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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浏览:73102024-07-22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6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XX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XX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大精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根据《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设立XX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是经学校批准设立,用于资助大精设备对校内开放服务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作设备运行费,用于资助共享平台大精设备对校内协作进行测试服务的运行补贴。

  第四条 开放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共享平台管理

  第五条 共享的大精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仪器设备通用性较强或具有专业性功能;

  2.仪器设备功能完善、运行故障率低,性能指标处于现有装备先进水平;

  3.能完成对校内、外开放服务机时。

  第六条 共享的大精设备由机组管理人员提供主要技术指标、功能、应用范围及实例、校内外收费标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上网发布,使用户能迅速、便捷地查询到所需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共享的大精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以下办法核算。

  每台仪器的收费应分为基本费和管理费两项,即

  使用收费=基本费+管理费

  其中,基本费=电费+水费+消耗材料费+仪器维护费,消耗材料费为低值易耗品的消耗费用。管理费为基本费的(5%—10%),视测试操作的难易程度而定。

  对基础研究、研究生论文课题和实验教学项目,只收取基本费;对横向科研项目收取基本费和管理费。实际操作中均折算为按小时计价收费。

  第八条 共享的大精设备由专人负责,设立管理岗。专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调试、运行、维修、维护及操作等,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测试分析结果。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开放基金的来源:

  1. 教育经费:即学校每年下拨的设备购置经费的3%份额;

  2.大精设备购置经费:购置大精设备总费用的2%份额;

  3.自筹;

  4.其它:社会募捐或捐赠等。

  第十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

  凡本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已批准立项的教学、科研课题,需要使用大精设备而又难以支付全额机时费用者经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推荐可予以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运行费申报。

  申请者需填写《XX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申请表》于每年的九月底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开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筹措开放基金、审批基金资助项目、决定基金管理工作中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鼓励共享仪器的机组成员参与合作性科研活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程度与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应提交使用效益总结报告,由学校组织验收。

  未做结题的项目人员,不得申请新的资助项目。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管理部门将采取警告、终止使用经费和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

  第十五条 奖励与处罚

  学校在组织年终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为教学、科研服务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管理人员,进行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1.影响正常教学的;

  2.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3.因仪器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严重差错的;

  4.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59号)同时废止。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篇2:文法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文法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一、使用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熟悉技术指标、工作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严格遵照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步骤进行操作。

  二、初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在熟练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熟练掌握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三、实验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便于操作,观察及记录等。

  四、电子仪器设备通电前,确保供电电压符合仪器设备规定输入电压值,配有三线电源插头的仪器设备,必须插入带有保护接地供电插座中,保证安全。

  五、使用仪器设备时,其输入信号或外接负载应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禁止超载运行。

  六、各实验室设备使用前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运行正常,用后及时关闭设备电源,恢复使用前摆放位置,桌面、地面擦试干净,关闭门窗,注意日常维护、保养。

  七、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更新等,需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实施。

  八、经常进行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之处,待用时间过长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开机,防止潮霉损坏仪器设备其零部件。

  九、使用后及时做好使用原始记录。

篇3:XX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与《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验设备处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各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是实验仪器设备安置、运行、使用的重要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实验仪器设备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 实验室须具有可视性观察窗,门口须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严禁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排列有序,实验室内严禁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仪器设备清洁卫生。

  第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过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配备完好。

  第十条 实验室须集中存放备用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私配、转借钥匙;严禁实验室无人监管而门开启现象。

  第三章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水管理制度,严禁浪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教育。

  (一) 明示实验室上下水各级阀门位置,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完好情况。

  (二) 定期检查实验室冷却冷凝系统装置的橡胶管接口,发现老化现象须及时更换,严禁无人监管而水源开启现象。

  (三) 大量用水的实验仪器设备须做好停水、漏水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教育。

  (一) 实验室内须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开关;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须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大功率仪器设备须单独拉线配备专用插座;仪器设备确保接地、接零良好。

  (二) 实验室严禁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 实验室空调、计算机、电加热设备严禁在无人监管下开机过夜。

  (四) 严禁在手脚、身体黏湿情况下,启动电源和触摸通电仪器设备。

  (五)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

  (六) 实验室内高电压、大电流等危险区域须设立警示标识,严禁擅自进入。

  (七)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电源,再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扑灭火焰。

  (八) 实验室水槽边一般禁止安装电源插座,如确有需要,须配备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悬挂张贴在合适位置,定期维护保养实验仪器设备,建立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实验仪器设备负责人联系专业人员维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未经实验设备处同意,严禁拆卸、改装、移动、调换、出借。

  第十八条 特种实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便携式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严格交接,认真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关注供水、供电、供暖和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相关防护措施,防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章 防护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在非实验区穿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穿凉鞋、拖鞋、高跟鞋,披散头发,佩戴长项链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及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完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具有潜在危险的,严禁操作人员脱岗;进行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高磁场实验室严禁携带具有磁性的金属物质、电子产品、磁卡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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