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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

浏览:23842024-07-22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8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XX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XX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

  使用仪器设备(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确认丢失后,由保卫处出具证明,并填写《XX科技大学设备事故(损坏、丢失)报告单》,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单位资产管理员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及销账手续。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根据损坏情况及仪器设备的价值,上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填写《XX科技大学设备事故(损坏、丢失)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无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 有账无物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方可进入报失程序。

  第四条 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或外借;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 赔偿原则。

  损失价值低于1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50%;

  损失价值高于100元(含100元),低于50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30%;

  损失价值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20%。

  丢失微型电子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电冰箱、电磁炉、微波炉、万用表、秒表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工具,原则上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条 凡属责任事故,相关使用单位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总价在800元-1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1-10万元,须经主管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人事处办理纪律处分。

  第七条 赔偿费一律交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一年,则加重赔偿费用。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以酌情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教职工须经使用单位审查同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以酌情部分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3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仪器 设备 赔偿 管理办法 通知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篇2:XX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与《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验设备处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各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是实验仪器设备安置、运行、使用的重要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实验仪器设备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 实验室须具有可视性观察窗,门口须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严禁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排列有序,实验室内严禁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仪器设备清洁卫生。

  第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过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配备完好。

  第十条 实验室须集中存放备用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私配、转借钥匙;严禁实验室无人监管而门开启现象。

  第三章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水管理制度,严禁浪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教育。

  (一) 明示实验室上下水各级阀门位置,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完好情况。

  (二) 定期检查实验室冷却冷凝系统装置的橡胶管接口,发现老化现象须及时更换,严禁无人监管而水源开启现象。

  (三) 大量用水的实验仪器设备须做好停水、漏水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教育。

  (一) 实验室内须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开关;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须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大功率仪器设备须单独拉线配备专用插座;仪器设备确保接地、接零良好。

  (二) 实验室严禁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 实验室空调、计算机、电加热设备严禁在无人监管下开机过夜。

  (四) 严禁在手脚、身体黏湿情况下,启动电源和触摸通电仪器设备。

  (五)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

  (六) 实验室内高电压、大电流等危险区域须设立警示标识,严禁擅自进入。

  (七)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电源,再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扑灭火焰。

  (八) 实验室水槽边一般禁止安装电源插座,如确有需要,须配备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悬挂张贴在合适位置,定期维护保养实验仪器设备,建立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实验仪器设备负责人联系专业人员维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未经实验设备处同意,严禁拆卸、改装、移动、调换、出借。

  第十八条 特种实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便携式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严格交接,认真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关注供水、供电、供暖和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相关防护措施,防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章 防护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在非实验区穿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穿凉鞋、拖鞋、高跟鞋,披散头发,佩戴长项链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及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完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具有潜在危险的,严禁操作人员脱岗;进行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高磁场实验室严禁携带具有磁性的金属物质、电子产品、磁卡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5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我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更新换代,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基本原则: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并确已失去效能的,可按报废处理。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可按报废处理。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10年以上,机电类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3.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底、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第三条 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账、卡、物相符,零部件齐全,并在报废后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否则不予报废。待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并进行固定资产和财务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申请、审批程序:

  1.经使用单位鉴定确认符合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填写《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申请报废。申请报废的设备名称、型号、台数、金额等要填写准确,附件要齐全,否则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对于各使用单位所需留用的报废设备附件,应提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转手续后,方可申请报废。

  2.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必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技术鉴定小组一旦成立,不得随意更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4.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学校资产专家组根据《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对照设备台套、账目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5.鉴定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6.报主管校长审批。

  7.报废设备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内或者批量总值在30万元以内的,主管校长审批后,可直接进行固定资产、财务处理。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或者批量总值在30万元以上的报废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财务处理。

  第五条 凡经批准的报废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拆卸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时,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报废程序结束后,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条 报损、报废设备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由使用单位妥善保存,直至学校统一处置。如发现擅自处理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除收缴全部金额外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与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42号、实发[2007]9号)同时废止。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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