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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学生公寓钥匙管理办法

浏览:92132024-10-11

  医学院学生公寓钥匙管理办法

  宿舍楼值班门卫负责保管宿舍楼内各房间钥匙、出入口钥匙、安全通道及部分设备紧急状态时使用的钥匙。

  一、 宿舍楼房间钥匙

  1、宿舍楼房间钥匙共两套,一套为备用钥匙,存放于各楼值班室匙柜内;另一套为学生日常使用钥匙,由学生自己保管。

  2、各楼值班人员对备用钥匙实行统一管理,每月核查钥匙的数量和标签,发现钥匙

  数量减少或标签模糊不清,应重新配备或贴上新的标签,以便识别。

  3、各楼值班人员应定期查看钥匙与该房门锁配套,发现不配套或打不开现象,要及时向学生收取该房间钥匙,以备急用。

  4、学生对房间钥匙只有使用权,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更换房间门锁。

  5、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取用钥匙时,须向楼内值班人员申请领用,值班人员将钥匙交给领用人,并在钥匙领用登记簿(附表6)上作好记录,钥匙归还后注销登记。

  6、检查房内卫生的工作人员若需取用备用钥匙时,须向楼内值班人员申请,登记后方可将钥匙交给领用人,值班人员要作好记录,钥匙归还后注销登记。

  7、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许借用备用钥匙。

  8、宿舍楼房间因维修更换门锁后,要留一把钥匙给值班室保管备用。

  二、 其他钥匙

  1、楼内出入口钥匙、安全通道及部分设备紧急状态时使用的钥匙由值班人员妥善保管,未经领导同意,不准私自借给他人使用。

  2、每月检查钥匙的数量和标签,发现钥匙数量减少或标签模糊不清,应重新配备或贴上新的标签,以便识别。

  3、定期查看钥匙是否与锁配套,发现不配套或打不开的现象,要及时报告并更换以备急用。

篇2:医学院学生公寓辅导员工作职责

  医学院学生公寓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在学生处和系部的领导下,根据学院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对责任楼栋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负责责任楼栋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收集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及时将宿舍管理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学生处及系部;

  三、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四、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五、深入学生寝室,与学生加强交流和沟通,关心学生的生活与学习,接待学生的来访,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指导;

  六、指导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生宿舍文化氛围;

  七、负责宿管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工作指导,定期召开宿管干部会议;

  八、按时参加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会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3: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四川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XX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及院系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XX医学院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XX医学院。学校委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持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XX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XX医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公寓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第五条 学生住宿是根据学院统一安排,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七条 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八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公寓管理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第九条 住宿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与院系签订相关协议,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十二条 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门换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三条 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寓值班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十五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安全演习等活动。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有碍公寓安全电器;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杯等炊事用电器。

  (2)1000W(含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七条 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本、专科学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2:00;研究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3:00。

  第十八条 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九条 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动物。

  第二十二条 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学校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公寓管理中心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评选出的优胜寝室和脏乱寝室,分别给予表扬和批评,脏乱寝室限期整改。

  (2)、每学年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XX医学院校级“文明寝室”,开展日常性的“党员示范寝室”评比工作,对当选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每年在各宿舍管理员和辅导员推荐下评选一次公寓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并向校各部门、学院通报,作为学校各类评奖、评优依据之一。

  (4)、公寓中心直接推荐学生公寓自管委员会的学生干部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5)、公寓中心不定期抽查各栋楼环境卫生和寝室卫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文明公寓楼”,颁发流动红旗。

  (6)、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者或举报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XX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 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3) 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4) 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机动车)的;

  (5) 使用公用物品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6) 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7) 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8) 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9) 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 宿舍卫生检查中不及格(10分制,6分以下)者,在同一学期再次不及格的;

  (11) 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 在非本人住宿的学生公寓内滞留的;

  (2) 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3) 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4) 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5) 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如钉钉子、粘贴图片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6) 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如装锁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7)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8) 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9) 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0) 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1) 保存违章电器的;

  (12) 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13) 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的;

  (14) 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15) 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16) 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17) 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XX医学院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及培训学员的住宿管理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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