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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实施办法

浏览:45442024-08-22

  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实施办法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我校助学金采取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形式发放。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48号、苏财教[2007]126号)中的相关文件内容,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中,经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

  1.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成绩优良;

  2.上一学年内未受到处分;

  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集体荣誉感;

  4.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

  5.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二、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我校目前已设定的长时期岗位。固定岗位分为两类,A类:劳动强度相对较大,工作环境相对艰苦。B类:劳动强度相对一般,工作环境较好的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时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助学活动即完成助学任务的工作岗位;

  3.原则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一般不超过8小时,每月一般不超过40小时。

  三、申请程序

  1.校学工处网上公布《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一览表》;

  2.学院向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布招聘岗位及用工要求;

  3.学院结合用工单位及学生本人意愿,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填写《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助学金)申请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C档学生优先;

  4.每年9月份启动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工作,各用工单位根据本学年用工人数和用工要求对应聘的学生进行面试并与聘用学生签定《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5.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的录用情况填写《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助学金)录用汇总表》报至校学工处;

  6.校学工处于10月下旬将各用工单位的录用名单在校学工处网站公布,被录用的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上岗。

  四、管理与考核

  1.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招聘一次,每学期微调一次,每学年用工单位按20%的名额进行末位淘汰,淘汰出的岗位用于招聘新生上岗;

  2.勤工助学坚持一人一岗制度,不允许学生重复申请岗位,重复申请岗位者,只发一个岗位的工资;

  3.用工单位要坚持用工育人的原则,对勤工助学岗学生制订明确的帮扶措施并告知学生,加强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指导、教育,对他们在上岗期间负有管理责任。用工单位有权辞退工作不负责任的学生,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到所在学院和校学工处;

  4.学生如果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半年内,校学工处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5.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认真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劳动任务、劳动时间核定和劳动表现等情况,并在《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考勤表》、《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岗位变动汇总表》上认真填写意见;

  6.勤工助学岗的学生如有变动,用工单位应提前告知校学工处,填写《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酬金标准及发放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参照XX市最低工资标准,适当上下浮动。勤工助学岗分两类,A类:200元/月,B类:180元/月;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视情况定酬金,如需临时用工请填写《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临时用工申请表》;

  3.每月初校学工处根据用工单位统计的《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考核表》,审核劳动工作量,核算当月全校勤工助学酬金,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上;

  4.学生在岗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上岗资格,并停发其补助:

  (1)不负责任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2)受到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3)考试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4)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5)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有通宵上网行为者;

  (7)因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者。

  对取消上岗资格的学生,要加强引导,热情帮助,严格要求。经一段时间考察,有明显进步,可按审批程序允许其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各方职责

  1.校学工处职责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用工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审核、汇总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配合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审核工作;

  (4)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督,保证各项帮扶措施的落实。

  2.用工单位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申报用工人数,提出用工要求;

  (2)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3)合理安排勤工助学的工作量,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任务,严格控制用工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4)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工作,客观、公正地核对工时、工资,认真填写《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助学金)报酬发放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送至校学工处;

  (5)必须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尊重学生的劳动,保证学生的安全,不得安排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于学生健康的劳动;

  (6)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及时完成工作,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学生要加强引导,热情帮助,严格要求,视情况酌情扣罚或者不发其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向校学工处反映。违反校规校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学院职责

  (1)了解本学院参与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情况。组织辅导员审核《XX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助学金)申请表》,根据学生在校表现(成绩、奖惩),对学生是否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提出意见;

  (2)教育学生勤奋踏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4.勤工助学学生职责

  (1)服从用工单位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工单位报到;

  (2)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文明礼貌,注重仪表,积极主动地完成勤工助学工作;

  (3)以学业为重,合理安排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

  (4)如对用工单位工作环境、工作量、劳动报酬等有疑问,及时向校学工处反映,由校学工处向用工单位进行核实,视情况更换岗位;

  (5)学生如未经过学校允许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发生任何纠纷或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6)学生有权利对用工单位的帮扶措施进行评价。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工处。

篇2:杭州七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356号)的精神,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按学期每人750元标准发放),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家庭子女。

  6、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 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七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家庭经济证明材料。

  (二) 学校评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结果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研究审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三) 学校公示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资助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下拨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银行储蓄卡由学校办理)将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发放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组织机构

  杭七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各年级组长、班主任及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州杭第七中学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篇3: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XX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凡在我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在我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名额分配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学年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后,校学工处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评选。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档次。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项奖学金(大一新生不能申请国家、学校各项奖学金),及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

  四、评选程序

  1.9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学工处;

  3.校学工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于11月份前将国家助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给获助学生(分春、秋两季发放)。

  五、有关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各学院评选推荐工作,要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立即停发学生的国家助学金:

  (1)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提供不实情况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在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被认定为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

  (3)在受资助期间有违纪现象,或有用助学金请客、抽烟、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4)被取消和停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额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增补。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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