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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浏览:44062024-08-23

  XX工程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满五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报告,由校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报告,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交设备处执行。

  四、已决定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申请单位应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及其它安装条件,做好使用、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保证设备到校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设备到校后,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设备处有关人员或请厂家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做出验收报告存档。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必须及时提出报告,在限定的索赔期内(进口仪器从仪器到港、站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或交货托收承付限期内进行退、换、补、赔手续,如超越以上时期拖延验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单位承担行政责任。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由使用单位指定专职技术人员管理,面向全校服务。专职技术管理人员拟定操作规程,填写使用及维修记录。对仪器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对上机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和专管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

  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原机性能及自然状况、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记录、操作规程、检修记录、使用记录直至报废)。档案正本一律存放在校档案室或设备处,副本随仪器设备放在使用单位。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按日记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每记满一本将使用机时、使用方向的分析一起交设备处存档。

  八、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际技术协作、咨询及对外有偿服务,各单位制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报设备科备案。

  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因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必须进行拆改时,使用单位需提出可行性报告,由设备科组织有关专家对图纸、加工、质量进行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大型、精密仪器因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经过技术鉴定,由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履行报废手续。

  十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那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操作规程、提高设备利用率、在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在评选先进时应予考虑。对效益不高、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改进;对一些使用率和效益极低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剂、调拨。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篇2:XX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与《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验设备处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各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是实验仪器设备安置、运行、使用的重要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实验仪器设备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 实验室须具有可视性观察窗,门口须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严禁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排列有序,实验室内严禁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仪器设备清洁卫生。

  第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过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配备完好。

  第十条 实验室须集中存放备用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私配、转借钥匙;严禁实验室无人监管而门开启现象。

  第三章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水管理制度,严禁浪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教育。

  (一) 明示实验室上下水各级阀门位置,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完好情况。

  (二) 定期检查实验室冷却冷凝系统装置的橡胶管接口,发现老化现象须及时更换,严禁无人监管而水源开启现象。

  (三) 大量用水的实验仪器设备须做好停水、漏水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教育。

  (一) 实验室内须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开关;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须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大功率仪器设备须单独拉线配备专用插座;仪器设备确保接地、接零良好。

  (二) 实验室严禁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 实验室空调、计算机、电加热设备严禁在无人监管下开机过夜。

  (四) 严禁在手脚、身体黏湿情况下,启动电源和触摸通电仪器设备。

  (五)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

  (六) 实验室内高电压、大电流等危险区域须设立警示标识,严禁擅自进入。

  (七)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电源,再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扑灭火焰。

  (八) 实验室水槽边一般禁止安装电源插座,如确有需要,须配备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悬挂张贴在合适位置,定期维护保养实验仪器设备,建立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实验仪器设备负责人联系专业人员维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未经实验设备处同意,严禁拆卸、改装、移动、调换、出借。

  第十八条 特种实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便携式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严格交接,认真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关注供水、供电、供暖和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相关防护措施,防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章 防护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在非实验区穿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穿凉鞋、拖鞋、高跟鞋,披散头发,佩戴长项链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及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完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具有潜在危险的,严禁操作人员脱岗;进行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高磁场实验室严禁携带具有磁性的金属物质、电子产品、磁卡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5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我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更新换代,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基本原则: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并确已失去效能的,可按报废处理。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可按报废处理。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10年以上,机电类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3.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底、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第三条 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账、卡、物相符,零部件齐全,并在报废后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否则不予报废。待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并进行固定资产和财务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申请、审批程序:

  1.经使用单位鉴定确认符合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填写《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申请报废。申请报废的设备名称、型号、台数、金额等要填写准确,附件要齐全,否则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对于各使用单位所需留用的报废设备附件,应提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转手续后,方可申请报废。

  2.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必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技术鉴定小组一旦成立,不得随意更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4.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学校资产专家组根据《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对照设备台套、账目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5.鉴定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6.报主管校长审批。

  7.报废设备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内或者批量总值在30万元以内的,主管校长审批后,可直接进行固定资产、财务处理。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或者批量总值在30万元以上的报废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财务处理。

  第五条 凡经批准的报废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拆卸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时,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报废程序结束后,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条 报损、报废设备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由使用单位妥善保存,直至学校统一处置。如发现擅自处理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除收缴全部金额外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与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42号、实发[2007]9号)同时废止。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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