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HL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师生员工有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督促学校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本校的(包括师生在校外的活动)有责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具体管理责任人,学校发生有责安全事故,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上述校长、副校长负有领导责任,将视责任性质予以追究。
第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有责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2.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上岗证或存在影响安全工作的病症的;
3.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4.对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5.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
6.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未采取圾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
7.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学校将对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分析,对有责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篇2: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尊敬的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科室组成,一人轻伤事故由XX带队调查,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由X带队调查,机电、运输事故由XX带队调查处理。
三、接到事故汇报后,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现场人员及事故当事人进行问询,并做好调查笔录,被问询人签字画押。
四、事故报告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保证人:
时间:
篇3:SF小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SF小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 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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