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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怀三中校内房屋及出租管理办法

浏览:94002022-04-01

  化怀三中校内房屋及出租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好校园环境,保护师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营造和谐安宁的学习生活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省市公安厅局关于校园安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指位置在校园内,产权属于三中教师(含在职或退休以及原为三中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出三中的教师)或原产权为三中教师现已出买给非三中教师的各类房屋。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人,指产权个人。

  二、保卫部门对所有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总务部门只对所有房屋的公共部分(屋顶、楼梯间等)有维修的责任。

  四、房屋产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要处理好邻里关系。

  五、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学校对非学校教师本人居住的房屋征收物业管理费,每户每月50元,按年度交,每年600元,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公共部分的维修费、安全管理和停车场管理相关费用等。

  六、对外出租房屋的产权个人必须负责督促承租人报保卫科备案,并签订物业管理和治安责任协议书。

  七、房屋出租人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管,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八、房屋不管是否出租,都不得进行家教活动,更不能进行家养活动。

  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不得出租柴棚、贮藏室、地下室。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必须有服从物业和治安安全管理的内容。同时督促承租人申领《临时出入证》,居住在校内的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4.停止租赁或转租,须及时通知保卫科。

  十、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住校内的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包括车辆进出登记。

  3.严禁承租房内进行传销、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校园内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等。

  6.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十一、出租人出租房屋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租人负全责;承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可责令改正或驱离学校;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由此造成的违约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株洲二中单身宿舍房屋租赁及管理方案

  洲株二中单身宿舍房屋租赁及管理方案

  为解决单身职工住房的实际困难,改善单身职工的住宿条件,学校已成功申请单身宿舍公租房项目,对单身宿舍进行了整体改造。

  新的单身宿舍仅对单身教职工进行补贴性廉租,所有入住教职工只允许租赁一间宿舍。单身宿舍原则上不对已婚教职工租赁,情况特殊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租赁。具体情况参照以下方案实施:

  1、单身教职工或参加工作三年以内的已婚教职工:房租费100元/月;

  2、参加工作三年以上且夫妻两地分居的教职工:房租费500元/月;

  3、已婚教职工双方均在市区,参加工作三年以上:房租费800元/月。

  以上入住方的房租费按季度提前上交,水电费按季度按实结算。

  为保持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入住教职工(下面统一称“入住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入住方在使用单身宿舍期间结婚或配偶调入本市,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或按上述租赁方案中2、3主动缴纳租费;

  2、入住方在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工作聘用合同后两周内应办理退房手续,超过期限,学校有权对房屋进行重新分配,造成的经济损失,学校概不负责;

  3、入住方要服从学校的调整安排,不得私自转租、借给他人,不得私自调整住房;

  4、入住方必须保持室内及室外走道的卫生,不得将杂物堆放在室外走道上,更不得在走道上炒菜做饭;一经发现按50元/次进行处罚。

  5、入住方不得随意更改室内房屋结构;

  6、入住期间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属自然老化的由学校负责维修及其费用,入住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入住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维修及费用。

  本规定从20**年8月起实施,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室。

篇3:化怀三中校内房屋及出租管理办法

  化怀三中校内房屋及出租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好校园环境,保护师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营造和谐安宁的学习生活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省市公安厅局关于校园安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指位置在校园内,产权属于三中教师(含在职或退休以及原为三中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出三中的教师)或原产权为三中教师现已出买给非三中教师的各类房屋。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人,指产权个人。

  二、保卫部门对所有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总务部门只对所有房屋的公共部分(屋顶、楼梯间等)有维修的责任。

  四、房屋产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要处理好邻里关系。

  五、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学校对非学校教师本人居住的房屋征收物业管理费,每户每月50元,按年度交,每年600元,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公共部分的维修费、安全管理和停车场管理相关费用等。

  六、对外出租房屋的产权个人必须负责督促承租人报保卫科备案,并签订物业管理和治安责任协议书。

  七、房屋出租人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管,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八、房屋不管是否出租,都不得进行家教活动,更不能进行家养活动。

  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不得出租柴棚、贮藏室、地下室。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必须有服从物业和治安安全管理的内容。同时督促承租人申领《临时出入证》,居住在校内的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4.停止租赁或转租,须及时通知保卫科。

  十、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住校内的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包括车辆进出登记。

  3.严禁承租房内进行传销、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校园内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等。

  6.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十一、出租人出租房屋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租人负全责;承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可责令改正或驱离学校;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由此造成的违约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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