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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浏览:21042024-08-22

  XX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凡在我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在我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名额分配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学年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后,校学工处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评选。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档次。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项奖学金(大一新生不能申请国家、学校各项奖学金),及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

  四、评选程序

  1.9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学工处;

  3.校学工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于11月份前将国家助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给获助学生(分春、秋两季发放)。

  五、有关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各学院评选推荐工作,要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立即停发学生的国家助学金:

  (1)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提供不实情况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在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被认定为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

  (3)在受资助期间有违纪现象,或有用助学金请客、抽烟、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4)被取消和停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额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增补。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工处。

篇2: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XX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凡在我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在我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名额分配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学年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后,校学工处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评选。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档次。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项奖学金(大一新生不能申请国家、学校各项奖学金),及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

  四、评选程序

  1.9月份,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校学工处;

  3.校学工处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审核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于11月份前将国家助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给获助学生(分春、秋两季发放)。

  五、有关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各学院评选推荐工作,要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立即停发学生的国家助学金:

  (1)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提供不实情况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在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被认定为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

  (3)在受资助期间有违纪现象,或有用助学金请客、抽烟、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4)被取消和停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额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增补。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工处。

篇3: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先进典型,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及比例

  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优秀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15%以内。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主动加强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3、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毕业时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6、身心健康,具有高尚的个人修养和审美情趣。体质健康测试达到70分及以上。

  7、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曾获得一次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2、担任过学生干部,并任职一年以上,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3、有过军队服役经历者,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或应征入伍的毕业生。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一等及以上奖学金者。

  5、考取硕士研究生、被录取为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志愿服务项目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

  6、获得各类高级职业证书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得到学校或社会认可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第五条评选程序

  1、辅导员对照评选条件组织班级评议。

  2、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

  3、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登记表报学工处审批。

  第六条表彰和奖励

  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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