:

  1、党校的学员来自本校学生。

  2、学员应具备的条件:

  (1)思想要求进步,愿意参加党校学习,有强烈的求知欲望。

  (2)关心集体,帮助同学。

  (3)遵规守纪,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3、学员的产生方法:具备条件的同学自己提出申请,或由班主任推荐,经招生小组批准后方能成为正式学员。

  第八条、学员的职责

  1、要严格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要认真履行考勤制度,因特殊情况缺课要及时进行补课。

  3、上课要认真听讲、做好笔记,课后要认真完成作业。

  4、要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党校教师

  第九条、党校教师由党校管理机构聘请。

  第十条、在校内全体党员中聘请党性强、思想好、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的同志以及全体政治课、历史课教师为青年党校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聘请县委党校教师、各级各类先进模范人物为青年党校校外教师。

  第十二条、教师职责:

  1、任课教师要按工作安排按时给学员上课。

  2、有事不能上课的要提前3天到校务办公室办手续。

  3、要保持良好的师德风范,党性原则强,做到为人师表。

  4、要认真备课,讲课要言之有物。

  5、认真批改作业和阅卷。

  6、服从安排。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青年党校设校长2人,副校长3人,其中,执行校长1人。校务办公室主任1人,任课教师若干人。每个教学班的团支部书记为该班青年党校学员组组长。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职权:

  1、负责党校内外一切事务。

  2、负责党校招生、考试。

  3、制定学年工作计划,完成各阶段的工作总结。

  4、制定教学计划、安排上课时间。

  5、负责安排任课教师。

  6、负责党校校务管理。

  7、负责向上级汇报工作。

  8、制定和修改青年党校章程。

  第五章 考勤与考试

  第十五条、考勤制度:

  1、学生要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的要及时请假。

  3、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班主任书面申请,由小组长报校务办公室批准。

  4、缺课达6小时以上者不准毕业。

  5、迟到、早退每两次按缺课一小时计。

  第十六条、考试、考核制度:

  1、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每上一次课(含开学典礼),都要在上课后一周内写一篇学习体会和思想汇报(不少于500字)交到各组长,组长交到党校办公室。

  2、每期学习结束,要进行结业考试。

  3、每位学员必须参加考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

  4、考生要按要求认真准备考试,不得作弊。

  5、学年操行评定为优秀(由班主任提供)。

  6、平时考核、结业考试都合格者准予结业,并由党校发给结业证书。

  7、结业证书作为加入党组织的重要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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