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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章程

浏览:83512022-01-2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工作职能

  “学生科学研究院”的职能是:践行“让每位学生得到卓越发展”的教育理念,围绕“本色做人,卓越做事”的育人目标。为本校优秀的科技特长学生搭建良好的成长平台,使他们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科学探究和设计;为他们提供直接与专家、科学家交流的机会,接触和了解科技前沿的发展领域;为他们创设参加宁波市、全国和国际青少年科技竞赛的条件;为他们在科学探究和设计的后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条 宗旨

  遵纪守法,在专家和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终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工作任务

  1.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生科技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院士和学员的科技活动能力。

  2.组织青少年院士和学员对科技教育活动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学生院士和学员的科研能力。

  3.组织学生院士和学员开展科技传播活动,使学生院士和学员成为学校青少年科技活动的核心力量,带动广大学生,提高全体学生的科学素质。

  4.积极研究学生科技教育活动中的问题,鼓励学生院士和学员参加相关的科技竞赛、科学论坛,科学讨论会等活动,协助学生院士和学员做好科学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四条 本院接受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院士、研究员和学员

  第五条:院士

  1.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院士是姚余中学学生科技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参加学生科学院,须遵循自愿的原则,由本人申请,经学生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由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授予院士称号。

  2.凡在姚余中学求学的学生,承认本院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姚余中学学生科学院院士:

  ⑴在市级或市级以上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⑵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者;

  ⑶在青少年科技传播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⑷在青少年科技研究型课程的课题研究方面及其他涉及学生科技教育领域中的杰出代表。

  第六条:研究员

  凡在姚余中学求学的学生,承认本院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1)在校级或校级以上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2)在学生科技创新教育活动或科技传播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3)在研究型课程的课题研究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凡承认本院章程,能参加本院活动,姚余中学的在校学生,均可自愿申请入本院,经批准后为本院学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设立有专家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聘请的高校老师、科研单位研究员、科普单位专家及学生家长代表组成 。

  指导委员会由聘请的学校领导、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本校老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

  常务委员会由学生院长、副院长各研究室主任组成。

  第九条、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聘请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和名誉所长若干名,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三人;各研究室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第十条、本院院长、副院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院士;

  (2)思想素质好,热心本院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十一条、本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各研究所所长由高一、高二学生担任,任期一年,可连任两届。

  第十二条、学员大会

  学生科学研究院实行学员大会制,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员大会。

  本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的讨论审议,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学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修改完善本院章程;

  (3)选举和罢免本院院长、副院长及各研究室主任;

  (4)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学生院长、副院长和各研究室主任组成。

  学员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是学生科学研究院的领导机构,负责科学院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常务委员会每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院士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制定本院年度活动计划;

  (3)组织大型活动;

  (4)聘请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名誉所长;

  (5)负责外联工作;

  (6)负责院士资格审批工作。

  第四章活动形式

  第十四条、活动所依据的原则

  (1)给学生搭建一个开放多元的平台。在研究和实验条件的创设、指导力量的组织以及活动载体的运作上均体现开放性和多元性;

  (2)给学生搭建一个互动协作的平台。让学生在学习、研究的集体中开展活动,在与指导者、同学的交流中协作互动;

  (3)给学生搭建一个自主创新的平台。指导学生按各自的认知结构、兴趣特长和能力特点自主地开展科学探究活动;

  (4)给学生搭建一个亲历科学的平台。让学生经历从生活中发现问题、进而制订研究课题,并通过实验研究、信息搜集、数据处理等过程解决问题,体尝科学探究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基本活动形式

  依据上述原则,“科学研究院”将开展以下形式的活动:

  (1)专题研修--开展科学技术素养、学科领域、科技创新、研究方法等专题学习;

  (2)短期实习--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学员到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短期实习(一般利用暑假),感受科学研究过程的艰辛,感受科学家的科学思想、方法和精神;

  (3)实地考察--组织开展实地科学考察活动,从考察活动中获取研究课题、开展研究实践,走科学的研究之路;

  (4)科学沙龙--定期举办科学家与学员见面会、座谈会,邀请科学家讲述本学科的发展,让学员了解科学家们的成长过程,了解科学技术的最新动态和发展;

  (5)专家咨询--每年举办几次科学家、专家课题咨询活动,为学员的研究课题作指导咨询;

  (6)课题研究--以导师制的形式,组织学员在相关的实验室、工作室开展实验与制作活动,并形成研究报告和发明作品;

  (7)集训参赛--学员在专家指导下对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提高、完善,为参加“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等市级、国家级和国际级的科技竞赛作基础准备;

  (8)年会论坛--每年举办“科学研究院”年会,以此作为学员学术交流和总结评价的重要途径,并作为对已进入大学的学员进行全程培养的重要举措;

  (9)信息联网--学员充分利用互联网搜集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以丰富科学探究和作品设计内容;指导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可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进行指导和交流;

  (10)项目支持--“科学研究院”的指导教师与学员共同分析观察和收集有价值的科研课题项目,并逐步建立项目库,同时,对学员科学探究和作品制作的优秀项目提供资助。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建立科学实验场所

  (1)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实验基地;

  在姚余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姚余市科技局的协调下争取将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作为“科学研究院”的实验基地,为学员的研究创设条件、提供指导。

  (2)在部分科普基地和高新科技企业建立实践基地;

  “科学研究院”拟在上海科技馆、舜宇集团、姚余检验检疫局等科普教育基地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建立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员考察实践。

  第十七条、建立顾问导师制

  1.科技顾问团

  聘请在“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中担任科学顾问的院士组成科技顾问团,以体现“科学研究院”的高层次,体现对学员的激励和对他们今后发展的支持。

  2.科技导师团

  聘请高校、科研院所、科普教育基地以及高新科技企业的专家担任科技导师团,定期对学员的科学研究方案进行指导,向学员介绍现代科技的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3.科技指导团

  由科学研究所、高校教师、姚余市科协有关专家、姚余市科技局有关专家及我校的相关学科教师组成科技指导团,具体负责对学员的指导和组织各项活动,与学员共同制订课题计划、定研究方案、进行科学研究,并对他们进行全程培养。

  (三)建立学员知识产权专利机制

  对被评为我校“明日科技之星”的学员,可在“科学研究院”申请项目发明专利的经费资助,我校将根据专家的鉴定,对有价值的项目给予发明专利申请的经费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委员会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备案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

篇2:余姚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工作职能

  “学生科学研究院”的职能是:践行“让每位学生得到卓越发展”的教育理念,围绕“本色做人,卓越做事”的育人目标。为本校优秀的科技特长学生搭建良好的成长平台,使他们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科学探究和设计;为他们提供直接与专家、科学家交流的机会,接触和了解科技前沿的发展领域;为他们创设参加宁波市、全国和国际青少年科技竞赛的条件;为他们在科学探究和设计的后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条 宗旨

  遵纪守法,在专家和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终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工作任务

  1.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生科技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院士和学员的科技活动能力。

  2.组织青少年院士和学员对科技教育活动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学生院士和学员的科研能力。

  3.组织学生院士和学员开展科技传播活动,使学生院士和学员成为学校青少年科技活动的核心力量,带动广大学生,提高全体学生的科学素质。

  4.积极研究学生科技教育活动中的问题,鼓励学生院士和学员参加相关的科技竞赛、科学论坛,科学讨论会等活动,协助学生院士和学员做好科学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四条 本院接受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院士、研究员和学员

  第五条:院士

  1.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院士是姚余中学学生科技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参加学生科学院,须遵循自愿的原则,由本人申请,经学生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由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授予院士称号。

  2.凡在姚余中学求学的学生,承认本院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姚余中学学生科学院院士:

  ⑴在市级或市级以上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⑵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者;

  ⑶在青少年科技传播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⑷在青少年科技研究型课程的课题研究方面及其他涉及学生科技教育领域中的杰出代表。

  第六条:研究员

  凡在姚余中学求学的学生,承认本院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1)在校级或校级以上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2)在学生科技创新教育活动或科技传播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3)在研究型课程的课题研究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凡承认本院章程,能参加本院活动,姚余中学的在校学生,均可自愿申请入本院,经批准后为本院学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设立有专家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聘请的高校老师、科研单位研究员、科普单位专家及学生家长代表组成 。

  指导委员会由聘请的学校领导、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本校老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

  常务委员会由学生院长、副院长各研究室主任组成。

  第九条、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聘请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和名誉所长若干名,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三人;各研究室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第十条、本院院长、副院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院士;

  (2)思想素质好,热心本院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十一条、本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各研究所所长由高一、高二学生担任,任期一年,可连任两届。

  第十二条、学员大会

  学生科学研究院实行学员大会制,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员大会。

  本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的讨论审议,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学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修改完善本院章程;

  (3)选举和罢免本院院长、副院长及各研究室主任;

  (4)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学生院长、副院长和各研究室主任组成。

  学员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是学生科学研究院的领导机构,负责科学院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常务委员会每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院士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制定本院年度活动计划;

  (3)组织大型活动;

  (4)聘请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名誉所长;

  (5)负责外联工作;

  (6)负责院士资格审批工作。

  第四章活动形式

  第十四条、活动所依据的原则

  (1)给学生搭建一个开放多元的平台。在研究和实验条件的创设、指导力量的组织以及活动载体的运作上均体现开放性和多元性;

  (2)给学生搭建一个互动协作的平台。让学生在学习、研究的集体中开展活动,在与指导者、同学的交流中协作互动;

  (3)给学生搭建一个自主创新的平台。指导学生按各自的认知结构、兴趣特长和能力特点自主地开展科学探究活动;

  (4)给学生搭建一个亲历科学的平台。让学生经历从生活中发现问题、进而制订研究课题,并通过实验研究、信息搜集、数据处理等过程解决问题,体尝科学探究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基本活动形式

  依据上述原则,“科学研究院”将开展以下形式的活动:

  (1)专题研修--开展科学技术素养、学科领域、科技创新、研究方法等专题学习;

  (2)短期实习--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学员到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短期实习(一般利用暑假),感受科学研究过程的艰辛,感受科学家的科学思想、方法和精神;

  (3)实地考察--组织开展实地科学考察活动,从考察活动中获取研究课题、开展研究实践,走科学的研究之路;

  (4)科学沙龙--定期举办科学家与学员见面会、座谈会,邀请科学家讲述本学科的发展,让学员了解科学家们的成长过程,了解科学技术的最新动态和发展;

  (5)专家咨询--每年举办几次科学家、专家课题咨询活动,为学员的研究课题作指导咨询;

  (6)课题研究--以导师制的形式,组织学员在相关的实验室、工作室开展实验与制作活动,并形成研究报告和发明作品;

  (7)集训参赛--学员在专家指导下对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提高、完善,为参加“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等市级、国家级和国际级的科技竞赛作基础准备;

  (8)年会论坛--每年举办“科学研究院”年会,以此作为学员学术交流和总结评价的重要途径,并作为对已进入大学的学员进行全程培养的重要举措;

  (9)信息联网--学员充分利用互联网搜集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以丰富科学探究和作品设计内容;指导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可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进行指导和交流;

  (10)项目支持--“科学研究院”的指导教师与学员共同分析观察和收集有价值的科研课题项目,并逐步建立项目库,同时,对学员科学探究和作品制作的优秀项目提供资助。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建立科学实验场所

  (1)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实验基地;

  在姚余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姚余市科技局的协调下争取将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作为“科学研究院”的实验基地,为学员的研究创设条件、提供指导。

  (2)在部分科普基地和高新科技企业建立实践基地;

  “科学研究院”拟在上海科技馆、舜宇集团、姚余检验检疫局等科普教育基地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建立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员考察实践。

  第十七条、建立顾问导师制

  1.科技顾问团

  聘请在“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中担任科学顾问的院士组成科技顾问团,以体现“科学研究院”的高层次,体现对学员的激励和对他们今后发展的支持。

  2.科技导师团

  聘请高校、科研院所、科普教育基地以及高新科技企业的专家担任科技导师团,定期对学员的科学研究方案进行指导,向学员介绍现代科技的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3.科技指导团

  由科学研究所、高校教师、姚余市科协有关专家、姚余市科技局有关专家及我校的相关学科教师组成科技指导团,具体负责对学员的指导和组织各项活动,与学员共同制订课题计划、定研究方案、进行科学研究,并对他们进行全程培养。

  (三)建立学员知识产权专利机制

  对被评为我校“明日科技之星”的学员,可在“科学研究院”申请项目发明专利的经费资助,我校将根据专家的鉴定,对有价值的项目给予发明专利申请的经费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委员会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备案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姚余中学学生科学研究院。

篇3: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章程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章程(2012年修订稿)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XX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学生车管理的通知》、《临淄区教育局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结合我镇教育实际,制定《齐都镇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章程》。

  (二)本章程适用于齐都镇所有运营和管理的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属地管理,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负总责,积极推行全镇统一的公司化运营模式。学校(以下均含幼儿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监督管理。

  (三)学校自备或者长期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学校是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其他接送学生车辆,其所有人是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营、维护、司机管理、事故责任及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应是19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且车身颜色、外观标识统一。2011年以后新购或置换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要求的接送中小学生专用车辆,2011年以前购买的非专用接送学生车强制报废期限为8年。

  (三)所有申请办理专用学生车备案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新车必须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面包车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五)接送学生车必须手续(行驶证、驾驶证)完整齐全,严禁无牌、无证、无险(各种保险)运营。

  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A1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车主更换驾驶人必须到区教育局、镇中心校备案,由公安交警部门查验驾驶人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驾驶人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提前向车辆所有者说明情况,经学校同意,由车辆所有者负责安排具有同等驾驶资格的人员替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和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二)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不疲劳驾车,不饮酒驾车,不违章驾车,驾车期间不吸烟。

  (三)驾驶人不得任意变更停车地点或从事任何未经允许的营运活动,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路线运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线路,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报车管所备案。

  (四)驾驶人必须严格控制车辆时速,接送学生时最高时速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接送学生车辆校内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五)驾驶人接送运行途中应制止学生随意下车和严禁社会人员随意上车。严禁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及驾驶人私自准许搭乘无关人员及物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须坚决制止。《接送学生车安全运行监督台》、《“六定两点”落实情况安排表》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右下方位置,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齐全。

  (六)如遇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车辆出行前,驾驶人要向学校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出行;若车辆不能出行,由学校负责通知学生。

  (七)驾驶员每天必须进行日常性的维护保养,以检查、固定、清洁为主要内容,由驾驶员单独完成。要求:灭火器、安全锤等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八)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保险单复印件。 经常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要爱护车辆,坚持中速行驶,及时维护保养,遇有故障立即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发挥最大效益。

  (九)任何情况下驾驶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一经发现,将取消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质和运营资质,造成事故的,按照交通法规严肃处理,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该车所有人自负。

  第五条 接送学生车辆运营资格的确认

  (一)接送学生车辆实行审批准入制度,符合《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和《XX市校车管理规定》的车辆,经公安交警、教育部门审批合格方可参与接送学生运营业务,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

  (二)接送学生车辆购置实行申请、准入制度。新增、更换学生车辆须车主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镇政府同意、教育主管部门交警交通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方可盖章、签字。

  (三)必须填写《接送学生车辆标识申请表》,报临淄交警大队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查验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接送学生车统一标识。

  (新车落户以前,学校要监督车主把原来统一外观标示但现已淘汰的旧接送学生车辆改回出厂时的颜色,在两个月内对旧车进行处理并向教育局备案说明;新车落户以后,学校应当将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领情况及时向区教育局和交警部门备案。)

  (四)接送学生车辆所有者应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车辆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临淄交警大队确认后执行。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路线和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

  (五)接送学生的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XX市校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可以申领接送学生车辆标识,不要求统一车身颜色。

  (六)接送学生车辆推行中心校统一运营管理、统一线路调配、统一核算分配和学校主导、车主协商的公司化统一运营管理模式。现有、新增、置换的接送学生车辆均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制度。已投入运营的接送学生车辆须加入全镇统一的管理行列。

  (七)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以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等方式,减轻学生接送车辆运载压力。

  (八)接送学生车车主、驾驶员出现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章违规、服务质量差等而造成学校严重负面不良影响等行为的,学校可终止该车接送学生资格。车主主动退出接送学生车队伍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日常管理职责

  (一)学校要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学生车安全管理网络。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接送学生车监管人具体负责。学校要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校长或分管领导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

  (二)学校要设立学生车监管人专门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管理,每周一要召开驾驶员例会,组织所有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学习车辆维护保养常识、交通法规,讲评上周运营情况,对车辆车身、车内、发动机、底盘进行清洁及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指导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及时整改。学校要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分别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提高其责任意识,逐车逐人落实安全责任,要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超员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等没有安全保障车辆的承诺书。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协会),具体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监督台》、《“六定两点”落实情况安排表》,配合交警部门每周对所有学生车的车况进行全面检测,发现隐患车辆运送学生的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镇中心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在恶劣天气时,学校要完善教师跟车制度,确保学校对学生车的监控;健全学生监督小组,落实学生监督职能,坚决杜绝驾驶员酒后驾驶、超员、超速、副驾驶位置或发动机平台上坐学生、车门边站人、随意更换驾驶员或车主代驾、随意更换行驶路线等违规行为发生。严禁社会闲杂人员随意上车,不允许驾驶员把学生随意放在中途或允许学生随意中途下车。

  (四)学校应当建立行车日志,每天记录驾驶员发车及到校时间、乘车学生姓名、数量、车况安全运营等情况,有跟车教师的由跟车教师填写,无跟车教师的由学校安排专人填写。学校应充分发挥学生监督小组的作用,学生监督小组成员协助教师做好学生上下车秩序等日常工作。并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起到监督作用。学校要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台帐,详细掌握本学校接送学生车辆数量、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等日常运营信息。加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管理,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学校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数量增减情况报告制度,接送学生车辆数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区教育局、镇中心校书面报告。

  (五)学校监管并落实非准入车辆一律不得参与接送学生的运营,家长私家车或自驾机动车一律不得参与接送直系子女以外的学生,发现以上违规车辆必须及时制止并将违规情况书面告知交警、交通部门,由交警交通部门负责查处。必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师生的教育,教育师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并不乘坐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校发现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将车辆类型、车身着色、车辆号牌等基本信息向交通、交警及区教育局报告。教育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加强对子女的管理教育,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每月必须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到自觉遵守路道交通法规,严格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定期维护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六)学校要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制定完善学生上放学值班安排表,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缩短学生候车时间。放学时,要安排专人维护乘车秩序,严格按照接送学生车辆核定人数安排学生乘车,严禁离校后出现超员现象。学校应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禁止学生在车厢内打闹、嬉戏等行为。学校发现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酒后驾驶、驾证不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的,应立即向交警及教育部门报告。

  (七)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应按规定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确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一并报区教育局。节假日期间,接送学生车辆由各服务学校集中管理。车辆需要运营时,必须经过学校及中心校审批,严禁车辆所有人在节假日期间,未经审批私自对社会出租接送学生车辆。车主要充分利用节假日期间做好车辆年审、投保及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学生上放学期间接送学生车辆的正常运行。

  (八) 接送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车主,应安排照管人员随车看管学生。学校应当安排教师跟车,监督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管理、看护学生。接送学生车辆车主要安装行车监控设备,学校要定期抽查,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转。如出现车主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行为,学校要监督车主出资在一周内更换完成。学校要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行车辆进行监督。学校须在校门口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信息,监管单位的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进行公示。学校要鼓励广大师生、学生家长和群众举报接送学生的非法车辆和超员、超速等交通违章行为。一经查实的,对首名举报者适当予以奖励。学校要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够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应对,将事故损害降到最低。

  (九)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学校学生车安全运营考核办法》,从车辆维护(15分)、学习培训(15分)、服务质量(25分)、安全责任(45分)等方面制定考核细则。学校每学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接送学生车辆资格。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违规运营处罚办法

  (一)镇中心校管理考核学校,学校直接监督管理车主、驾驶员及随车照管员。学校幼儿园未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未健全学生车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未安排专职接送学生车监管员、未实行教师跟车制度、未成立学生监督小组者、未落实“六定两点”制度每次从相关单位经费中扣发500元。学校未与接送学生车所有人及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未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监督台帐、未制定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督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者每次扣发相关单位500元。学校漏报、谎报、瞒报接送车辆性质、车辆状况运行情况及超员现象每发现一次扣发相关单位1000元。

  (二)学校未能及时有效核实接送学生车无有效行使证明标志、未有效审核驾驶证行驶证是否一致、未有效审核车辆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驾驶员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准驾车型和实际驾驶车型不符者每发现一次扣发相关单位2000元。未有效审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按时投保者每发现一次扣发相关单位2000元。三险保单(复印件)未随车携带每车次扣发相关单位500元。学校跟车教师和学生监督小组未发现驾驶员有饮酒驾驶现象及随意更换驾驶员现象每次扣发相关单位1000元;发现副驾驶座乘坐学生、车门边站人及运载途中车辆时速超过50公里者(超速)发现一人次、一车次扣发相关单位3000元;学生乘车必须一人一座,发现超员超载者(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不允许乘坐学生)扣发相关单位每人次5000元。接送运行途中出现学生随意下车和社会人员随意上车现象每次扣发1000元。中心校及上级组织的学生车安全会议一人次旷会扣发相关单位500元,迟到、早退、替会一人次扣发相关单位300元。发现缺少学生车标识(双人、向日葵)、未张贴学生车监督电话、未放置学生车监督台、未放置“六定两点”监督卡、缺少灭火器、破碎锤等设施每次扣发相关单位500元。

  (三)使用不具备准入手续的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面包车等非准入接送学生车辆或者拼(组)装车接送学生者每发现一次扣发相关单位3000元;使用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每发现一次扣发相关单位5000元。

  (四)接送学生车辆必须自觉维护全镇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招生秩序,遵守区镇政府、上级教育部门和镇中心校制定的有关规范学校幼儿园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杜绝长距离跨片区接送幼儿,消除长途接送带来的安全隐患。违反规定私自为学校幼儿园跨片区接送学生幼儿的专用学生车辆不享受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取消该车在本镇接送学生资格。

  (五)学生车车主、驾驶员要保证安装的车辆监控设备正常运转,故意遮掩或者随意调整监控角度以致监控设备因人为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每发现一次扣发1000元。出现损坏要及时维修,恶意破坏加倍赔偿(原价1840元)。

  (六)由我镇审批准入的学生车不得为非教育机构提供服务;在平时和节假日期间为其他各类教育机构提供接送任务时,必须向原审批准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审批准入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为其他单位(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提供接送服务。为我镇以外的其他各类教育机构提供接送服务时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该车主负责,与齐都中心校和准入审批学校无关。

  (七)根据《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1号)规定,区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每年内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对各辆车各项违规次数进行累计处罚,扣发的资金从学校保管的50%学生乘车补助中进行扣除。第一次一项违规罚款1000元,第二次一项违规罚款2000元,第三次一项违规罚款3000元并取消该学生车运营接送资格。另外根据每次对车主的罚款数额,再按照200%、300%的标准学校、镇政府的办公经费。由于车主、驾驶员在各类接送活动中违规违纪原因而造成的对本车、学校、镇政府的以上所有经济处罚均由该车车主承担。由于车辆违规被上级检查通报,对我镇各学校、中心校、镇政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本章程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违规运营处罚办法》的规定对该车车主进行加倍处罚。

  以上扣发的资金涉及学校管理的从相关单位的办公经费中予以扣除,涉及车主驾驶员的均从镇政府对学生50%的乘车补助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该车主另交。

  第八条 镇政府全面负责接辖区内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积极推行接送学生车辆统一管理运营。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制,组织车辆所有者和驾驶人与村居、学校、安监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镇政府积极协调综治、公安、教育、安监、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将接送学生车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制定符合全镇实际的学生车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接送学生车发展。

  第九条 镇中心校、齐陵交警中队、镇安监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制订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查找、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学校要落实学生车管理工作周例会制度,主动联合交警部门、中心校学生车管理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组织车主及驾驶员参加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第九条 镇中心校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学生车统一运营管理工作,与学校、幼儿园分别签订责任书,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校车长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镇中心校指导学校做好准入车辆的推荐工作;协调交警、交通部门检查学生车违章行为和对车主、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月督促学校对每辆车的车况检查一次,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每月3号以前,按时报送《临淄区接送学生车辆监督情况月报表》、《车况周检查表》;完善恶劣天气日报制度;监督车辆投保各种保险;组织学校与车主及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车日常管理工作;与学校共同核算乘车费用;健全车辆档案,协调补贴经费发放事宜。积极争取镇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扶持接送学生车辆发展。

  第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的全面监控,确保行车安全。齐陵交警中队镇交管所对接送学生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纠正;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门口、周边地区危险路段加强交通管理,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镇中心校和公安交警部门及学校要共同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学生车优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

  第十一条 镇安监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管理的日常监管措施,定期督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并将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管理纳入对相关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接送学生车运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政府责任,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工作。校(园)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校(园)内的接送学生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学生车监管人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接送学生车日常管理工作。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存在超员、超速等违规行为、不服从学校管理扰乱全镇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幼儿园正常招生秩序的车主,一律清除出接送学生行列;发现存在超员车辆的学校,校长写出书面检查;发现存在超员车辆的幼儿园立即停园整顿,直至取消办园资质。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得力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主、驾驶员、学校应当第一时间将基本情况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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