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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浏览:79792024-05-21

  某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资产明细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资产处置由后勤处具体负责,协同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资产达到报废、报损条件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继续使用不经济、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资产等)的资产;

  5.已超过国有资产折旧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国有资产折旧年限并非强制报废年限,超过但仍具备使用价值的,应该继续使用,或缴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调剂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1.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2.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3.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4.报损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5.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所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6.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或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处置事项,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先调拨、捐赠,再报废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资产处置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填写相关表格,一一核实后,提供有关资料,转交后勤处总管理员汇总、审核,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1.资产处置过程中,须提供涉及到的有效价值凭证、产权证明、评估鉴定文件、相关决定的会议纪要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土地处置时,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拆除等批复文件,以及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等。

  3、处理已完成报废手续的资产时,单项价值大于10万元的,应当由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技术证明、法律意见,采取公开拍卖形式。单项价值较小的,经学校同意采用竞价或参照市场价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校产管理员和财务科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符,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篇2:兴隆学校资产拟处置招标公告

  隆兴学校资产拟处置招标公告

  绵竹市隆兴学校有一批已报废的资产拟处置,现公开竞价,竞价招标采用先资格审查,后报价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收购公司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后组织观看报废资产实物,并根据报废资产实物进行报价。现将资产竞价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产概括

  1、拟处置资产原值:222990.00元。具体见附件。

  2、资产处置形式:已报废

  3、资产目前存放地点:绵竹市隆兴学校

  二、处置方式

  公开竞价,竞得者到学校自提竞得物品。

  三、竞价公司的资格要求:

  1、竞价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为四川省内合法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废品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

  2、竞价人须为四川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告时间:20**年6月6日至6月12日

  五、报名及看现场

  (一)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1、报名时间:20**年6月7日至20**年6月12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2: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绵竹市隆兴学校  地址:绵竹市隆兴场镇顺城南路八号  联系人:何怀清  联系电话:0838-638003913990237315 传真:0838-6380036

  3、报名费用:无

  4、报名方式:(投标人凭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报名)

  4.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2.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3.投标人注册属地人民检察院本年度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和《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及《公平竞争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4.4四川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出具的投标人为其会员单位的书面证明资料。

  4.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是法定代表人经办,则无需此资料);

  4.6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带原件查验(如是法定代表人前来,则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报名回执:报名完成后绵竹市隆兴学校发给报名回执,报名人报名回执参加现场勘踏。

  (二)现场勘踏时间及安排

  投标人绵竹市隆兴学校发给的报名回执于20**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绵竹市隆兴学校现场勘踏。

  六、投标报价定标原则

  采用一轮或多轮(最多不超三轮)的公开竞价报价定标的方式,整批竞价,价高者得。

  在竞价过程中,绵竹市隆兴学校可以对竞价要求进行补充、说明,各竞价人必须响应其补充、说明。采用多轮竞价报价时竞价人下一轮的报价不得低于该竞价人上一轮的报价(可等于上一轮报价),如不响应,将作无效竞价处理。

  七、递交报价资料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1、递交报价资料时间:20**年6月15日09:30~10:00(北京时间)

  2、递交报价资料截止:20**年6月15日10:00(北京时间)

  3、地点:绵竹市隆兴学校

  4、递交报价资料需字迹工整清晰,并加盖公章,用信封装好,封口盖章,密封报价。

  八、定标

  竞价者按规定时间递交报价资料,递交报价资料截止时间止,绵竹市隆兴学校对所有竞价者报价资料进行公开唱价,再进行一轮或多轮的公开竞价报价,价高者中标。

  确定中标人后,在学校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领取《成交通知书》。

  九、签约

  中标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在一周内须与绵竹市隆兴学校签订收购合同及交纳相应费用。

  十、其他

  1、各竞价人提交的报价资料应包括:

  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投标人注册属地人民检察院本年度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和《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4)四川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出具的投标人为其会员单位的书面证明资料;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是法定代表人经办,则无需此资料);

  6)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参加现场勘踏回执;

  8)最初竞价报价表;

  9)保证金退还说明。

  2、本此投标竞价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大写金额跟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z市隆兴学校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绵竹市隆兴学校报废资产清单

  编号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购置时间

篇3:某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某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资产明细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资产处置由后勤处具体负责,协同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资产达到报废、报损条件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继续使用不经济、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资产等)的资产;

  5.已超过国有资产折旧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国有资产折旧年限并非强制报废年限,超过但仍具备使用价值的,应该继续使用,或缴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调剂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1.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2.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3.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4.报损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5.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所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6.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或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处置事项,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先调拨、捐赠,再报废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资产处置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填写相关表格,一一核实后,提供有关资料,转交后勤处总管理员汇总、审核,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1.资产处置过程中,须提供涉及到的有效价值凭证、产权证明、评估鉴定文件、相关决定的会议纪要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土地处置时,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拆除等批复文件,以及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等。

  3、处理已完成报废手续的资产时,单项价值大于10万元的,应当由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技术证明、法律意见,采取公开拍卖形式。单项价值较小的,经学校同意采用竞价或参照市场价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校产管理员和财务科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符,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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