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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二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浏览:33552022-09-16

  波宁二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根据波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波宁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甬财政行〔****〕1006号)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坚持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交通工具标准及开支规定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具有中学高级职称教师出差原则上只能乘坐单程飞机(经济舱),其他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若有特殊情况,如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机票(含机场建设费)按实际支付价格报销,购买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按每人每次一份报销。

  2.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火车、三等舱位轮船及以下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程硬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

  4.出差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出租车。出差途中,因急事或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经校长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二、住宿费标准及开支规定

  1.按每人每天150元报销(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单人单数出差,住宿费报销可按单人限额两倍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50%。

  2.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开支规定

  1.大市外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老三区以外、大市以内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

  2.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3.下列情况人员不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1)已享受会议、培训学习班等伙食补助者;

  (2)由学校报销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者;

  (3)由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并统一安排伙食者;

  (4)参加研究生等学历培训及其它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员,伙食费一律自理。

  四、公杂费标准及开支规定

  1.教职工到大市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城市内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定额标准每人每天30元。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报销。

  2.教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市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篇2:宁波四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波宁四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根据波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波宁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甬财政行[20**]10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波宁四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波宁大市范围内)、市外(波宁大市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培训进修、教研会议、学校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讲学(不包括对方单位邀请的讲学)等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3.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为:火车,按实报销(除软卧。乘坐高铁须经校长室事先审批);轮船,三等舱位;飞机,经济舱位(乘坐飞机须经校长室事先审批);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除出租车)。

  4.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为150元/天,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单人因公务活动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其他项目出差不享受2倍报销)。出差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付50%。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实行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大市外50元,大市内20元,城区内出差无伙食补助。

  6.教职工出差参加有关会议、培训和讲学,事先要询问是否有会务费,经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参加。报销了会务费、培训费和享受讲学补贴等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7.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在职在编的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出波宁大市范围出车补贴为50元/天,波宁大市范围内出车补贴为20元/天,城区内出车无补贴。

  8.教职工双休日带学生外出活动,另行享受校内加班补贴。(见《波宁第四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关细则)。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0.本规定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波宁四中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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