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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82682024-07-23

  XX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X农大发[2019] 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号)及《XX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7〕5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土地、房产、设施设备等)在一定时间内对外有偿出租或无偿出借给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

  (一)各种店面、食堂等经营性房屋的出租出借;

  (二)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短期或不定期出租出借给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三)学校土地、水面,建筑物的屋顶、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四)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的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部门职能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职责分工

  1.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按照“谁使用管理、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授权出租出借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负责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合同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负责出租出借有关材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及备案。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的受理和报批;负责对经遴选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单位库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备案及相关资料归档。

  3.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入账及相关管理工作。

  4.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遴选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单位库并牵头进行评估任务随机轮动分配;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含无偿借用)公开挂牌招租。

  5.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场所的消防、治安进行监督。

  6.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经营食品的出租出借场所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催收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申报。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专题报学校审批,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包括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等内容。出借方案应包括借用单位、主要用途、归还时间及其它相关事宜等内容;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3.对外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评估。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学校会议纪要,牵头组织从学校遴选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单位库随机抽取一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是确定最终价格的重要依据,出租出借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三)报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上级相关部门报批。

  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招租。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招租。

  第九条 签订合同。土地等重要资产和大额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盖学校公章),其它一般性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正本须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一份备案存档。合同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借。经审批后,出借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须签订借用协议,借期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原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截留挪用出租出借收入。

  第十三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要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按上级财政部门资产年报要求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统计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按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一旦终止或变更,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现行文件中所述事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2:某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某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资产明细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资产处置由后勤处具体负责,协同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资产达到报废、报损条件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继续使用不经济、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资产等)的资产;

  5.已超过国有资产折旧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国有资产折旧年限并非强制报废年限,超过但仍具备使用价值的,应该继续使用,或缴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调剂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1.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2.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3.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4.报损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5.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所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6.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或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处置事项,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先调拨、捐赠,再报废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资产处置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填写相关表格,一一核实后,提供有关资料,转交后勤处总管理员汇总、审核,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1.资产处置过程中,须提供涉及到的有效价值凭证、产权证明、评估鉴定文件、相关决定的会议纪要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土地处置时,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拆除等批复文件,以及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等。

  3、处理已完成报废手续的资产时,单项价值大于10万元的,应当由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技术证明、法律意见,采取公开拍卖形式。单项价值较小的,经学校同意采用竞价或参照市场价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校产管理员和财务科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符,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篇3: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科学配置,负责采购与招标、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管理、经营性资产(所属企业)的监管。国资处内部设立五个办公室,分别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招标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如下:

  (1)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2)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工作,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

  (3)落实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

  (4)组织、协调、督促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完成学校国有资产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5)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与软件无形资产的全流程管理。包括资产登记、变动管理、回收、入库、处置与报废销账等事项;负责材料的登记管理。

  (6)出租出借事业性资产的管理与监管。制定学校事业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出租出借日常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7)经营性资产(所属企业)的管理与监管。制定经营性资产(所属企业)管理和监管的制度,会同考核办制定所属企业绩效考核标准。

  (8)负责全校建筑物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公房统筹与分类管理。负责对除教学科研单位用房、住宅之外其他用房的管理。

  (9)采购与招标管理。负责全校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全校所有采购合同的审签,科教用品的进口与免税。

  (10)负责校名、校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校誉、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11)完成学校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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