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方案
六小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方案
经六小第十届二次教代会表决通过以下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和《教师法》,更好地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相关会议和杨人社【20**】52号文《关于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疗休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六小的实际,现就六小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 范围对象:
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在编在职教职工。
二、 组织方式:
教工疗休养工作在学校党政的指导下由学校工会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每四年可享受一次疗休养。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好疗休养工作。每年参加疗休养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学校相关人员数的25%左右。临近退休、“四强”骨干(即教学强、科研强、服务强、育人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应优先考虑安排。
学校可结合实际,确定疗休养天数,但不得超过8天。疗休养所需经费由单位福利费列支,人均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若高于500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 具体方案:
1、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加强工作纪律,进一步明确疗休养与公费旅游差别,正常疗休养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目的明确、休养为主;组织安排、方案公示;限定标准,超标自负。经费合规,杜绝公费旅游。在组织实施时还须做到:
2、学校根据市、区、局疗休养工作精神和要求,本着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本校疗休养方案,经教工大会表决通过报教育工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制定疗休养方案时应遵循“一省”、“一点”、“一半时间”的原则。“一省”,指疗休养地域范围不得超出1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一点”,指疗休养期间不得调整居住地;“一半时间”,指疗休养期间,一半时间用于休养,一半时间可用于参观、考察。不得带家属。
4、学校在实施疗休养工作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经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公示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行程安排。公示结束后,应填写《杨浦区教育系统疗休养方案备案表》报区教育工会备案。
5、严禁以货币、实物、卡券等任何形式发放疗休养费用或凭发票报销;严禁在计划线路外安排其他疗休养活动;严禁组织境外游;严禁从其他经费中列支疗休养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 休养时间:
学校在不影响教育教学、教师培训的情况下,利用寒暑假组织教职工疗休养。
五、 其 他:
学校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教师疗休养。在选择旅行社时从附件中教育工会提供的75家旅行社名单中挑选。
本方案经教工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教育工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XX市XX区六小工会
篇2:六小教职工学法制度
六小教职工学法制度
一、认真制定和积极实施普法规划,建立完善的普法制度与监督考核机制,做到要求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到位,规划落实。
二、学校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普法年度考试制度、法制讨论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咨询审核制度和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15学时。
三、学校全体教师,尤其是学校行政人员,要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每年学法自学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四、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要切实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有严格的学法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对学生进行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
五、学校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干部、教师和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率为零。
具体做法:
1、时间及形式安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集体讨论与中心发言、阅读文本与剖析典型事例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灵活多样的学习活动。每次集中学习和讨论都要指定发言人作中心发言。
2、参加人员及要求:全体教职工都要按时参加,集中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会;有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
六、考核办法:
(一)集中学习时迟到、早退的;未经学校统一安排或领导同意,在会期到班上辅导上课、考试或做其它工作;在未宣布散会之前擅自离开会场的。凡以上三种情况由考勤负责当面记载,并在月考核中体现。
(二)学习内容
1、《教育法》
2、《义务教育法》
3、《教师法》
4、《未成年人保护法》。
5、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6、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篇3:六小教职工聘用合同书
六小教职工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xx市**区六小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进本单位时间: 2018年8月1日
手机号码:
户籍所在地地址:
居住地联系地址:
本人承诺以上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及时通知甲方.
签名 :
时间:
甲乙双方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
1、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本市高校毕业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在见习期间根据乙方实际表现,甲方对乙方可按期转正或延长见习期半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乙方愿意续订合同的,甲方可以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3、本合同即将期满时,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由于教育单位情况特殊,为便于人事安排)应在合同期满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见本校制订的各类人员工作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三条岗位纪律及奖惩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具体条款按本单位教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执行。
4、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四条岗位工作条件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工资福利待遇
1、甲方根据国家、市府的有关工资制度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并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3、乙方享有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4、在聘用合同期内,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或相应时间的调休。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的;
(2)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3)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沪府发[2003]4号)文第28条规定的中止情形,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6、聘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在见习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有违师德影响恶劣的,或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6)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9)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10、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教育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必须完成学年度的教学任务后,方可解除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中止和顺延
1、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乙方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2)乙方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6条第7款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对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待遇的乙方有服务期约定并约定违约金的,乙方必须履行。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必须支付违约金。
2、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按不足年月支付甲方一定的代课费用,费用标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九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章)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