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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21372021-11-30

  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2、属以下情况的,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赞成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批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3、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总支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4、各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整体目标。

  5、党总支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在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的前提下,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和无特殊原因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篇2:实验幼儿园行风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实验幼儿园行风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效地规范全体教职工的行为,塑造良好的人民形象,保证行风评议活动的顺利开展,决定建立行风评议责任追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

  这次行风评议是我园行风建设情况的一次全方位检验,是对全园干部职工作风的一次全方位检验。因此,行风评议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全体教职工。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行风评议事关我园形象,全园每个干部职工都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做起,自觉维护单位的整体形象。在行风评议中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对评议组的检查和质询不予配合,态度不虚心或不认真提供资料和回答问题的;

  (2)对行风评议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被评议组查报或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甚至在行风评议期间继续顶风违纪,造成评议结果很差和群众满意率较低的。

  (4)群众举报和投诉比较集中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教学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请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迟到、早退不在岗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对上述问题,园行风办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报请园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同意,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追究以下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纪律处分。

  z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篇3:雅成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雅成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对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停发当月学校考核的绩效奖金,直至完成任务。

  2、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训练的教职工,给予扣发奖金,在评估考核中扣分处理。

  3、结合自己的岗位安全职责,没有按时上报“安全检查报告”的,在月奖中扣发奖金50元。在评估考核中作扣分处理。

  4、在学校集体活动、集合、做操、课间操安全护导,没有到岗的教师,按迟到、缺席对待,在这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者,按有关条文处理。

  5、教职工在教学、组织学生活动、劳动、午餐中玩忽职守,失职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向全体教职工作检讨;②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③上报教育局处理;④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⑤学校聘用人员扣发工资。

  6、学生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取消所在班当周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出现严重伤亡事故的,所在班级当期不能评为先进班,取消班级教师评选先进资格。

  7、教师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亡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承担全部经济责任;②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停发工资;③承担法律责任;④上报教育局处理。

  8、教职工在校园内遇见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不制止,不报告或明知学校设施、房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的,按第5条处理。

  9、学校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教职工唆使家长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经查实,追究教职工本人的责任,给予扣发全年奖金的处理。

  10、当学校发生群体性伤亡事故或学生受伤,学校安全受到威胁,发生火灾时,教师不积极主动参与救护,按玩忽职守、渎职对待,按第5条处理。拒不接受指挥人员安排的任务的,视为临阵脱逃,加重处理。

  11、学校行政人员按教育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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