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列表 导航

XX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

浏览:54772024-09-08

  XX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

  学校资产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学校各项行政任务和教学工作的物质条件。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管理原则

  总务处是学校财产物资的总管。总务处设置专职财产管理员和仓库保管员,依据财产物资的分类建立各类帐册,做好财产物资的验收、登记、计帐工作,定期清点工作,报损、报废、销帐工作。组室部门管理。财产物资使用部门(主要是实验室、信息中心、图书馆、食堂等部门)落实部门兼职财产管理员,依据财产物资分类建立部门分类帐册,做好新添置财产物资的登帐工作,配合总务处财产管理员清点财产,做好报修工作以及报废销帐工作,做到帐物相符。班级管理。班主任是班级财产物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班主任要落实班干部一起管好班级财产,要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防止班级财产的丢失和人为损坏。财务监管。财务是负责固定资产财务金额变动审核记账。

  二、采购制度

  1、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2、购物申请单须有处室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三人的签名。

  3、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

  三、验收入库制度

  1、财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购物申请单、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并登记账册。会计入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入账。教育局调拨的财产凭基建科财产调拨单入帐。

  2、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腐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保管。

  3、根据勤俭办学原则,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学校总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

  四、造册登记制度

  1、学校所有物品的`账册登记工作由财产管理员负责。

  2、财产管理员根据物品的归类及时记账。

  3、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报表。

  五、领用、借用及赔偿制度

  1、仓库存放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管理。

  2、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物品若有多余,须归还仓库。

  3、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4、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物品出门必须有出门单。

  5、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6、每学期结束时,财产管理员要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7、人员调动一定要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

  8、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9、赔偿办法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

  六、财产报废制度

  1、报废物品要加以区别,找出报废原因,若是失窃物品,要有备案记录,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报废的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登记,单项固定资产报废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3、报废单要有学校负责人,财务主管和财产保管员签字、说明。

  4、报废物品处理后的回收资金,要及时入账。

  七、资产清查制度:

  1、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

  2、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3、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账,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篇2:某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某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资产明细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资产处置由后勤处具体负责,协同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资产达到报废、报损条件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继续使用不经济、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资产等)的资产;

  5.已超过国有资产折旧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国有资产折旧年限并非强制报废年限,超过但仍具备使用价值的,应该继续使用,或缴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调剂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1.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2.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3.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4.报损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5.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所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6.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或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处置事项,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先调拨、捐赠,再报废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资产处置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填写相关表格,一一核实后,提供有关资料,转交后勤处总管理员汇总、审核,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1.资产处置过程中,须提供涉及到的有效价值凭证、产权证明、评估鉴定文件、相关决定的会议纪要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土地处置时,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拆除等批复文件,以及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等。

  3、处理已完成报废手续的资产时,单项价值大于10万元的,应当由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技术证明、法律意见,采取公开拍卖形式。单项价值较小的,经学校同意采用竞价或参照市场价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校产管理员和财务科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符,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篇3:某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评价;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实施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职责及队伍建设

  第五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后勤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的工作。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

  (三)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绩效考核。

  (四)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等工作。

  (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全校固定资产管理查询、检查、分析的需要,随时提供学校资产配置结构、资产的分布、资产总额和资产的使用情况等信息。

  (六)规范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账项核对,确保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账核算体系。

  (七) 实施固定资产责任追究和业绩奖励制度。每年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行责任追究和赔偿;对管理中出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充分肯定和相应的鼓励。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各种固定资产报表。

  (九)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处室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卡建立,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增减、内调借用的记录、相关资料收集及整理归档工作。

  (三)掌握本部门资产使用分布情况,合理安排与调配本部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坚持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避免资源浪费。

  (四)拟定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本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核销申报手续等。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协助或督促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工作,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故障资产的报修手续,保证本部门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

  (六)负责本部门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手续。

  (七)负责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第八条建立相对稳定的二级资产管理员队伍。每个处室配备的专(兼)职二级资产管理员须经处室确定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小组。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及植物。

  (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学校各部门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含在上述各项中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汇总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值或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入账。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入账。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应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买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精密贵重乐器、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须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二)自制设备须有技术设计文件,经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技术咨询委员会会签论证、才能办理经费审批手续。

  (三)临时性购建财务预算外固定资产,应制定临时申购计划,逐级申报经校领导签字同意,一次性购买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应提交校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总务、使用、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大、中型购买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相关部门进行资产验收。一般设备进行资产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一)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学校组织验收小组按照建筑行业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一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二)仪器设备及家具(受赠、调入)等固定资产的验收,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及相关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全部原始记录、图片存档。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三)图书资料(图书、音像制品)等固定资产的验收,由图书馆、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图书资料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四)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经营用两种方式,实行合理布局、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有偿使用,努力提高利用率。自用资产是指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用资产是指在保证履行职能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八条对自用的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由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承担保管、维护和确保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十九条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发展计划足额安排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内部固定资产移交、调拨:因人员异动包括离退休(含离岗退养)、调出学校、停薪留职、长期病休(两年以上)以及校内工作岗位调整、及机构异动,因学校需要校内固定资产调剂等,均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组织核实、签字,变更交接双方相关信息。

  人员、机构异动交接手续未办妥前,资产仍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移交人未办完移交手续,不得离开岗位,调离时不得办理财务手续以及户口和工作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检查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实施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年年末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部门、负责人、资产员、使用人年度评比考核和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其他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各相关处室处置固定资产资产,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向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提交处置申请,并附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按机电类、计算机类、乐器类、家具类等送技术咨询委员会鉴定。

  (二)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对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复审,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款,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全部上缴校财务统一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条实施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固定资产,凡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均应遵守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等,须给予一定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使用单位应立即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和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协同处理,相关部门要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调查核实,分清责任,再根据处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调查,立案处理。如果隐瞒、欺骗或推迟不报,则从重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赔偿责任认定:由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责任大小、责任人的态度等,具体分析共同议定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的责任,报请校领导审批。

  (一)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组成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老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的;

  5.损坏或丢失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

  6.属于在校内入室被盗或被抢原因导致丢失,当班保卫人员失职的,当班人员赔偿金额分别不低于按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额的20%,物业管理人员、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费。合计赔偿金额不得低于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计算的金额。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虽采取预防措施,但因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2、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首次试用的固定资产或试行新的操作程序或检验,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须附公安部门鉴定表)。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三)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直接责任人赔偿金额为按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额的60%、使用部门的赔偿金额为按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额的40%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固定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赔偿金额的核算: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财务科共同核定。

  固定资产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损坏的资产可以修复的,按损坏部分计算赔偿费。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增加赔偿费。因关键零部件损坏或丢失,使仪器设备无法修复完全报废时,则按购置同类资产所消耗的全部料、工、费计算赔偿,或按该资产使用年限折旧计算。

  (一)损坏丢失一般固定资产,赔偿金额一般按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规定年限以内)、或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额的一定比率计算:非电子产品类(房屋除外)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70%计算,5-10年按50%,10-15年按30%。电子产品类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50%计算,3-5年按30%计算。超过规定年限以上的按资产残值率5%计算赔偿。

  (二)丢失贵重两用物品(如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冰箱、以上关键零部件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不论使用时间长短,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或者重置价值以现金赔偿。

  (三)丢失图书资料一般图书资料按书报刊价赔偿,孤本、珍本图书资料按书报刊价的2至4倍赔偿。详见学校《图书资料赔偿有关规定》。

  (四)丢失文物和陈列品由技术部门鉴定确定赔偿金额。

  (五)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六)已离校的责任人,所赔偿的金额由原所在部门承担。

  第三十四条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财务科统一收缴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年度清理一次。赔偿金额在赔偿责任人全年应发工资总额以内或在赔偿责任部门包干经费以内的,财务科从责任人工资中执行赔偿。责任人赔偿金额超出部分,责任人应另行直接到财务科缴纳现金;学生赔偿金额须在毕业前偿还,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凡属损坏报废、丢失固定资产,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及时根据批复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三十六条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处分。对屡错不改,严重失职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按照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有关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修和处置的招(投)标书、合同、审批文件、产权登记文件的原件,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集中统一保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财务科应各保存一份原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等由使用部门保管,并随固定资产异动而移交。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