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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信息化联络员工作规范

浏览:59902024-10-07

  学院信息化联络员工作规范

  为推进以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的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工作更加贴近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需要,建立各单位与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联动机制,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各部门均应确定一名干部担任信息化联络员。信息化联络员确定后应相对固定。信息化联络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空缺的,各单位应及时增补,填报《XX**职业学院信息化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向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条. 信息化联络员的任职要求。信息化联络员应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应用、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基础、有良好的学习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意识。

  第三条. 信息化联络员的职责。信息化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联系信息化管理部门,开展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包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网络管理、部门校园卡管理、部门信息化问题和意见收集并向信息化管理部门反馈等。如,负责学校信息化管理制度在本部门的宣讲、推广和执行;协助业务软件试点、培训、应用和推广,帮助本单位人员提高业务软件应用能力;协助部门领导调研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和统筹本部信息化工作。积极参与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信息化联络员要不断提高自己,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重视和支持本部门信息化联络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化联络员的培训和管理,帮助信息化联络员发展。信息化联络员履职情况纳入学校对各部门信息化工作考核体系。

  第五条. 各部门信息化联络员是学校信息化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信息化工作人员培训计划范畴,其参与培训情况纳入个人继续教育记录认定。学校定期对信息化联络员进行评优评奖。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信息化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学校信息化工作进展和有关情况、交流和讨论信息化工作问题、反馈意见和建议等,形成有效沟通机制。

  第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工作规范

  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工作规范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有关负责人参加系(院)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负责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4、加强本部门党的组织建设工作,会同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做好本部门干部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加讨论决定本部门教职工选派出国、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5、对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干部的选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以向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和按有关管理权限、程序任命。

  6、加强本部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工作,协调党政、党群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的团结,形成系(院)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7、领导本部门支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支持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8、教育和监督本部门干部、党员、教职工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9、落实系(院)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并负责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和反映问题。

  二、党支部的设置与职责

  (一)党支部的设置

  系(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系(院)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二)教职工党支部的职责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学生党支部的职责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党总支(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总支(支部)和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员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的各级组织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是加强党的民主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实现党内民主监督,使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

  2、党总支、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有计划、有准备,严肃对待。

  3、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事先派人收集群众意见,整理成文,传阅每个委员,并通知每个委员,作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4、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要邀请学校党办、纪委派人参加。

  5、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重要一环,每个党员都要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

  6、各级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考勤和记录,会后将记录上报。

  (二)“三会一课”制度

  制定“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定期进行党课教育,是使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制度化的必要保证,是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党员队伍素质的具体措施,各党总支(支部)必须充分重视,严格执行。

  1、党总支(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和布置工作。

  2、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分析情况、研究工作。

  3、党小组生活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4、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内容根据党委布置或自行安排。全校性党员的党课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

  5、“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必须做好考勤和记录,在党务系统、“支部工作记录本”和党小组活动记录中反映出来,纳入支部工作考核范围,定期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并由党办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

  (三)党员汇报制度

  党员或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思想、工作情况等,以密切党员同党组织的联系、沟通、求得帮助,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情况的一种途径,是党组织对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加强管理、监督的一项制度。

  1、思想汇报的对象:凡是中共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都应要定期向所在的党支部进行汇报。

  2、思想汇报的内容:(1)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2)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3)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4)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过程的情况和问题,个人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5)个人当前的思想状况和打算等。

  3、思想汇报的形式:(1)党员的日常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汇报,个别情况也可向支部书记口头汇报;(2)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及其转正的思想、学习、工作汇报要书面进行汇报。

  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时,应当坦率、真实,勇于谈出自己的真实思想和遇到的矛盾问题,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对汇报中不正确的思想,党组织应善意引导和帮助,不能采取打击和排斥的态度。

  (四)学习制度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MZD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加强我校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坚持学习制度。

  1、学习的内容。(1)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MZD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2)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3)学习相关业务知识。

  2、学习的方法。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相结合,以各党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讨论为主。学习中,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密切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坚持求真务实,坚持廉洁奉公。

  3、坚持学习制度,提高学习成效。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指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不断提高学习的效果和质量。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2、我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一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时间一般应在每年年底进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举行的,必须报党委同意。

  3、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编入基层支部参加党员民主评议。因公外出学习、工作,或因病休养在家的党员应向所在支部写出书面汇报。

  4、评议内容:

  (1)理想信念。看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基本知识,自觉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2)组织观念。看是否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按时交纳党费,主动积极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3)纪律性。看是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及各项纪律,令行禁止。

  (4)奉献精神。看是否能自觉维护改革的大局,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高尚的风格和情操。

  (5)联系群众。看是否能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确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水平。主动积极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参与并抵制无原则的派别活动。

  (6)事业心。看工作中是否有责任心和进取精神,是否刻苦钻研业务,在本职岗位上真抓实干,在教学和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

  5、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方法。我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分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员自评、党内互评、组织考评、表彰处理五个阶段。

  6、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我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直接领导,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党支部要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搞好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支部,应先整改后评议。

  (2)民主评议党员应着眼于团结和教育,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贯穿始终,在开展民主评议的同时,应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通过评议,评出信心,评出干劲,评出纪律,评出团结。

  (3)民主评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党纪、党规。不许打击报复,不许诬陷整人和犯自由主义,对评议中违反党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篇3:设计学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规范

  设计学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教师工作职责,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其他现行教育教学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师德师风

  第三条教师必须爱国守法、遵规守纪,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个人思想与职业道德修养,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人格影响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师必须爱岗敬业,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工作上应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严谨治学,出色地完成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开新课、新开课的教师应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试讲、审查,专家和同行评议,确认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开新课应提前一学期确定。

  第七条因教学工作需要,需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该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由教学单位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许可,经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担任一门课程(非专业核心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八条因教学工作需要,需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应经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纪律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负责选用或认真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优秀教材,负责课程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课程实习(训)、考核等各环节的组织与实施,严格管理课堂,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教学质量。教师要积极完成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师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义务,依据学生的特点和特长指导学生全面发展;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负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责任,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教师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安排教学活动时不得强调个人意愿,不得拒绝接受学校教学安排。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延长或缩短教学时间。未经学校批准,教师不得随意通知学生调、停课,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找人代课。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增减课时或变更教学内容。不得在考前给学生划定考核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

  第十五条 不得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利用考核、评定成绩或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向学生索贿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及其他商品。

  第五章 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教师在授课前要充分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和了解教学对象,研究知识结构,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

  (二)教师备课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详细编写教案、授课计划表,精心制作课件。在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际运用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三)教师应积极参加系(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的集体备课,同一门课应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课堂讲授

  (一)课堂讲授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师要遵循大纲及授课计划组织好课堂教学,要理论联系实际,既重视知识的传授,也重视技能的培养。

  (二)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要合理组织教学进程,重视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或进程,做到教学相长。

  (四)对以专业技能传授和训练为主的课程,以及课堂内外结合的采风、写生、创作、设计等课程应加强指导,防止放任自流。

  (五)教师上课应衣冠整洁,举止文明,不着奇装异服,不纹身,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坐姿进行课堂讲授。教学过程中应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课堂语言力求做到清晰流畅,准确生动。

  (六)教师应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地点,携带点名册、教案、讲义、教材等教学资料及必要的教学用具,做好上课准备工作。

  (七)教师开课前应作自我介绍,简明扼要地说明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考核方式等事项;向学生提示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对学生的出勤、课堂纪律、课堂笔记、作业、学习等提出明确要求。

  (八)若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教师应灵活调整教学方式,完成课堂教学任务,不得擅自停课。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辅导答疑要注意因材施教,可采取集体辅导或分散指导、线上或线下指导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一)作业是考查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特点布置适量的作业,明确作业的内容、次数及提交的时间。

  (二)作业原则上全批全改,批改要认真、及时,要有简明扼要的批语,要注明批改时间。

  (三)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应做好记载,作为课程考核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含课程大作业)

  (一)指导教师须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内容选择合适的、难易适中的设计题目,题目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更改。

  (二)指导教师要熟练掌握设计内容和方法,编写出课程设计指导书,项目要求应明确,任务饱满,内容充实。

  (三)在课程设计中,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严格要求,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理念和设计思想。

  (四)课程设计必须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于不按时完成或在课程设计期间缺勤达1/3者,不予评定成绩。

  (五)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组织进行课程设计答辩,以小范围提问或质疑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设计)

  (一)实验(设计)是启发学生思维,巩固和验证理论知识,训练学生科学实验(设计)技能与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教师应积极参与编写、修订实验大纲及实验指导书。严格按照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实验(设计)项目和内容。

  (二)研究实验教学内容,确定实验方案,提前做好预备实验。开始前,教师应简明扼要说明教学目的、内容及要求、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过程中,教师应及时进行现场指导,答疑解惑。

  (三)教师应根据学生掌握的基本技能、综合表现和实验报告(设计)的完成质量以及课堂出勤等情况,评定学生成绩,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设计课)应单独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习(含课程实习、教学实习、艺术实践、艺术考察、毕业实习等)

  (一)实习是对专业学习情况的综合性训练,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订或者修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地点、目的、内容、要求、考核方式。

  (二)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实习教学大纲,落实实习计划,明确学生实习任务,切实加强实习指导,及时检查实习进展。

  (三)指导教师应认真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并要求学生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及时督促检查;对外出写生、采风、速写、创作、设计等艺术实践与考察的学生,指导教师应要求其完成实习内容,返校后组织作品展览观摩,汇报实习成果;带学生下厂下乡进行实习的教师,不能擅离职守,要确保学生安全和学习计划的顺利完成。

  (四)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实习鉴定,并结合学生综合表现进行实习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等级制记载。课程成绩在60分或等级为D及以上者,视为合格。

  百分制与等级制的对比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以下 不及格 F 0

  (二)考核各环节按《XX设计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学校安排的监考工作,须严格按照工作安排和监考守则参与监考工作。

  (三)教师应严谨、认真地开展评卷工作,遵循评卷规范,保证评卷公平公正。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予以综合评定,每门课程最后评定结果应符合正态分布。

  (四)教师应在阅卷评分结束后对试卷进行分析,及时提交考核成绩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校、院、系(教研室)三级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指导教师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并严格按照《XX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引导学生独立完成;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指导教师要做好评阅、答辩和评分工作,及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情况。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五条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进教育创新,探索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评价与决策等研究与改革工作,加强课程、教材、课件、网站等建设,及时总结分析,推广运用改革成果。

  第二十七条 积极申报国家、省和学校等组织的教学研究立项,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开展各级各类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思想、观念的讨论与交流,撰写、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第七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教师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履行、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岗位考核以及职称评审、聘任、培训和评优评先挂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专业及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学校评定后给予奖励。有关成果可申请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三十条 通过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专家评价等综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限期改进提高。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教学事故的,视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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