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滨中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海滨中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z省海滨中学北京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z省海滨中学在京及周边省市的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密切校友间的团结、互助与合作,充分整合资源,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校友个人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母校和家乡的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母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秘书长的办公地址。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为校友与母校之间合作牵线搭桥,为母校的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三)宣传、推介、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母校的对外开放和教育、学术等交流;
(四)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为在京学习和进修的校友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协助母校建立校友基金;
(七)在滨中网站中加上〝北京校友会″栏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海滨中学学习和工作过的在京及周边省市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对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对海滨中学和
本会提供帮助的非本会会员,如本人愿意,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荣誉校友称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与本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提案;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名誉会长;
(三)筹备联谊会等各种集体活动;
(四)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采用会员大会推举产生,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本会工作,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二) 对母校和本会有较大贡献;
(三) 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负责校友会日常工作,处理母校、校友与本会的联系,负责校友接待,负责本会经费筹集、预算、决算和现金收支管理,负责校友会网站建设等。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若干,名誉会长若干,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二) 身体健康,能完成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及社会捐赠;
(二)政府或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等增值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依据会员的提议和情况变化,应适时修改章程;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作出终止决定需经半数以上会员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母校校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年5月26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篇2: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章程
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旅游专业(酒店管理、旅游管理、景区管理)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z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是在院团委注册,从事旅游活动的专业组织。
第二章 旅游协会的组织系统
第三条:旅游协会的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
二、在主席领导下设办公室及各个部。
三、旅游协会在主席领导下,设相应的办事机构安排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执行委员会议是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监督机构。
一、执行委员会由主建单位任命。
二、执行委员会议产生执行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
三、在执行主席领导下,设相应的办事机构进行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基本会员、优秀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有入会退会自由。
二、会员有监督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三、会员有获得本协会优惠待遇的权利。
四、会员有参加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并参加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六、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维护本协会声誉的义务。
第四章 旅游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旅游协会有参加注册协会举办的全国或地区比赛的权利。
第八条:旅游协会有获得注册协会可能提供的经济或技术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旅游协会有遵守注册协会制定的章程和法规的义务。
第十条:旅游协会有保证注册协会举办的各种比赛和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z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解释。
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筹委会)
二0一四年**月*日
篇3:技术学院旅游协会章程
技术学院旅游协会章程
z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以下简称“旅协”)是我院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社团组织,由院团委领导和管理,在学院管理科学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旅协面向全院热爱旅游业(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景区管理)的学生,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充实学生旅游知识,培养学生管理意识、提高学生从业素质、树立学生拼搏精神”为目的,坚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的原则,展现大学生的风采。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旅协由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委员会、协会会员组成。协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协会委员会是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活动,主持工作,收支会费,召开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条:协会代表大会是协委会的监督机构,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协会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协会主席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总结、部署各部门工作。
第五条:副主席协调各部门工作和日常工作安排,管理协会帐目,负责召开会议。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协助主席、副主席展开工作,监督、督促各部门工作,起草活动方案及相关报告,负责检查、整顿协会纪律。
第七条:外联(市场)部负责对外联络,相互交流,提高能力;搜集旅游情报;负责把旅协推向市场,推向社会,寻求资金来源。
第八条:培训部负责会员培训工作,协助顾问、指导老师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宣传与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条:组织(计调)部负责组织协会所举行的活动及人员的调动;负责旅协的文艺工作。
第十一条:协会可以聘请荣誉主席、顾问、指导老师等人员对协会进行指导、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凡是我学院的学生,热爱旅游业(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景区管理)均可申请加入,并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对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会员有遵守章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配合协委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在协会内有相互团结、相互交流的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在无特殊情况下,应积极参加协会内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协会的主要活动
第十八条:定期请老师授课,举办大型活动和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商讨重大事情,增强协委会成员的民主意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对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协委会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其罢免。
第二十一条:对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委会有权拒绝会员参与协会内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协委会职能部门各负责人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协委会成员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期,再做决定。
第二十三条:新一届协委会成员候选人必须在换届前一个月报院团委审核备案后,方可宣布任命。
第二十四条:对不利于协会发展的言论,协会坚决予以抵制。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