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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修订

浏览:92542024-07-24

  XX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修订)

  X农大发〔202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全校师生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意识,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和《XX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赣农大发〔2017〕5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类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及家具。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及家具的保管、使用制度和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经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盲目操作、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二)擅自将仪器设备及家具挪作私用、外借等造成损坏、丢失的;

  (三)人员变动(出国、调离、辞职、岗位变动、离退休等)或者机构调整过程中,仪器设备及家具交接工作不到位造成损坏、丢失的。

  (四)其它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经查证核实的,可免于赔偿。

  (一)仪器设备及家具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年久老化等),在按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二)实践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以及临时停电或外接电源故障,一时难以采取应急措施,确实难以避免引起损坏的;

  (三)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避免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盗失,经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受理材料或学校保卫处提供属于盗窃等非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证明材料;

  (四)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损坏、丢失应根据原因划分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清,属单位责任,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二)使用人(管理人)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三)系多人造成责任事故导致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的,须分清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金额;责任不清时,均摊赔偿金额。

  第三章 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使用期不足一年的,一律按其资产原值赔偿;使用期超过一年的,赔偿标准按其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核算。

  (一)赔偿标准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净值+原值/最低使用年限)*责任系数*责任人承担比例

  净值:固定资产净值也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

  最低使用年限:按政府会计制度执行。

  责任人承担比例:指多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每位责任人应承担的比例,各比例之和为1。

  (二)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及家具赔偿责任系数的确定原则。

  原因

  责任系数

  损坏

  0.5-0.9

  丢失

  1

  第八条 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像机、无人机、录音笔等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如损坏或丢失,按其资产原值赔偿。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经自查发现或核查认定为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的,使用人(管理人)必须在7天内向本单位提交《XX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情况报告单》(附件1)。

  (二)单位审定。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意见,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14天内将损坏、丢失情况报告单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三)部门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核损坏、丢失情况报告单。

  (四)赔偿缴款。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开具《XX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由责任人持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赔偿缴款手续,30天内执行完毕。对隐瞒或核查认定后仍不申报、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的,学校从责任人的工资中直接扣除。赔偿款将纳入学校统一账户,统筹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五)处置。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的,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依规处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根据相关批文和赔偿缴款收据及时办理资产处置及账务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XX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赣农大发〔2003〕129号同时废止。

篇2: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8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XX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XX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

  使用仪器设备(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确认丢失后,由保卫处出具证明,并填写《XX科技大学设备事故(损坏、丢失)报告单》,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单位资产管理员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及销账手续。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根据损坏情况及仪器设备的价值,上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填写《XX科技大学设备事故(损坏、丢失)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无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 有账无物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方可进入报失程序。

  第四条 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或外借;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 赔偿原则。

  损失价值低于1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50%;

  损失价值高于100元(含100元),低于50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30%;

  损失价值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20%。

  丢失微型电子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电冰箱、电磁炉、微波炉、万用表、秒表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工具,原则上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条 凡属责任事故,相关使用单位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总价在800元-1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1-10万元,须经主管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人事处办理纪律处分。

  第七条 赔偿费一律交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一年,则加重赔偿费用。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以酌情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教职工须经使用单位审查同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以酌情部分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3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仪器 设备 赔偿 管理办法 通知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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