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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学生公寓辅导员工作职责

浏览:68372024-10-11

  医学院学生公寓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在学生处和系部的领导下,根据学院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对责任楼栋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负责责任楼栋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收集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及时将宿舍管理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学生处及系部;

  三、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四、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五、深入学生寝室,与学生加强交流和沟通,关心学生的生活与学习,接待学生的来访,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指导;

  六、指导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生宿舍文化氛围;

  七、负责宿管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工作指导,定期召开宿管干部会议;

  八、按时参加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会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六小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少先队集体评选方案

  六小关于2018-20**年度“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少先队集体”评选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xxxzsj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集中展现少先队员、少先队集体和少先队辅导员的精神面貌、精神品格,激励广大少先队员听党的话、跟党走,从小学习做人、从小学习立志、从小学习创造,准备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接力奋斗,激励广大少先队辅导员更好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育人,依据市、区相关评优工作文件精神,开展六小关于2018-20**年度“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少先队集体”评选。

  一、评审小组:

  1、校级评审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组员:X

  2、年级评审小组

  教师代表:班主任6名,任课老师3名,

  学生代表:非候选人6名(经中队选举产生)

  家委会代表:1名(负责计票或监票工作)

  一、评选对象:

  1、优秀少先队员:三-五年级少先队员

  2、优秀少先队中队辅导员:三-五年级各中队辅导员

  3、优秀少先队集体:三-五年级各中队

  二、评选名额:

  1、优秀少先队员:

  (1)校级(即区优候选人):各中队1名,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各中队民主选举产生,共18名。

  (2)区级(即市优候选人):在各年级推选的候选人基础上,由校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共3名。其中毕业班≤1人,大队干部≤1人。

  (3)市级:1名,在区级评定的基础上,由校评审小组审议确定。

  2、优秀少先队中队辅导员:

  (1)校级(即区优候选人):各年级1名,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年级组推荐产生,共3名

  (2)区级(即市优候选人):1名,在各年级候选人的基础上,由校评审小组审议确定

  (3)市级:1名,在区级评定的基础上,由校评审小组审议确定。

  3、优秀少先队集体:

  (1)校级(即区优候选集体):各年级1个,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年级组推荐产生,共3个

  (2)区级(即市优候选集体):1个,在各年级候选集体的基础上,由校评审小组审议确定

  (3)市级:1个,在区级评定的基础上,由校评审小组审议确定。

  三、评选时间安排

  1、3月18日 校优秀少先队员选举、年级组学生代表选举及优秀中队辅导员、优秀集体申报。

  2、3月20日 上交校优秀少先队员登记表及优秀辅导员、优秀集体申报表。

  3、3月21日 年级评审小组完成区优推荐选举。

  4、3月22日 校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市、区优秀少先队员、中队辅导员、集体候选人。

  5、3月25日—27日公示结果。

  6、3月28日上交所有申报区优、市优表格。

  六小大队部

  20**年3月14日

  附:评选标准

  (一)优秀少先队员

  1.在本区就读具有上海学籍的三年级至九年级少先队员。

  2.在从小学习做人方面表现突出。按照xxxzsj“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的要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生活,懂得感恩,明礼诚信,与人为善,乐于助人,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规则意识。

  3.在从小学习立志方面表现突出。牢记和践行xxxzsj的教导,立志向、有梦想,在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中有具体表现,民族自尊心强,懂得和追求中国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少先队员光荣感、组织归属感和小主人意强,争做新时代好队员。

  4.在从小学习创造方面表现突出。积极参加红领巾创新创意创造活动、“动感中队”等活动,争当勤奋学习、自觉劳动、勇于创造的小标兵,有较强的自信自强、创新创造精神和突出的实践能力。

  5.申报上海市优秀少先队员除符合以上条件,须曾获得区级及以上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少先队组织等授予的荣誉,或事迹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各校可在推荐杨浦区优秀少先队员的基础上推荐上海市优秀少先队员候选人。同时,区少工委将在上海市优秀少先队员候选人中推荐人选参加上海市“十佳少先队员”的评选。

  (二)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1.连续从事少先队工作3年以上的中小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社区少先队辅导员,区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教研员以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工作者等。

  2.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以实际行动推进少先队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3.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以身作则,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少先队员的好导师、好榜样。有仁爱之心,竭诚服务队员身心健康成长,是少先队员喜爱的知心朋友和引路人。

  4.有扎实的专业素质。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少先队工作能力,坚持少先队组织和工作的思想性、先进性、自主性、实践性,在开展少先队思想引导和校内外少先队活动方面,有比较突出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5.志愿辅导员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工作者等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少先队活动,在为学校少先队组织争取资源、拓展校外少先队实践活动途径载体、创新丰富少先队教育方法手段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6.申报上海市优少先队辅导员除符合以上条件,须曾获得区级及以上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少先队组织等授予的荣誉,或事迹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各校可在推荐杨浦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基础上推荐上海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候选人。同时,区少工委将在上海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候选人中推荐人选参加上海市“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的评选。(注:近3年内获评过市级及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

  (三)优秀少先队集体

  1.队组织有活力、凝聚力强。人人参与、常态开展“动感中队”活动。共建快乐、自主、友爱、向上的集体,队组织有活力、吸引力、凝聚力强,少先队员光荣感、组织归属感强。

  2.有效开展少先队活动。突出思想引领,深入开展全国和市少工委面向基层的少先队主题教育活动,用好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课,开展主题鲜明、有意义、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校内外少先队活动,效果好、有特色。

  3.队员的自主性、创造性发挥好。坚持民主选举中队委(队长)、小队长,发挥好小骨干带头作用。队员小主人意识强,人人有岗位,自主建阵地、自主搞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4.辅导员热爱少先队工作,注重发挥少先队员自主性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5.获得过区级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少先队组织表彰的可优先考虑。各校可在推荐杨浦区优秀少先队中队的基础上推荐上海市优秀少先队中队候选集体。

篇3: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四川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XX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及院系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XX医学院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XX医学院。学校委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持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XX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XX医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公寓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第五条 学生住宿是根据学院统一安排,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七条 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八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公寓管理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第九条 住宿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与院系签订相关协议,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十二条 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门换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三条 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寓值班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十五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安全演习等活动。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有碍公寓安全电器;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杯等炊事用电器。

  (2)1000W(含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七条 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本、专科学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2:00;研究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3:00。

  第十八条 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九条 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动物。

  第二十二条 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学校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公寓管理中心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评选出的优胜寝室和脏乱寝室,分别给予表扬和批评,脏乱寝室限期整改。

  (2)、每学年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XX医学院校级“文明寝室”,开展日常性的“党员示范寝室”评比工作,对当选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每年在各宿舍管理员和辅导员推荐下评选一次公寓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并向校各部门、学院通报,作为学校各类评奖、评优依据之一。

  (4)、公寓中心直接推荐学生公寓自管委员会的学生干部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5)、公寓中心不定期抽查各栋楼环境卫生和寝室卫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文明公寓楼”,颁发流动红旗。

  (6)、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者或举报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XX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 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3) 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4) 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机动车)的;

  (5) 使用公用物品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6) 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7) 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8) 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9) 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 宿舍卫生检查中不及格(10分制,6分以下)者,在同一学期再次不及格的;

  (11) 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 在非本人住宿的学生公寓内滞留的;

  (2) 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3) 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4) 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5) 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如钉钉子、粘贴图片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6) 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如装锁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7)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8) 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9) 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0) 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1) 保存违章电器的;

  (12) 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13) 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的;

  (14) 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15) 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16) 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17) 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XX医学院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及培训学员的住宿管理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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